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对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已有明确规定,但现行法律规定中权利主体泛化、权利内容不明确、救济机制不完善,导致公众参与的互动性不足,存在形式化趋向。为此,应通过合理界定公众参与主体并对公众进行类型化区分,有效激发参与积极性;以程序性为中心,平衡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地位,促进权利有效实现。具体措施包括细化环境信息公开与获取程序、拓展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与范围、完善监督与救济制度等,进而构建一套系统、可操作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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