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要素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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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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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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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要素的司法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典型的情节犯,司法适用中对此罪情节的认定一直存在着困难和争议。选取全国1152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通过对判决书中情节要素认定情况的研究,我们发现此罪情节要素的司法认定中存在信息类型划分标准不完善、数量数额情节要素的作用被轻视、多情节要素案件缺少情节综合认定等问题。需要通过在“两高解释”的框架内,划定各类信息界限、建立弹性的个人信息范围以完善信息分类标准;凸显信息数量情节要素在定罪量刑中的核心地位,并以违法所得数额情节作为补充,加强数量数额和宣告刑的联系;明确评价的范围和司法认定的逻辑顺序,对多情节要素案件中的所有情节要素进行综合评价等措施,推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适用中情节要素的准确认定,加强此罪司法审判的罪刑均衡。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与发展,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自然应该也必须为其提供有力防范。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认定为犯罪。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条文加以修改,最终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53条之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此罪是典型的情节犯,即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方能构成本罪。而为认定“情节严重”提供具体可行的标准,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为规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此罪的司法适用,但仍有问题悬而未决。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要素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判决书的研究,分析自“两高解释”生效以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认定情况,提出目前情节要素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此罪司法规制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要素的判决书基本情况

(一)判决书样本的采集

于北大法宝法律信息库,以“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时间‘2017年6月1日至今’”为条件进行检索,[1]一共得到全国范围内判决书1544份,经过对重复、无效的裁判文书进行筛选,共计获得1152份有效的判决书。以“两高解释”对情节要素的规定为依据,对判决书中性别、年龄、情节严重程度认定、获取信息渠道、提供信息途径、利用信息行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型、信息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主体身份、再犯情况、主刑期限、缓刑期限、罚金刑数额等要素进行提取,通过统计软件SPSS进行录入,综合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等统计学分析方法,对此罪情节要素的认定和量刑特征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二)判决书样本的基本情况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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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汉华.网络信息法学研究.2020年.第2期:总第8期[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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