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乡村自治制度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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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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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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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乡村自治制度述论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逐步确立了以行政村为单位的自治制度。这一制度虽然在实践中流于了形式,但其精神是值得肯定的,对当代中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不无借鉴价值。

一 政治背景

乡村自治制度作为地方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南京国民政府出于本身的政治需要而制定的。

众所周知,南京国民政府在腥风血雨中建立后,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始终以孙中山事业的继承者自居。孙中山遗教被提升为国家的最高根本法,三民主义被称为治国安邦的灵丹妙药。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发表宣言说:“全国人民乃至本党自身之一切苦痛经验,皆可归纳一点,即已往一切之苦痛乃在不能确信三民主义,努力实行建设之过。今后之生路,亦即在于努力实施三民主义之建设。”[1]在国民党中央的大力鼓吹下,关于三民主义的研究和宣传迅速成为社会热潮,国民政府也将以“总理遗教”为标志的地方自治作为一项当务之急,推向了政治建设的前沿。

地方自治是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孙中山的构想,地方自治当以县为单位,以实行民权、民生两主义为目的。他说:“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借,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未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以是之故,吾夙定革命方略,以为建设之事,当始于一县,县与县联,以成一国,如此,则建设之基础,在于人民,非官僚所得而窃,非军阀所得而夺。”[2]孙中山认为,县为中国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单位,人民对县有深厚的观念认同,“事之最切于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从政治与人文环境来说,县比省更适合作自治单位。只有实行县自治才能实现直接民权。

从理论上讲,孙中山的县自治主张无可挑剔,但一经实践便会遇到不少问题。单从人民利益上看,人民最为关心的往往不是县事,而是乡村之事,乡村是天然的人民生活和政治单位。再则,一县范围的直接民权如果不从更小的单位——乡村着手进行,则不可能真正实现。换言之,没有乡村自治作基础,县自治便无从谈起。对此,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政界渐成共识。一些省份纷纷进行乡村自治实践,造成了乡村自治运动的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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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芳.思想政治教育与近现代社会变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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