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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课程中的公民教育研究

ISBN:7-5004-5557-7

出版日期:2006-04

页数:266

字数:220.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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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作为一个从西方传入的概念,是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渐地发展和完善的。在民主国家中,政治社会是建立在主权在民、政治平等、多数决定、民意政治等原则基础之上的。这些原则的基本假设是,公众能理性、负责地参与政治过程。民主社会尊重和包容个人的价值选择,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强调个人和不同社群之间彼此的尊重和理解。因此,民主社会必须建构一套培养其成员有能力且有意愿参与彼此共享的社会的教育方式。通过公民教育,提升公众参与民主过程的能力和意愿,使公民能够成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决策者,并愿意以理性、沟通、妥协的方式形成共识,解决问题,以促进社会的改革和健全发展。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面对日益加剧的全球化趋势、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矛盾、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重任,公民的素质将是影响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公民教育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策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社会在我国正逐渐地发展成熟起来。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理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且报告还阐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要内容即“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落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这些都表明,无论对公民的道德行为要求,还是民主、法治、自由、平等的政治文明建设,我们都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更加尊重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尊严、权利和义务,也更加需要建设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价值为基础,以人类发展和生存的道德问题为基本主题而整合的伦理理念和行为方式。实现这一社会理想,最基本的建设就是培养合格的公民,即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成为认同、承担责任、积极参与建设社会共同理想的公民。

公民教育或对公民的教育是全社会的事情,而基础教育作为普及性的国民教育,在公民教育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德国教育家凯什斯泰纳(C.M.Kershensteiner)认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适合国家及时代需要的有用公民,主张国家一切的教育制度只有一个目标,便是造就公民。尽管不同国家的政治哲学、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不同,对教育的目标、功能、作用、价值的表述不同,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把培养合格的公民作为国民基础教育的重要目标或第一目标,得到了政治家和学者们的广泛共识。因为现代社会从本质上讲就是公民社会,公民资质是个体在现代社会中的第一资质,应当成为普遍性国民教育目标表述的底线。世界各国都把公民教育作为国民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无论任何社会利益集团,政治信仰不同、价值取向有所差别,对公民的资质要求是民主国家对个体普遍性的、最基本的要求,并通过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或完备的公民教育体系实现公民教育的目标。

考察我国的基础教育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从幼儿园到中学,虽然有一系列的正规课程、非正规课程和学校的各种组织与活动,培养学生的价值观、政治信仰、社会理想、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如“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社会”、“法律常识”等课程,班集体、少先队、共青团等组织,但是,这些课程和组织活动并没有把公民教育或培养适应现代社会合格的公民作为目标而明确地加以表述。黄甫全(1997)对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小学德育大纲》、《中学德育大纲》进行了分析,除了在初中阶段的“社会主义民主和遵纪守法教育”中有一小部分“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教育”外,基本上没有专门的公民教育的内容。笔者分析了《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社会教学大纲》和六册《社会》教科书,其中也没有专门的公民教育内容。因此,实际上在我国从小学到中学公民教育基本上是空白。虽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在基础教育阶段设置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但是公民教育的目标、公民的资质要求和公民教育的内容是明确的。它不仅渗透在其他相关的课程中,更重要的是对其他课程能起到一种统整的作用,使课程之间形成一种以公民资质为底线的、内容有机协调的关系,从而可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不同年级之间课程内容庞杂、重复、概念混淆、层次不清的问题。

