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简介
彭泽益
盐业在中国是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它供应广大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日常食用盐,为历代官府提供取之不尽的财源,也使盐商视为利源之薮。中国盐业的生产和流通因此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周秦以来,有关盐的历史记载不仅散见于各种古籍之中,而且有些著作往往连篇累牍地论述盐业的兴衰更替和盐政利弊,甚至发展到后来出现了各种盐法志和盐政史专书。发掘和整理有关盐业的丰富遗产,并给以科学的总结,是中国盐业史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
回顾以往有关盐业史的研究,大多从“盐法”和“盐政”的角度出发,只着眼于盐务和盐税的整顿和完善,评说“盐政”或“盐法”的得失。统治阶级为了适应它的财政需要,不得不这样地看待问题,这当然是远远不够全面的。不过,当利用这些史籍时,人们的思路和立论常常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史料记述观点的支配和影响,亦步亦趋,不足为奇。但应当看到,盐业以其特有的方式与中国封建社会经济中的许多方面具有客观联系,研究的角度和视野要突破上述局限性,不能忽视它首先是作为一个生产部门(产业)所具有的特点。
中国历代官府对食盐的产、运、销的控制和干预是相当严厉的。封建国家对盐业的干预称之为“盐政”,并有一套管理盐的生产和流通的制度、则例和法令,即所谓“盐法”。尽管几千年来有关的“盐政”和“盐法”历经变迁,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国家对盐业的干预一直持续着。这就使盐业的商品生产走上了一条由国家干预而畸形发展的道路(这既是中国盐业经济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国封建国家干预经济的一个特点)。这种官营盐业的政策,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了许多世纪,直到清代才有所松动,而导致私人盐业生产的出现。同时,封建国家干预下的盐业流通(运销)具有典型的官商特点。长期以来,封建国家基本上始终对盐业的流通实行政府专卖的制度。它直接导致商人与政府的结合。盐商凭借封建国家给予的运销特权,垄断经营,抬高价格,恣意剥削食盐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从而积累起巨额的货币财富,形成了具有封建性质的垄断商人资本集团。他们与封建政权相结合,将商业的经营方式封建化,把盐的流通领域作为行施封建特权的场所,甚至把经营食盐专卖的特权变成一种特殊的世袭的租佃权。正因为盐的专卖制度成为封建国家控制商人的一种有效手段,它就被推广到许多其它商品的交易过程中去,如对酒、茶等商品几乎都先后实行了专卖。这一系列专卖制的实行,给封建国家提供了财政收入,给主管官员带来了营私舞弊的外快,给商人带来了发财致富的可靠机会。这样的结果,它又使得商品经济对封建经济的瓦解作用被限制在最小范围,使得商品经济中固有的平等原则被封建特权所制约,甚至替代,致使整个封建经济结构益发强固化。至于封建国家对食盐运销实行专卖制的直接目的,乃是为了便于进行财政搜刮。从汉武帝的盐铁官营、唐代的榷盐法、宋代的折中法、明初的开中制、明后期的纲盐法,直到清代的“废纲行票”等等,其中变化繁多,令人眼花缭乱,实质上无非是在盐的问题上打主意,企图借此以增加封建国家的财政税收。这一点,只要了解盐税在国家财政收入结构中作为一项主要税源及其所占的相当比重,例如,清代盐课在财政总收入中是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税源,就十分清楚了。从表面上看,盐税的征收对象是盐商,但是实际上盐商在交纳盐税的同时,获得了经营食盐运销的特权;凭借这一特权,盐商便能轻而易举地将盐税的负担转嫁到所有的消费者头上。所以,盐税是封建国家利用盐商之手,来聚敛财富的一种较为隐蔽的搜括方式。
