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事物的事物逻辑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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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图书: 《马克思的解释》

出版日期: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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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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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逻辑事物的事物逻辑审视

这对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论思想,既是它在解释学领域内的发生学准备,又是其解释学理念对实践唯物论的贯彻和支持。早在1843年,马克思在谈到如何理解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方法时就指出:“对现代国家制度的真正哲学的批判,不仅要揭露这种制度中实际存在的矛盾,而且要解释这些矛盾;真正哲学的批判要理解这些矛盾的根源和必然性,从它们的特殊意义上来把握它们。但是,这种理解不在于像黑格尔所想象的那样到处寻找逻辑概念的规定,而在于把握对象的特殊逻辑。”[1]虽然,这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这一特定思想文本进行批判性解释的方法论陈述,但笔者以为它具有解释学的普遍性意义,并且显示了马克思早期思维辩证法的某种唯物主义精神。因为马克思揭示并批判了黑格尔在他的一系列哲学著作中所贯彻的一条唯心辩证法的思想路线:把对问题的解释和叙述“从正常的人类理智的形式变为思辨理性的形式,并把现实的问题变成思辨的问题”。[2]也正是因为黑格尔在论述社会意识形态的生成与发展时,颠倒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具体的内容即现实的规定成了形式上的东西,而完全抽象的形式的规定则成了具体的内容,”因而使现实生活的客观规定在其思辨哲学中成了“逻辑的形而上学规定”。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精神现象学》等著作,马克思在对它们的解读和批判中,洞见了一个深邃的思维隐秘:其“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3]这正是黑格尔系列文本的唯心辩证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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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潇.马克思的解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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