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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

THE LOOSING OF THE FEUDAL LAND RELATIONSHIP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SBN:978-7-5004-0137-7

出版日期:2007-03

页数:478

字数:530.0千字

丛书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库·经济研究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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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这部文集辑录了八篇文稿,讨论的中心问题,是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问题。这里所谓松解,是指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趋势。

我经常考虑这个问题:用什么来说明明清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划分封建社会后期的标志是什么?我的答案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

划分历史时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标志,如政治及赋役制度的变革,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变化等等。但我认为,只有从生产力出发说明生产关系,又从经济基础出发说明上层建筑,才能准确地揭示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而其中生产关系又是最主要的一环。研究封建社会历史分期问题,首先应该研究生产关系本身的变化。封建社会经济的核心是土地问题,生产关系的变化主要反映在土地关系的变化上。土地关系指封建所有制,具有两个主要内容,一个是封建地权,即土地归谁所有,而封建地租则是地权的实现形式;一个是基于实现封建地租的需要而产生的封建依附关系,即人身依附及超经济强制。土地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于人身依附及超经济强制关系的变化;并在此基础上逐渐产生资本主义萌芽。这就是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主要内容。

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为社会生产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所制约,也和农民阶级的反抗斗争相联系;政治赋役制度及意识形态等等,也每伴随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而发生变化。关于这些问题,不是本文集讨论的主题。本文集所要处理的问题,是尊卑贵贱等级及隶属关系的变化,封建所有制形式及土地所有者身份地位的变化。以上种种变化又集中反映于土地所有者与生产劳动者相互关系的变化,这就是本文集所要论述的主题。

宗法性的长幼尊卑和封建的贵贱等级及隶属关系,是中国地主经济主佃间及主雇间封建依附关系的基本内容。但是,尊卑贵贱等级关系乃是一种封建社会的伦理习俗,它并非中国封建地权的固有属性。地主阶级为了实现其压迫剥削农民阶级的目的,把这种尊卑贵贱等级关系加在主佃及主雇之间,使其变成为封建土地关系的一个构成部分。因此,明清时代长幼尊卑及贵贱等级关系的变化,不单纯是封建伦理习俗的变化,也意味着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

中国地主经济体制包括土地关系整体。各种形式的所有制,除占主导地位的民田地主所有制及农民所有制外,有国家屯田制、勋贵庄田制。由这类土地所有制所形成的所有主和生产劳动者的封建依附及超经济强制,更为残酷而野蛮,是更为落后的土地制度。在明清时代,屯田制始终不断地向私有转化。关于勋贵庄田制,在明代虽然一再扩大,到清代前期则逐渐缩小。以上两类所有制的变化,是所有制形式的变化,表明由把生产劳动者严格束缚在土地上及具有严格封建依附关系的土地制度,向封建依附及超经济强制相对削弱的民田所有制的过渡。

更重要的是民田生产关系的变化。就民田地主的身份地位而言,可以分成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官绅地主,一类是庶民地主。两者虽然同属一个阶级,却属于两个不同的等级,从而具有不同的封建权势,两者和生产劳动者所形成的封建依附及超经济强制关系有很大差异。明代中叶后,官绅地主是土地的主要兼并者。清代前期,庶民地主有所发展。地主身份地位的变化,是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一个重要内容。

还有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是中国地主经济体制在地权分配方面的一个重要特点。在整个封建社会时期,地主所有制虽然常占据统治地位,但每与农民所有制相互消长。农民所有制,在地主经济开始形成时期的春秋战国,乃至秦代汉初,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到封建社会后期明清时代的某些时期也不例外。农民所有制非封建所有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的增长本身就意味着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

在明清时代一个更值得注意的变化,是民田地主与生产劳动者相互关系的变化,因为它更能反映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征,从而也更能反映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本质。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租佃关系,一个是雇佣关系。

关于租佃关系的变化,拟着重谈以下三个问题:一个是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租佃制向一般租佃制的过渡。宋元以前的租佃关系是具有比较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租佃制。明初定制,在法权关系方面开始承认一般佃农的“凡人”地位,这是一次划时代的变革。这是第一个变化。但在某些地区,仍残留着身份性佃仆制。到明代后期,佃仆制并且一度滋长。经过明末农民大起义及明清之际的奴仆暴动,加以清政府为缓和阶级矛盾所采行的政策措施,佃仆制趋向衰落。这是第二个变化。一般租佃制,在明清时代,尤其是清代前期,伴随永佃制的发展,地租形态的变化,主佃间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解,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权力日益削弱,农民抗租斗争加剧,地主地租的实现愈有赖于经济条件的保证,于是有押租制的发展。这是第三个变化。

