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性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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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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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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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颠覆性创新

本章所选的文献有三篇,分别是①Muller E.,“Delimiting disruption: Why Uber is disruptive,but Airbnb is not”,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search in Marketing,Vol.37,No.1,2019.②Benzidia S.,Luca R.M.,Boiko S.,“Disruptive Innovation,Business Models,and Encroachment Strategies: Buyer's Perspective on Electric and Hybrid Vehicle Technology”,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Vol.165,2021.③Blen M.C.,“From Traditional Wristwatch to Smartwatch: Understand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novation Attributes,Switching Costs and Consumers'Switching Intention”,Technology in Society,Vol.63,2020.

一 导语

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理论旨在解释为什么很多曾屹立于世界之巅,极具创新力的企业也会在面临技术变革时,顷刻间衰落和倒闭。例如手机市场曾经的霸主诺基亚,从世界第一的位置到卖掉手机产品线不过短短几年时间;相机市场曾经的王者柯达公司,从诞生到巅峰用了近百年时间,而从巅峰到谷底只不到10年时间。这些企业并不是因为缺乏创新而被淘汰,恰恰相反,这些企业在衰落时,往往极具创新能力和实力。

1993年,哈佛商学院的教授克莱顿·克里斯坦森(Clayton M.Christensen)在详细调查了硬盘驱动器行业的发展史后,在其著作《创新者的窘境》(The Innovator' s Dilemma)一书中开创性的提出颠覆性技术创新概念。他认为在技术变革时,这些在位企业之所以失败,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具有创新性,而是他们太关注主流客户,进行的是维持性创新。而当技术发生变革时,一些企业利用颠覆性的新技术,开始提供低于主流客户需求的产品,从而不被在位者关注。随着时间推移,新的技术快速进步,达到主流客户的需求,从而替代了现有技术,进而导致在现有技术上进行维持性创新的在位企业失去了原有市场。克里斯坦森在《创新者的解答》进一步将颠覆性创新分成低端颠覆模式和新市场颠覆模式。低端颠覆性创新一开始在市场的低端,然后随着技术的进步,从而进入主流市场。新市场颠覆性创新是在一个新的隔离市场,现有技术在新的市场无法使用,所以后来企业可以在这个市场进行发展,当新技术也满足现有主流市场的性能要求,新技术就会进入主流市场,从而颠覆现有技术。

颠覆性创新理论为技术创新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对国内外学术界和产业界的技术创新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来,颠覆性创新理论在市场上受到大量的追捧,同时在学术研究上,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关注。很多学者从概念辨析、识别和预测、实现路径等角度展开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基本在克里斯坦森的颠覆性创新理论框架之内。在术语方面,国外的颠覆性创新研究中已经形成了专用的术语“Disruptive”,而国内学者们主要用“颠覆性”和“破坏性”两个术语来表示颠覆性创新。早期的学者更多的使用“破坏性”创新。近年来,学者更多使用“颠覆性”创新一词。因此,本文也沿用最近的术语“颠覆性创新”。

在克里斯坦森的理论中,颠覆性创新通常是功能更简单、价格更便宜,利润率更低的低端创新。即便是新市场颠覆,克里斯坦森也认为其因不满足主流市场的需求,甚至是低端需求,才建立的新市场,当它入侵主流市场时也是先从低端客户开始。克里斯坦森始终强调颠覆性创新的低成本、低价格等低端特点,在其《创新者的解答》一书中指出,“我们认为颠覆性创新产品都是便宜的”。克里斯坦森甚至将是否为低端作为颠覆性创新的判断依据。iPhone的价格明显高于主流功能手机的价格,因此也不被看作颠覆性创新。克里斯坦森(2015)在《哈佛商业评论》中发表文章讨论了什么是颠覆性创新。文章再次强调了颠覆性创新的低端特征,认为“优步”提供了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不是颠覆性创新,而是维持性创新,因为“优步”。这一论断显然和人们的理解不一致,也引起了很多的质疑。

此外,现有的研究更多都是从企业角度展开,研究为什么非常有创新力的企业,却失去了市场,很少从消费者角度展开。然而颠覆的最终表现是消费者从原有技术转移到了新的颠覆性技术。近年来,有少数论文开始从消费者角度研究颠覆性创新。

基于上述原因,本章选择了与颠覆性创新相关的三篇论文。其中一篇关于颠覆性创新的概念界定,尤其是针对颠覆性创新只能是低端展开讨论研究,另外两篇从消费者视角展开研究。具体如下。

论文一是 Eitan Muller(2020)发表于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Research in Marketing上的“Delimiting disruption:Why Uber is disruptive,but Airbnb is not”。论文针对颠覆性创新只能从低端开始的观点进行了质疑,并提出新的颠覆性创新的定义。尤其是,克里斯坦森认为iPhone、优步不是颠覆性创新,而Airbnb是颠覆性创新。作者得出的结论与克里斯坦森恰恰相反。近年来,学术界针对颠覆性创新是否只能是低端进行了很多讨论,这篇文章也为颠覆性创新的概念界定提供了一种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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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丹.经济热点前沿文献导读.2021[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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