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人的法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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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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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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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人的法定资格

民事诉讼人的法定资格,或名为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指拥有民事主体权利的个人进行民事诉讼法律活动的当事人,与民事主体是一对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换言之,欲进行民事诉讼程序,只有具备了特定的条件即获得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由于古代没有现代法学概念上的民事与刑事的区别,我国法律史学界一般称为“法律责任年龄”或“刑事责任年龄”。秦汉时期的法律责任能力,学界一般认为秦以身高作为标准,[1]汉代以年龄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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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简牍与秦汉民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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