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具体的权利和自由的适用》建立家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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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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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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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建立家庭的权利

人权方法在概念上的重要性在于它把家庭的建立不仅仅看作是“一个被动的对生理需求的顺应,而是涉及到对生育时间和间隔的积极计划和安排”。[1]因此,生育不再仅仅是一项生理功能,它受到了人类的控制。在对人类生育的控制这一问题上的众所周知的、无穷无尽的争论使得这方面的人权标准的详细阐述要比其他人权标准晚得多,并且将这些人权标准与人口政策相结合的工作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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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托马瑟夫斯基,毕小青.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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