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护理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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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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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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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护理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旨在解决失能者的长期护理需求,在保险给付中以实物给付为原则,以现金给付为例外。但是在前者,护理服务具有专业性特征,商业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的保险人难以亲自提供给付。从比较法上来看,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中通常由保险机构委托服务机构来提供护理服务。长期护理社会保险也借由公私合作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护理服务的供给。实际上,作为给付内容的护理已经逐渐市场化,有相当多的社会组织进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护理市场中,承担护理服务的输送任务。长期护理保险中护理服务的市场化有利于满足不同被保险人的需求,同时也可以通过内在的竞争提升护理品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护理服务不会产生问题,市场化后的护理服务依旧存在着诸多风险,危及长期护理行业发展和被保险人利益。首先,社会保障的公共属性和市场的逐利性之间的矛盾需要调和。市场化中各主体追逐利益,获取利润是参与护理市场的主体能够在护理行业中生存下去的首要原因。因此,护理主体可能会因为过度注重利益而无法顾及被保险人的需求,无法完成护理服务的完整输送。有学者认为这种情况是护理目的和市场化后的护理服务的营利目的相抵触造成的。[1]其次,被保险人在长期护理的体系中处于弱势,需要护理人员的关心与照顾。由于被保险人相较于健康的社会群众而言,其行为能力和认知能力处于弱势地位。而救济程序的启动和推进又需要专业人士来进行辅助和跟进,被保险人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其个人寻求救济的门槛和难度显然就会过高。再次,市场化的护理机构以追逐利益为目标,也有可能会发生护理机构选择被保险人,导致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合理保险给付的风险。[2]复次,照护机构虽然需要通过政府的认证或是许可,但是照护机构提供的是需要长期输出的服务,如果缺乏监管系统时刻监督服务质量,将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始终与机构和政府签订协议时作出的品质承诺一致。最后,被保险人是独立的个体,其护理需求也是依照其失能程度而单独设计的。护理服务可能在不同的被保险人之间产生差异,面临市场竞争的照护机构如果产生财务、管理问题等市场风险时,并不会考虑被保险人的需求导致服务输送的落空。[3]基于上述原因,国家需要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护理市场进行监管。

一 护理服务提供机构监管的比较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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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亦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中国进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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