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三 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
(一)1928年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继承清末民初近代刑事立法的基础上,加紧制定正式的刑法典。1927年,司法部长王宠惠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略加损益后编成新刑法草案,经征求最高法院、国民政府法制局及相关国府委员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多次修改后,于1928年初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1]3月10日颁布,9月1日施行。
该法共2编48章387条。其总则编由法例、文例、时例、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未遂罪、共犯、刑名、累犯、并合论罪、刑之酌科、加减例、缓刑、假释、时效等14章组成。分则包括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妨害秩序罪、脱逃罪、藏匿犯人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公共危险罪、伪造货币罪、伪造度量衡罪、伪造文书印文罪、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妨害农工商罪、鸦片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堕胎罪、遗弃罪、妨害自由罪、妨害名誉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窃盗罪、抢夺强盗及海盗罪、侵占罪、诈欺及背信罪、恐吓罪、赃物罪、毁弃损坏罪等34章。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相比,其总则部分章目没有变化,分则部分删除了“侵犯大总统罪”,改“妨害宗教罪”为“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妨害商务罪”为“妨害农工商罪”。其条文内容也大多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相同,仅有少量改动,如将刑事责任年龄由14岁改为13岁,将强奸幼女罪和猥亵未成年男女罪中受害对象的界定年龄由12岁改为16岁,将有些犯罪的量刑加重或减轻,删除了有关“无夫奸”的条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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