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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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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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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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

(一九三二年二月一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红军游击队、独立师、独立团、赤色警卫连等武装队伍服军役的,无论是军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倘犯了刑法、军事刑法及其他法律,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但犯普通纪律而未涉及犯法行为者不在此限。

第二条 在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行为,无论其犯军事刑法或其他法律,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敌军的侦探、内奸等如在作战地带,也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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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延龙,常兆儒.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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