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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

Relieving Damages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ISBN:978-7-5161-9954-1

出版日期:2017-04

页数:223

字数:230.0千字

丛书名:《环境司法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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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人与自然”的哲学价值取向是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立法的基石。目前的“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哲学观均建立在人与自然二者对立的逻辑基础上,这与“人和自然实际上是融和共生”的实际情况不符,以此指导立法有失偏颇。人类尚没有完全掌控和主宰自然的能力,自然不能作为法律规范的客体;故环境法学研究和立法应当持“人类生态中心主义”的观念,既保持人类相对于自然生态(包括生物物种)的优先价值取向,又限制当代人对自然生态和资源的破坏行为,维护人类世代相传的自然环境。环境公益损害与环境侵权、环境公害的概念关系密切,但亦有明显区别,前者更具前瞻性。

“公地的悲剧”是现代经济学上的一个重要理论,它对环境公益损害的产生原因有较好的解释力,在公地环境中,理性的个人选择行为反而会导致群体利益的损害,这是公地的悲剧产生的原因;该问题解决方法主要有三类:(1)“科斯定理”之私有产权市场模式;(2)政府强制外部管制的完全公有化模式;(3)“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集体自治模式。三类方法各有利弊,均不宜独立适用。社会经济学研究表明,通过组织集体行动可以避免“搭便车”,组织时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新制度的供给问题;(2)可信承诺问题;(3)相互监督问题。同时,“公地的救济”制度设计应当考虑宪法规则、集体选择规则和日常操作三个层次。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制度改革时,受心理因素影响,个人对改革成本与收益的评估容易发生偏差。经济学的这些探索成果对环境法理论研究和立法有很强的启示作用。

环境公益损害有时空影响广、受害对象多和因果关系复杂、社会性强等特点,要求环境法对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实行独特的法律原则、独特的调整模式、独特的法律责任和执法体系,这已对传统公、私法的划分形成冲击。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法理包括:第三法域的划分、公共信托原则、环境权、新生态主义理论等。

我国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困境有:(1)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公众参与原则的缺位、国家环保责任不明、环境司法监督和救济不力;(2)集体选择规则层面缺陷,包括制度内救济渠道不畅、救济与政府自身利益冲突、救济模式单一、私力救济的随意化、缺少社会与保险救济途径、公众知情权无制度保障;(3)日常操作规则层面缺陷,包括损害形式多样、因果关系难以查明、损害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损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实力和举证能力不平等、因果关系举证困难等。

在国外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中,英国、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均已采用各有特点的责任判定原则。日本还建立了颇有特点的环境公害防止协议制度。

我国应当建立自己的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首先,在宏观的制度构想上,从横向三个维度上构筑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制度的主体框架,包括增加制度的供给、提高可信承诺和完善监督机制。其次,在微观制度的搭建上,从纵向三个层次提供丰富多样的供选方案,充实制度内容。包括:(1)在宪法选择规则层面,确立环境保护国家义务、环境司法监督权、公民环境救济请求权、环境合作原则、环保公众参与原则、环保团体和环境自治组织原则、环保契约自由等根本性的法律原则。(2)在集体选择规则层面上,围绕环境损害的无过失责任原则建立一套完整的环境损害责任认定体系,包括界定危害环境的概念、界定“设施”的概念范围、明确设施经营者为责任主体、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引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对环境公益损害举证责任进行突破;建立环境公益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夯实诸如环境质量标准、损害者不明或者无力赔偿时受害人的损害填补方法等基本政策基石。(3)在日常操作规则层面,建立环境影响登记与报备制度、环境公害防止协议制度,立法完善受害人与企业之间利益衡量与容忍程度的划分标准,放宽环境损害救济的请求时效,正确选择刑罚措施,对明知故犯的恶意污染者、重大环境事故行为人、谎报环境信息的污染者和造成人身健康损害的污染行为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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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剑清.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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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剑清.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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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剑清(2017).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从“公地悲剧”到“公地救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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