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一九三三年十月十五日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劳动法,对于凡受雇用的劳动者均适用之。对于各种企业、各项机关、各种商店(不论为国有,为团体所共有,为私有,以及雇请工人在家庭工作者,都包括在内)和以物品或货币作报酬而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各个人,均须受本法的拘束。
(注一)对于雇用辅助劳动力的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得到工人与职工会的同意,得免除受本法某些条文的拘束,另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特别的法令颁布施行之。
(注二)遇有特别事件发生(如防饥、防灾及战争事件等缺乏劳动(力)时),中央人民委员会得到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同意,得在一定限期内颁布特别法令实施之,免除适用本法。
上列两项的例外与限期,工人与职工会随时有权要求取消和缩短。
第二条
本法不适用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海陆空的现役军人。
第三条
对于农业工人、季候工人、乡村手艺工人、苦力、家庭仆役及其他有特殊劳动条件的工人,除开适用本法一般规定外,另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这些工人的劳动条件,制订特别保护这些工人的补充法令公布施行之。
第四条
各项正式或非正式的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其条件如比本法所规定的条件较为恶劣者,均不发生效力。
第二章 雇佣及取得劳动力的手续
第五条
凡居住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的各个人及各种企业、机关和商店,欲以雇佣的方式取得别人的劳动力从事工作者,除本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例外,均须向政府劳动部所属的机关(劳动介绍所)请求介绍。在当地政府劳动部没有成立该项机关时,须向职工会请求介绍。
第六条
凡欲寻觅工作的人,须到当地政府劳动部所属的劳动介绍所登记,列入失业劳动者的名册内。如果当地政府劳动部没有成立劳动介绍所时,即到当地职工会登记。
第七条
私人设立的工作介绍所或雇佣代理处及委托工头招工员、买办或任何个人私自雇佣工人,一律禁止之。要被介绍人付出金钱或物品作为介绍工作的报酬,或从工资中克扣介绍工作的报酬,均禁止之。
第八条
所有各种企业、各项机关、各商店以及私人雇主等,凡欲雇佣劳动者工作时,均须照下列手续,请求劳动介绍所介绍。
(一)应开列所须用之劳动力的各种条件,以该企业或机关管理部的名义,或私人雇主自己或代表人的名义,向该管政府劳动介绍所请求介绍。
(二)在劳动介绍所注册的人,有和前项所需要的条件符合者,即照劳动介绍所的章程,介绍前往工作。
(三)雇主对于劳动介绍所派来工作的人,不论拒绝或收用,均须照劳动部所订章程通知该管政府的劳动介绍所。
相关词
相关推荐
-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2]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
[4]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
-
[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
其他推荐
-
图书 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央档案馆
图书 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福利卷
-
2
图书 南非劳动法研究:历史、制度及个案评析
作者:肖海英
图书 南非劳动法研究:历史、制度及个案评析
-
3
图书 农民性格与中共的乡村动员模式:以中央苏区为中心的考察
作者:张宏卿
图书 农民性格与中共的乡村动员模式:以中央苏区为中心的考察
-
4
图书 苏区研究论文精粹
作者:何友良
图书 苏区研究论文精粹
-
5
图书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研究:以后苏区时代的赣南为中心(1939—1949)
作者:曾绍东
图书 南京国民政府地方自治研究:以后苏区时代的赣南为中心(1939—1949)
-
6
图书 公共服务能力视角下的原中央苏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
作者:郑双胜 李晓园
图书 公共服务能力视角下的原中央苏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
-
7
图书 不动产登记与物权法:以登记为中心
作者:常昱 常宪亚
图书 不动产登记与物权法:以登记为中心
-
8
图书 邓小平交往纪实
作者:于俊道
图书 邓小平交往纪实
-
9
图书 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日的社会经济问题
作者:〔苏〕姆·伊·兹巴尔斯基
图书 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日的社会经济问题
-
10
图书 中国促进就业研究
作者:刘社建
图书 中国促进就业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