关于雇佣关系的变化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个是在文献资料中奴仆与雇工称谓上的变化。在明代,在对地主田场上的生产劳动者和对劳动力出卖者的称谓上,每将僮仆、佣奴与长工、短工并提,这是由使用奴仆向使用雇工过渡的反映,也是雇工身份地位低下的反映。明清之际,经过农民战争和奴仆暴动,奴仆制呈现衰落,雇工队伍扩大,这是第一个变化。在明代中叶以前,农业长工是以“雇工人”的身份出现的。明代万厝后,关于不书立雇约文契的农业长工,已出现按“凡人”身份对待的论述。清乾隆五十二年以后,绝大部分长工解除了法律上的身份义务关系,获得名义上乃至实际的自由。这是第二个变化。

以上租佃关系及雇佣关系的变化,是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具体表现,也是划分封建社会后期的基本标志。

关于雇佣关系的变化,在魏金玉、经君健两同志和我合写的《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一书已作了详细论述。本文集主要论述租佃关系的变化,如地租形态、地租剥削、学田地租、租佃契约和休宁事例,所有这些文稿,都围绕一个中心,即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

关于庶民地主的发展问题,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如前所述,它是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主要内容。我之所以对这个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论述,是因为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越显出它的重要性。这时如仍停留于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对立的分析已嫌不够,对两大阶级须进行深入的阶层分析,才有助于进一步揭示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关于地主阶级的阶层分析,人们一般习惯于用大中小作划分标志,但这种划分法难以突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因为它不能反映等级关系的差别。历史事实雄辩地证明,在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庶民地主的发展促成社会经济的某些变化,由庶民地主所形成的租佃关系,超经济强制相对削弱,这是一个方面。这时出现的经营地主,主要是庶民地主;由庶民地主形成的雇工经营,较早地出现由封建雇佣向自由雇佣过渡和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尤其值得注意的,还有些经营地主兼营农产加工手工业,变成为工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一个构成部分。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尤其是较早出现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就在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过程中诞生。反过来,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和发展,又加速了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为此,特将《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一文辑录进来,作为本文集的结尾。

关于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问题,国内学者意见分歧。我认为,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应该严格遵循科学分析法,这就要求首先要明确几个问题,即什么是资本,什么是资本主义萌芽,什么是鉴别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所谓资本,是用于剥削自由雇工而产生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只有当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场合下,资本才能产生。所谓资本主义萌芽,是从封建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过渡的生产关系,因此它具有两重性:一个是资本主义因素的缓慢发展。作为每一个生产机体,可以不断夭折;作为资本主义萌芽整体,则在逐渐扩大,由少到多,由弱到强。另一个是封建宗法因素的残余的延续。在开始时期,这种残余有的相当严重,而且拖的时期相当长久。总之,资本主义萌芽是带有所由产生的母体——封建制度的严重痕迹的过渡性的生产关系。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断,更重要的是资本主义萌芽生产关系产生的标志问题;这个标志不能是别的,只能是自由劳动的出现。我是根据以上三点,把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出现的某些雇工经营论证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

以上就是我要论证的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基本内容,也是划分封建社会后期的基本标志。

最后补充说明:第一篇文章《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是去年写成的,是对全书的概括。五篇有关租佃问题的文章,早在1966年以前写成初稿,现在稍加修改。最后一篇《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是1980年写的,曾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过,为了说明我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作了修改补充。

关于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构思是在60年代初形成的。本文集所收各文则是60年代到80年代初各个不同时期脱稿的。每篇论文虽然都环绕松解问题进行论证,但皆独立成篇,彼此之间缺乏紧密联系,从而各篇在使用资料及论述方面时有重复。又在撰写过程中,编制了一些表格,不便写入正文,作为附录,供读者研究参考。

这个文集有很多问题同章有义同志讨论过,承他提供了不少宝贵意见。部分稿件经江太新同志校对,提出修改意见。对二同志表示谢意。

1984年10月20日于北京三里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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