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济渠道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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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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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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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救济渠道的落实

在我国,法定的诉讼形式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者各有其调整范围与适用对象。长期护理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多方主体,不同主体间的法律性质存在差异,因此适用何种诉讼形式加以救济不能一概而论。一方面,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司法救济途径存在差异,前者适用行政诉讼,后者适用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因为长期护理保险以实物给付为原则,以现金给付为例外。而在实物给付的场合,保险人无法亲自提供服务,一般通过委托的方式经由专业的护理服务机构代为给付,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二人模式”变为“三人模式”,因此法律纠纷的争议主体不易确定。下文将以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分为基础,探讨相关法律纠纷的司法救济渠道。

一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司法救济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被视为兼具公法与私法某些特征的第三法域。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险人是国家社会保障责任能否得到体现的重要主体。如前所述,为了与其他社会保险的经办相衔接,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充当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保险人角色,是较为务实且易行的做法。而实践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为同级政府部分的下属事业单位,其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因此社保经办机构通常被认为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法主体,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极具有公法色彩,一般适用行政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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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亦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中国进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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