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地区差别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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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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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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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地区差别问题的研究

一 正确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地区差别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一)工资区类别制度已同当前的实际脱节。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差别很大。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开始实行工资区类别制度。当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的是11类工资区。以第1类工资区为100,每提高一级工资标准提高3%,11类地区与1类地区之差为30%。以后做过几次调整,现行的地区工资类别只有第5类至11类。

除了工资区类别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四川等省区的大部分物价较高的地方,还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补贴。如西藏为37%—128%,新疆为10%—80%,青海为6%—97%等。补贴后来也做过一些调整,现行的补贴标准,比起1956年略有降低。

以上情况说明,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关注着由于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差别而带来的工资上应有的差别。应该肯定,工资区类别制度和生活费补贴,对于保障职工生活,特别是边远艰苦地区职工队伍的稳定,曾经起过重要作用。那末,为什么又说工资区类别制度现在已经同实际脱节了呢?

第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商品经济发展较快。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我国的价格水平和劳动者的收入格局都发生了较大变化。1985年实行的工资制度已在若干方面暴露出同现实经济生活的矛盾,其中也包括反映地区差别的工资区类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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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启源.论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关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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