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分析与制度安排

¥3.72

购买
语音 收藏 纠错 引文

章节信息 目录
作       者:

出版日期:2022-02

字      数: 12759

所属分类:
 关 键 词:
换肤
字号
×

“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当前显示为试读部分,购买后可阅读全文×

第三节 安乐死合法化分析与制度安排

一 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分析

医学的使命就是不惜一切延长生命吗?法律的命令就是无论何种情形都不准支配生命吗?十多年前,我国卫生部官员曾撰文表示我国暂不适宜开放安乐死(Euthanasia),其理由是我国的国情、法律、文化都使得安乐死尚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从社会宏观方面看,民众观念不接受安乐死,需要转变;囿于医疗科研水平等,缺乏安乐死基本问题的一致判断标准;法律层面也缺乏对生命权的规定。从微观层面而言,安乐死行为涉及患者、家属、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四方利益,实施存在隐患,实施安乐死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1]十多年过去了,安乐死在我国依然是问题而非制度。但是如果我们回避问题,它就永无解决之日。安乐死合法化有其文化的、法理的、经济的支撑依据。

(一)中外安乐死的思想是安乐死合法化之文化依据

生命伦理学通常以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作为其基本原则,以此分析安乐死,会发现其合法化虽然提前结束一个生命,却避免了患者的身体与心理伤害、减缓了经济损失和照料负担,对患病末期的亲人是安慰与解脱,具有道德合理性。[2]中外的历史及现实中也都有接纳安乐死的文化成分,民众并非完全排斥安乐死。

古代西方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说过,“不要在病人身上做得过多”。他强调当死亡不可避免时,医生要做的是陪伴病人,让其安静地结束生命;不要做无谓的治疗,徒增患者的痛苦。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社会普遍允许病人及残疾人“自由辞世”。西方哲学家对死亡也有深刻的见解。德国历史学家斯宾格勒说“死亡,是每一个人的共同命运……使我们成为人类,而有别于禽兽”。培根则很开明地宣称,安乐死也是医学技术的必要领域,正如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3]所以一些西方国家率先认可安乐死制度,是有其文化渊源的。

中国并非没有安乐死的文化土壤。相反,中国文化长期以来对个体的死亡选择之规制就较宽松,安乐死的思想和实践都有其土壤。如佛教、道教都有前世今生来世的观念、有“死而不亡”的观念、认为死亡不是终局意义的。因此佛教要求在教徒即将死亡之际,家人亲友不得哭泣挽留,以免干扰其灵魂安宁,而应齐诵佛经佛号,助其前往西天极乐世界。道教“苦生乐死”,庄子的妻子去世,他鼓盆而歌,认为妻子劳作一生,终得长眠,与天地共存,值得庆贺。儒教虽然说非常重视生命价值,好生恶死,但也不将生命价值绝对化,强调还有“义”,高于生命,鼓励“舍生取义”。《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4]这表明进行安乐死立法有很坚实的群众基础。今天的许多地方,民众和医师对于不可挽回的死亡采取放任的态度也就不稀奇。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了对安乐死的同情与宽容。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诉讼中,被害人患先天性智障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依靠被告人黄某某照料。在被告人本人年迈多病(已经超过75周岁)的情况下,其不愿看到自己身故后被害人受病痛的折磨,而实施让被害人先自己离开人世的杀人行为。法院认为其行为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但,其悲可悯,其情可宥。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5]虽然笔者并不认为被害人的死属于安乐死,也不认为其符合积极安乐死实施条件,但这反映出民众对安乐死的需求与实践,是法律缺失环境下的一幕悲剧。司法的智慧则缓和了悲剧的色彩,是这起惨剧中的一抹暖色。“不死”有时反而是恶,以希波克拉底的名义,医生们创造出了一种对人类而言最为优雅的折磨:存活——那种依赖现代医学技术苦苦维持的生命,那种似乎永不结束的苟延残喘,是更可怕的死亡。[6]

(二)认可生命支配权能是安乐死合法化之法理依据

目录
感谢您的试读,阅读全文需要 购买 章节

引文

×
GB/T 7714-2015 格式引文
周平.生命科技发展与人格权法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2
复制
MLA 格式引文
复制
APA 格式引文
复制
×
错误反馈
请支付
×
提示:您即将购买的内容资源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下载!

当前账户可用余额

余额不足,请先充值或选择其他支付方式

请选择感兴趣的分类
选好了,开始浏览
×
推荐购买
×
手机注册 邮箱注册

已有账号,返回登录

×
账号登录 一键登录

没有账号,快速注册

×
手机找回 邮箱找回

返回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