我们进一步分析基础教育《思想品德》、《思想政治》和《社会》等课程的培养目标,其中主要包括了以下内容: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科学、热爱劳动的教育,文明礼貌教育,民主与法治观念的启蒙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人生观教育,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遵纪守法教育,审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等。从小学到中学,无论是课程的门类还是所需的课时,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类课程的比重都是比较大的。其效果如何呢?“不理想”应该是大家的共识。为什么呢?我们认为,第一,这些课程的内容大量包括了政治思想和道德知识方面的内容,其学习方法也主要是通过知识的掌握实现道德教育的目的。思想道德教育的知识化、课程化、科学化也导致了学校德育的评价往往也是以知识掌握为导向的,从而忽略了学生人格的培养以及道德意识、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习惯的培养。学生可以在政治思想和思想品德课中考很高的分数,但在生活中他可能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遵守社会公德的人。我国学者朱小蔓认为,德育的本性在于培养有社会生活能力、有主体精神、能主宰自己的“人”。个体德性的形成,是不可能仅仅通过关于道德知识的掌握而实现的。第二,课程的门类庞杂、内容重复,从培养目标上甚至看不出小学、中学和大学的区别,各级各类学校的相关课程,都有相似的目标。这些目标大都是抽象的、理想化的,与学生的生活经验不相符合,因此难以转化为道德行为、内化为道德信念。道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功能是不相同的,我们并没有区别二者之间的界限,往往以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代替道德教育。第三,公民的道德教育是公民的资质教育,是对全体公民的普遍性教育,是不同社会阶层、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的个体都应接受的教育,是做人的底线教育。基础教育是对国民的普遍教育,因此,道德教育更应该强调对公民的普遍性教育,而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则着重先进性教育。反观我们的基础教育课程,重先进性要求,轻普遍性要求。以小学《思想品德》(陕、甘、宁、青四省区编2000年版)课程中出现的人物为例,主要有毛泽东、朱德、周恩来、李大钊等领袖人物;有刘胡兰、雷锋、张海迪、时传祥、陈景润、邓亚萍以及其他一些不同行业的先进人物,较少通过普通人的生活来展示公民的基本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对公民的普遍性道德要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道德建设要分层次,着眼多数,鼓励先进,循序渐进。既大力倡导共产党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实践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以高尚的思想道德要求鞭策自己,在全社会做出表率;又注意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遵守基本行为准则的基础上,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基础教育是对国民的普遍性教育,是每一个学生应该且能够达到的目标。先进性目标是培养精英的目标,是部分人才可能达到的目标,不应在基础教育中成为主导性目标。我们应该在普遍性要求的国民教育中体现出这个原则。

公民教育是国家民主化进程中,市民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对个体作为社会成员的资质要求。因为国家之间有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世界各国对公民教育目标的表述有所不同,公民教育就是培养适应其政治和社会结构的未来公民。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社会教育等相关课程虽然与公民教育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不能替代公民教育,应当把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作为组织课程体系和内容的基线。面对我国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政治文明建设以及全球化发展背景,公民教育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崇尚民主、自由、法治,了解社会政治结构及民主运作程序,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公德心,宽容、协商、谦让、诚信,尊重差异,理性的权利、义务、责任观,国家认同与国际视野,等等。公民教育的核心是公民意识的培养,即公民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的地位的认识,在情感上对于所属的国家和特定社群的认同,在认知上对其自身公民角色的了解,知道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及所享有的权利。公民意识扮演着建立社会成员共识的重要角色,包括认知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关心社会公共事务,能促进社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公民社会建设。社会成员具有强烈的公民意识,并成为一种行为方式,才会有更多的人关心公共事务,民主的公民社会才会有深厚的根基。在基础教育中公民教育目标的实现,公民意识的培养,既要把人看作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独立选择的、平等的个体,同时又要把他们看作是普通的、具体的、现实生活中的个体。公民教育即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教育,是普遍性的教育,先进性应当建立在普遍性要求基础之上。

公民教育无论是独立设置专门的课程还是渗透在其他相关课程中,是一个可以研究的问题。但是,公民教育的目标一定要明确地包含在基础教育的目标之中,公民教育的内容也一定要渗透在相关的课程之中。通过公民教育目标整合基础教育中的道德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教育以及相关的教育活动,使其成为目标明确、层次分明、注重普遍性要求,既适应学生发展水平也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具有国际视野的课程体系。

此书是王文岚博士近年来对公民教育以及基础教育中的公民教育问题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成果。书中详尽梳理和分析了公民教育的历史、西方公民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尤其是对教科书的分析,无论在方法上还是所得出的结论,对公民教育研究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万明钢

200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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