事实表明,中国盐业史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盐政”和“盐法”史本身,它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显然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研究中国盐业史也不能不看到有它一定的难点。比如,有关盐的史料可说是“汗牛充栋”,文献记载既多且杂,现存清代和民国年间的盐课、盐务档案无虑千百万件,加上盐制本身固有的一些问题的复杂性,也不是能很容易一下子梳理清楚的。钻进了浩如烟海的材料堆中,往往一时不易爬出来。若是浅尝辄止,自当别论。所以,迄今对盐业史的研究没有可能使它成为热门,只是除了四川井盐史研究成果稍稍多一点外,总的说来,对此有兴趣涉猎的人不多(相对于其它问题的研究而言),有待于倡导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为便于总结现有的研究成果,自贡市盐业历史博物馆编选了这本《中国盐业史论丛》。它既是展示了已有的盐业史的研究水平,也是对今后有关盐业史研究工作的有力促进。考虑到中国盐业史的时间跨度长,空间跨度大,其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既多又复杂,为集思广益,发挥各自的优势,目前似应加强协调,有重点地、分门别类地做些断代的和专题的深入研究,为中国盐业史的科学综合和概括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下面打算就距今不远的清代(包括近代)的盐业历史的概貌和产销关系简要地说一说,希望有助于进一步开拓这方面的研究和思考。
中国盐的资源丰富,产盐地区分布很广。清代划分全国为若干个行盐区,每个区域包括若干省份,也有不到一个省的。这种划分,一方面是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另一方面是为了盐的产、运、销的方便。当时盐有三种,海盐主要是沿海各省如长芦(河北)、山东、两淮、两浙、福建、广东等省出产;池盐主要是河东(山西、陕甘部分地区)出产;井盐主要是四川和云南两省出产(至于盛京沿海地方,皆民自煮盐市易,当时不征税,未包括在内)。清代全国制盐业分布和规模情况,据乾隆十八年(公元1753年)统计,有如下表所示:
总起来说,清代出产海盐的单位共有110场,池盐有6场,盐井共有7,719眼。当然,各场的规模和生产能力的大小是不一样的。据同年奏销册载:全国各省共行盐6,384,231引,征收额定盐课和盈余银共6,255,455两。
盐业的生产资料除了一些制盐用的工具和设备之外,最重要的要算是盐田(又叫盐滩)、盐池和盐井了。清政府规定:“凡直省沿海,及有池、井之地,听民辟地为场,置灶开畦,为盐而售之商。”
盐民在史料记载中各地名称也不一,但官府文书中多以人户相称,有灶户、滩户、板户、 户等。他们大都是个体的或半独立的小生产者,只拥有少量的制盐工具,但必须向场商租用盐滩或盐池,依靠自已的劳动从事制盐。每年开始制盐之前,由于资金短缺,还必须向场商借入高利贷,甚至日常生活方面的开销无不告贷于场商。他们制出的食盐,不论收盐价格如何低贱,都必须卖给场商,以抵偿高利贷款。随着世代传袭的影响,盐民对于场商往往还有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
至于盐工,是指丧失了生存资料的盐民,或由贫苦农民转化而来。他们主要是受雇于场商为其制盐,间或为临时帮工,都是直接或间接受场商的残酷剥削。
人类社会经济现象是相当复杂的。看来,理顺盐业生产中的基本关系,以及人们相互所处的地位和依存性,是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清代以至近代,在食盐的运销方面基本实行封建的引岸专商制度。清制规定:“凡行盐以商,商有世业,行有地限。其转输于各省者,先纳课而后领运。各按应行之地,随时价而销售之。”
辛亥革命后,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清朝政府颁发的“盐引”和“盐票”仍然照旧有效行使。1927年以后,国民党政府乃换发新的“盐引”和“盐票”,尽管继续公开承认盐商的垄断特权,而实际上其最终目的则是便于自己染指盐业。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为了独占盐业的运销,通过“官运”和“专卖”等手段,逐步排挤旧盐商。1945年抗战结束后,国民党政府接收了日伪在沿海地区攫取的大量盐田和制盐工业,使自己由独占盐的运销而扩大到产、运、销的全面垄断,最后终于排挤了旧的盐商,实现了封建的买办的国家垄断资本对盐业的统治。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各个盐区产、运、销的大权陆续回到人民手里,使盐业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获得了新生。中国盐业史从此展现了新的篇章。
1986年5月写于青岛太平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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