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发展简史

¥1.5

购买
语音 收藏 纠错 引文

章节信息 目录
作       者:
所属图书: 《商法》

出版日期:2012-06

字      数: 12855

所属分类:
 关 键 词:
换肤
字号
×

“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当前显示为试读部分,购买后可阅读全文×

第四节 商法发展简史

“商法的形成来自于实践。”(法国学者丹尼斯·特伦语)对于商法的起源,学术界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商法起源于古希腊的法律,甚至是比古希腊法律更早的楔形文字法。其依据是,希腊多良港港口贸易甚为发达,交易实践产生了交易规则,公元前15世纪,在《赫梯法典》中关于商品价格管理的规定以及古希腊时期的《罗得海法》(Lex Rhodia)被视为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罗马法,依据的是罗马法本身,罗马法中的商事法规,适用于罗马统治下的各国,当时经营商业的人,也不需要特殊的资格及实力,民商法律不分,且合并于罗马私法,在法律的适用上不存在困难。罗马后期的万民法中对于代理、海运赔偿、冒险借贷等规定,是构成早期商法的基本内容。第三种观点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较完整的商事法律制度。[1]第三种观点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现代大多数民商法学者通常认为:近代商法实际上形成于中世纪,尽管欧洲古代的法律中不乏有关商品交易的行为规则,并且其中的某些制度(如海事规则)确实对后世的商法具有影响,但严格地说,欧洲的古代法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独立的商法或与之相类似的完整制度。[2]古希腊的民主制不允许为某一个阶层的利益建立一种法律体系,也不可能产生独立的商法。至于用于调整简单商品生产的罗马法,是为满足非自给自足的奴隶制商品交易的需要而形成的,通过罗马裁判官创设的法律权能,不能够使简单商品交易的法律要求得到持续的满足,因而商法也没有产生的必要。[3]商法“没有与罗马法相关联的先祖”[4]。而只有在中世纪城市兴起和商人阶层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下,商法才有可能从其他部门法中独立出来,形成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规范体系。

一 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世纪:商法的产生

1.中世纪商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商法的产生意味着商法已经摆脱了混杂于其他部门法律规范中的状况,成为私法领域中的特有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商法起源于中世纪的海商法和商人习惯法。“在这一时期,伴随着工商业文明的复兴与发展,一个以自由、公平、权利为核心和本质,以商人和商行为为特定对象的新部门法逐渐从传统民法中分离出来,并从观念到制度上日益完善起来。”[5]中世纪的商事法律,主要是指在公元11—16世纪的欧洲,特别是在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地中海沿岸和亚得里亚海沿岸的一些城邦中存在的商人法。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根源。

(1)商业的发达促使了商法的诞生

11世纪后,欧洲的农本经济进入了发展时期,十字军东征的胜利使得欧洲通向东方的商路相继开通,这就为欧洲大量剩余产品涌向东方市场提供了条件。此种东西方贸易的发展首先促进了地中海海上贸易的发达和地中海沿岸一些新兴城市的商业贸易之繁荣,其中被称为“通往东方门户”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的商业地位尤为引人注目。其后几百年间,此种高度集中的口岸贸易和海上贸易又相继扩展到欧洲大西洋沿岸、波罗的海沿岸和北海沿岸的一系列商业开放城市。

目录
感谢您的试读,阅读全文需要 购买 章节

引文

×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吴钧.商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复制
MLA 格式引文
复制
APA 格式引文
复制
×
错误反馈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您所在的机构:暂无该资源访问权限! 请联系服务电话:010-84083679 开通权限,或者直接付费购买。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