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通过全面阐述民法典中的商事法律规范,寄望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真正实现民商合一。基于《民法总则》的“公因式因素”,民法典各分编以及单行法作出延续总则的商法规范的独特性安排。在总则编中,本书指出《民法总则》通过创新性纳入独特性商事规范创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新模式,在理论和实践上民法典各分编都具有延续的必要性。同时,民法典各分编的立法必然是基于既有的民事立法,包括《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本书遵循该思路在民法典各分编中展开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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