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过密化”:乡村治理结构性问题及其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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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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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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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过密化”:乡村治理结构性问题及其转型

中国现代化进程全面推进,城乡互动和关系结构急剧变革,在新型城镇化与乡村振兴的双向激变中,乡村治理结构在城乡互动的拉扯中,也同样处于快速变革中,并呈现出一定结构性变迁趋向。如何认识乡村治理中的结构性变化,揭示其结构性问题及矛盾,探求其背后的体制性根源,这对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村振兴,都有一定的基础性作用。

一 问题的提出

我们在全国各地的乡村调研中,常常为乡村社会多种多样的“组织体系”迷惑不解:驻村第一书记(组织职位)、乡镇包村干部(组织职位)、扶贫工作队、乡村振兴工作队、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财务监督小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村集体经济股份公司、村民土地合作社、村民金融合作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你能明白各个组织的组织定位和组织职能吗?由于全国近60万个行政村所处地域不同,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结构状况千差万别,上述组织的具体名称和存在数量更是纷繁多样。

但从上述组织的行政性与自主性程度、授权来源和组织职能来分析,大致还是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性组织

其组织设立和人员构成来自乡镇及乡镇以上的党政组织部门,其权力授予和职能定位是自上而下,其权力合法性来自党政授权,其职能是服务于上级党政部门的项目和任务。村级自治组织和广大村民,对行政性组织的设定和人员任命,几乎没有任何参与权和决定权。如驻村第一书记(组织职位)、乡镇包村干部(组织职位)、驻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等。

2.半行政化组织

如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这两个组织本来应是村级的自治性组织(村党支部行政性更强一些),村党支部由村内全体党员选举产生。村委会由全体村内选民选举产生,其组织定位和组织性质更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党支部虽说更为复杂一些,接受乡镇党委的组织领导和组织监督甚至组织任命,其行政化色彩更浓一些,但其由村内全体党员选举产生,还是使其有一些基层党组织自治性的一面。上述两个组织应是有更多自治的基层组织,其权力授予是自下而上,其组织定位是自治性服务。但在近年来不断下沉的国家权力和项目任务中,其自主性不断受到挤压和覆盖,绝大多数成为半行政化组织,甚至是完全行政化组织。

3.自治性组织

自治性组织按照组织规章和政策设定,应是完全的自治性组织,如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财务监督小组、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经济联社)、村集体经济股份公司、村民土地合作社、村民金融合作社、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应是村民实现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的组织。但这类组织也由于处于上述行政性组织和半行政化组织的领导和掌控之下,其自治性也大多受到侵蚀或丧失,如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名存实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多为村两委组织所掌控等(村支部书记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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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少来.制度逻辑与基层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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