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关于民法的语源,学者普遍达成的共识是,近代“民法”一语,沿袭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古罗马有市民法(jus civile)与万民法(jus gentium)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jus civile直译即为“市民法”,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才演变为今天意义上作为基本部门法的“民法”。公元212年《卡尔卡拉告令》颁布,罗马的异邦臣民获得罗马市民资格,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消失,承载“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的“市民法”逐渐发展为专有名词。19世纪日本学者在翻译jus civile时,将“市民法”译为“民法”,于是,“市民法”在东方演绎为“民法”。对于日本学者将“jus civile”译为“民法”,国内学界评价较多。有学者认为,这是“独具匠心”,化解了东西方在“市民”与“国民”两语词上的文化差异,将“市民”正确地理解为“公民”。还有学者在研究“市民社会”与“市民法”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既然是误用,就应还原市民法的本来面目,将“民法”改称为“市民法”。不过,另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把“市民法”译为“民法”系误译,亦非苛求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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