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护理人员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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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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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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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护理人员的监管

一 护理人员监管的比较法经验

对护理人员进行监管主要体现在护理人员的供给环节,为保证高素质的人才进入长期护理行业,需要对学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进而建立起职业化的长期护理行业。参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可发现各国都对护理人员做出了资质要求,具体而言:

在德国,护理人员在法律上定义不仅仅只针对长期护理人员,还包括疾病护理以及精神和心理护理人员。对于老年人护理而言,首先要求护理人员具有中学以上的教育程度证明。其次规定从事老年人护理的护理人员需要经过3年的职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和实务训练,时间以3年为限。完成训练后需要参加考试以获得从业资格。[1]部分大学还开发了长期护理自愿型管理培训课程,同时,护理基金会还会为护理人员的培训提供资金,对非正式的护理者进行免费课程培训以及针对负责检查质量的人员进行培训。[2]护理人员想要正式进入长期护理产业中从事相关专业,需要与长期护理保险人进行签约,内容包括:(1)护理范围;(2)品质要求;(3)品质维护方法;(4)报酬;(5)品质核查;(6)是否是与被保险人失能等级对应的合理给付;(7)护理人员需要提供的其他内容。[3]除此之外,德国对于机构护理的管理人员同样存在要求,如要求疗养院(Heimgesetz)的院长在执行职务时,需要尽到对机构中接受护理人员的注意义务,履行职务需要考虑他们的利益。其次,要求疗养院的院长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或者通过相关的培训。再次,院长需要在类似的机构当中从业两年以上。最后,担任院长的人员不能有侵害生命、性自主或者人身自由、欺诈、偷窃等其他犯罪行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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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亦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构建的中国进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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