本书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视角,对欧盟投资法院体系进行批判性研究,认为欧盟投资法院体系作为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公法化”和“司法化”的最新方案,颠覆了建立在商事仲裁基础上的投资仲裁机制,更强调东道国的规制权,剥夺投资者对裁判者的自主选择权,相对弱化对投资者的保护。本书建议兼容不同的争端解决方式,允许当事人在仲裁机制与投资法院体系之间进行选择,进而促进机制间的良性竞争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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