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然而,主观化的民意必须经过客观化才能落实为政治正当性基础的建构,而儒家语境下的民意似乎又是由民生所决定的,在民生之外,吾人看不到另外还有决定民意的价值选项。民生福祉固然是优良政治的一个基本的效用体现,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反过来将民生本身作为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当一个比方,当我们说自由恋爱相对于包办婚姻而言是一种更为进步的婚姻观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在自由恋爱一定会产生比包办婚姻更为幸福的结果的意义上证成这一观念的。[尽管从“结构→性质→功能→效用”连续传导的视角看,我们确乎有充分的理由对基于自由恋爱(而不是包办婚姻)的幸福抱以合理的期望,然而反例在某种意义上又总是存在的。]而是说,作为基于彼此自由选择的两性结合,自由恋爱体现了每一个体的自由意志,蕴含着对独立的完整人格的尊重,因而是一种更为人道的两性观/婚姻观,这才是自由恋爱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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