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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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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塞波斯坦博士
第一章 导言
在匈牙利,仲裁有着长期的传统。不过,最初,其法律基础是由关於民事诉讼的一九一一年一号法令规定的。有着如此法律基础的仲裁,历来是与经济生活的发展要求协调一致的发展。
仲裁制度的重新调整,是由关於民事诉讼的一九五二年三号法令实现的。在该法令颁布之后,第一个常设的制度化的仲裁机构於一九五三年在匈牙利开始产生,由匈牙利商会行使这一职责。这一法令还考虑到对於匈牙利经济组织和其外国合伙人之间发生的案件,特别仲裁的可能性。
(一)关於仲裁的法律
在匈牙利,有关仲裁的基本规则是由以下法律确定的:
1.关於民事诉讼的一九五二年第三号法令第三百六十条至第三百六十四条;
2.由匈牙利一九六二年第二十五号法令颁布的关於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一九五八年纽约公约;
3.由一九六四年第八号法令颁布的关於国际商业仲裁的一九六一年日内瓦公约;
4.关於在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中发生的民事法律争议仲裁的一九七二年莫斯科协议,
5.双边国际公约(见第五章第九款)。
(二)仲裁实践
匈牙利商会常设仲裁机构,通常受理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的仲裁。此外,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可提交给该仲裁机构,如果经当事人协议和法律明文规定,批准当事人参加这一协议的话。例如,关於国内合同包括匈牙利外贸企业同匈牙利其它国内企业之间产生的某些法律争议。一九六七年三十二号政府命令,对这一可能性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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