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乡村自治的社会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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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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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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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乡村自治的社会制约因素

民国时期,国家以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为目标的乡村自治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扭曲变形,始终没有达到制度理想。虽然这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下的国家政治行为有关,但也与乡村社会本身的诸多因素密不可分。对这些因素加以分析和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民国乡村自治问题的认识,也对我们目前大力推进的村民自治具有某种启迪意义。

一 封建的乡村经济形态与政治结构

经济是政治的基础。乡村自治制度的运作首先受到乡村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

民国时期,地主制经济是乡村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地主是主要的乡村土地所有者。据统计,1925—1937年间,地主约占农村户数或人口的3.11%,占有土地约为土地总数的41.47%;富农约占户数或人口的6.38%,占有土地约为土地总数的19.09%;中农约占户数或人口的24.02%,占有土地约为土地总数的25.57%;贫农、雇农约占户数或人口的61.4%,占有土地约为总数的20.77%;其他约占户数或人口的4.5%。[1]在乡村土地占有关系中,地主居于主导方面,广大劳动群众则居于被支配的地位。

乡村的土地占有状况和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铸就了一个金字塔形的乡村政治结构。位于最高层的是地主,地主之下依次为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在这样一个政治结构下的乡村自治,不可能是“全民政治”。如1933年江苏无锡第六区235名乡镇长副中,除14名未详外,地主占78.3%,富农占13.6%,中农占8.1%。其中占地50亩以上者占51.1%,占地50亩以下者占48.9%。他们的经济地位优越,乡镇长副没有不出租土地的,其中乡镇副的土地出租率为79.7%,乡镇长的土地出租率高达90.6%。[2]乡村政治权力显然没有集中在广大的农民阶级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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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芳.思想政治教育与近现代社会变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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