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产生的非自愿性,及其与人身权密切相关,应当对企业破产背景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进行特别保护。在破产法内,应该从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两方面对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加以保护。具体而言,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应当在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中建立相应制度保护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同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赋予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受偿地位。在破产法之外,则应建立包括共同债务人赔偿和社会化赔偿在内的多元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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