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秩序工具看“礼法兼治”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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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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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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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从国家秩序工具看“礼法兼治”之路

任何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工作者,都无法回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之争”和“礼法融合”问题,经学者们辛勤耕耘,积累了丰硕的成果。[1]一般认为,法律的儒家化(法律的道德化)从西汉开始,其理论的代表人物为董仲舒,至唐朝达到顶峰,有唐律“一准乎礼”的说法。唐宋以降,礼法再次融合,是儒家的法律化(道德的法律化)时期,此时的集大成者为朱熹。此种说法固然不错,但给人的感觉,先秦、秦时期礼法异姓陌路,彼此不容。然仔细考察先秦历史的进程,从国家秩序工具的角度来审视礼法,礼法犹如车之两轨,一直并肩而行,即使“礼法融合”后历代亦是如此,只不过侧重点不同而已。

一 先秦时期的“礼法兼治”

(一)礼的起源及发展

中国号称“礼仪之邦”,[2]是得到世人公认的。礼在中国文化中的核心地位,是由其内容和形式所决定,是一个内涵极其广泛的价值体系。

在礼的起源问题上,有两种说法值得关注:一是《说文·示部》:“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二是荀子《礼论》:“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

两种解释皆有道理,反映了礼的变迁。《说文》从字源上考察了礼的本义,反映了人类在蒙昧时期,产生了“万物有灵”的宗教信仰,为感谢上天的恩赐和祈福,建立了相应的一套祭祀制度并流传下来,故春秋时有“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之语。王国维结合甲骨文对礼字解释道:“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若丰,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礼,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4]荀子的解释则是从社会发展史的角度,揭示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当物质财富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时,为防止纷争,礼制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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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简牍与秦汉民法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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