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已有较多股东独立请求之案,但国际投资法体系对此缺少明确规范。股东独立投资仲裁请求是指股东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仲裁并且直接获得损害赔偿的方式。本书主张,根据股东权利侵害或利益受损的差异,其可分为股东直接仲裁与间接仲裁,前者主要依据条约赋予的股东权利;后者是股东以其持股公司遭受东道国侵害进而导致其股份价值间接受损为依据独立请求仲裁。股东独立请求尤其是间接仲裁与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非间接损失”原则相矛盾,请求权理论基础存疑,在管辖权、可受理性与法律适用等方面争议与风险显著。国际投资法体系需要理论性、原则性与规范性框架对此加以治理,统筹国际投资自由、发展和安全,动态调节国际投资秩序与国家主权的平衡,在更广泛与更深刻的层面实现公平正义,促进全球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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