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的山西村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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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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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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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20年代的山西村制变革

民国时期,继直隶翟城村自治之后,阎锡山在山西推行村制。时人一般认为,山西搬用了翟城村自治模式,[1]今人对此多未考究而因袭此说。实际上,山西村制初为一种行政制度,1920年代才开始向自治制度转变,并通过不断改进,成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全国乡村自治制度的张本。

一 山西村制模式的转变

1917年阎锡山执掌山西军政大权以后,在全省各县大力推行村制,开创了中国近代行政村制度的先河。通过这种村制,政府的新政举措——“六政三事”[2]贯彻到了基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山西乡村国民教育的发展,以及缠足、吸烟(鸦片)等病民陋习的革除。阎锡山注意到,如果没有乡村民众的积极参与,政府的新政举措很难真正在乡村社会落到实处,乡村社会很难发生根本性的变革。他说:六政三事办好,在行政上,“不过是收一部分或若干之效果。若欲收满盘的效果,则非施行自治与强迫教育不可”。[3]因此,在全省普遍施行村制后,他便着手推动村制由行政制度向自治制度转变。

1920年10月,阎锡山呈文大总统,开列了山西实行村自治的步骤和方案。他认为,乡村自治是县区自治的基础,但不可遽然实行,须事先作好种种预备。这种预备工作至少要经过三期。第一期,依靠官力消除莠民。第二期,以编村为抚恤团体单位,救济那些鳏寡孤独疲癃残疾,实在无自觅生活能力而又无亲属(本人之父母子女、夫妇)可依赖的穷乏之人。第三期,整理村范,使各村无贩售吸食金丹者、无赌博者、无偷盗者、无窝娼者、无斗殴者、无行乞者。阎锡山认为,这三期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入第四期——实行村自治。其参酌日本町村制度拟订的《村自治条例》规定:村自治由村内公选合格人民承县知事之监督办理;自治事务为教育、卫生、道路、风化、公业、保卫、登记七项;区分住民和公民,村公民具有选举权;自治职员由村长副、闾长及村议事组成,村长副由本村公民按照规定原额加倍选出,呈由县知事择委;自治职员均为名誉职,不支薪水,任期一年;村议事负责议定自治规约(议事时以村长为议长),同时还负责监察或检阅村长执行之事务及其支出之账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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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芳.思想政治教育与近现代社会变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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