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敦煌写本郑余庆《大唐新定吉凶书仪》残卷研究
敦煌写本S.6537背14分号,书题为《大唐新定吉凶书仪一部并序》,题“银青光禄大夫吏部尚书兼太常卿郑余庆撰”。写卷共一七九行,前三十行为序文,以下依次是“年叙凡例第一”、“节候赏物第二”、“公移平阙式第三”、“祠部新式第四”、“诸色笺表第五”、“寮属起居第六”、“典史起居第七”、“吉书凡例第八”,共八部分①。尤其是前三十行的序文,叙述唐代书仪的内容、作用、沿革等颇为详尽,是现存一百余件写本书仪残卷中的珍本;仅存一百多行的八部分书仪正文中,也蕴含许多史籍中未见的记述;可以说,在众多的书仪写本残卷中,这个写本具有更珍贵的价值。
郑余庆《书仪》,见于正史著录。《新唐书·艺文志》载:“郑氏书仪二卷、郑余庆”;《宋史·艺文志》载:“郑余庆书仪三卷”。北宋司马光著《书仪》中亦引用郑氏《书仪》。南宋时已不见引用记载,似在南宋时已不得见。今日得见郑余庆撰《大唐新定吉凶书仪》写本,虽不能恢复郑氏《书仪》全貌,但对其概观已能了解。这对于敦煌写本书仪残卷的研究,对于唐代社会文化生活的研究,都会有所裨益。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S.6537背14分号写本进行初步研究,提出一些看法,以求通识指正。
一 郑余庆《大唐新定吉凶书仪》的撰写年代
S.6537背14分号写本《大唐新定吉凶书仪一部并序》(为行文简洁,以下称《郑氏书仪》),题为“银青光禄大夫吏部尚书兼太常卿郑余庆撰”。《旧唐书》卷十四《宪宗纪上》载:
元和六年冬十月戊辰……以东都留守郑余庆为吏部尚书。
同书卷十五《宪宗纪下》载:
元和七年十二月丙戌朔,以吏部尚书郑余庆为太子少傅。
同书卷一五八《郑余庆传》载:
[元和七年末]稍忤时权,改太子少傅,兼判太常卿事……[元和]九年,拜检校右仆射,兼兴元尹、充山南西道节度观察使……[元和]十三年,拜尚书左仆射……宪宗以余庆谙练典章,朝廷礼乐制度有乖故事,专委余庆参酌实行,遂用为详定使。余庆复奏刑部侍郎韩愈,礼部侍郎李程为副使,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陈珮,刑部员外郎杨嗣复、礼部员外郎庾敬休并充详定判官。朝廷仪制,吉凶五礼,咸有损益焉。
据两《唐书》本传,郑余庆出自荥阳郑氏,父祖皆为“清官”(按,对“浊官”而言),余庆“少勤学,善属文,大历中举进士”,“砥名砺行,不失儒者之道,清俭率素,始终不渝。四朝居将相之任,出入垂五十年”;“与从父絪家昭国坊,絪第在南,余庆第在北,世谓‘南郑相’‘北郑相’云。”郑余庆四朝居将相之任,出自讲究门风礼法的荥阳郑氏,熟悉典章礼法制度,由他领衔修撰《吉凶书仪》是合乎情理,又十分合适的。
郑余庆任吏部尚书的时间,是元和六年十月戊辰至元和七年十二月丙戌朔②,元和七年十二月由吏部尚书改太子少傅,时阶(或称本品)为银青光禄大夫③,兼判太常卿事似在由东都入为吏部尚书时。《旧唐书》本传说:“余庆受诏撰惠昭太子哀册,其辞甚工”;同书《宪宗纪》载,惠昭太子薨于元和六年闰十二月辛亥日,郑余庆身为吏部尚书撰惠昭太子哀册,很有可能是由东都洛阳入京都长安为官后即兼判太常寺事了。但是,史书载其在由吏部尚书转为太子少傅后才兼判太常卿事(按:其时为元和七年十二月,与惠昭太子薨时隔一年);抑或史书所载有误?由郑余庆的结衔看,《郑氏书仪》大约成书于元和六年至七年间,下限可能到元和八年,因元和九年郑余庆已改为检校右仆射、兼兴元尹、山南西道节度使了。
《郑氏书仪》序文称,郑余庆“与太仆寺丞李曹,司勋郎中裴茞,前曲沃尉李颍,中书侍郎同评(平)章事陆
(贽、质),侍御史羊环,司门员外郎韩愈等”共同编撰。同撰六人中,陆贽贞元十二年罢相,后流忠州,贞元末未即起复卒;且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即宰相,与中下级官吏混在一起,殊为不伦不类,显系后人抄写时误书④。与陆贽姓名相近的有曾为左司郎中的陆质。据《唐会要》卷三二载,元和六年元义方、卢坦违令式立戟,“左司郎中陆质,勾检不精,礼部员外郎崔备,工部员外郎元祐等,守官假器,其过尤深,各罚一季俸料。”执议反对元、卢二人立戟的正是吏部尚书郑余庆。据两《唐书》本传,陆质原名淳,避宪宗讳改为质,“质有经学,尤深于春秋”,“累迁左司郎中”,著《类礼二十卷》,其门人私谥日文通先生。可见,陆质元和六年以左司郎中身份与郑余庆同在朝廷,而且是一个有学问的人。参与元和书仪编撰的应是左司郎中陆质,而不是宣公陆贽。宋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廿云:“近世记录多误。无垢心传录以王叔文之党陆质为陆贽”。王氏原注:“质即陆淳,非贽也。”翁元圻注称,无垢先生心传录十二卷,张文忠九成字子韶撰,绍兴元年状元。看来,误质为贽,古人多有,非敦煌写卷而已。太仆寺丞李曹、侍御史羊环无考。李颍见于史书的有赵郡李氏江夏房⑤,事迹也无考。值得注意的是裴茞和韩愈。
韩愈是唐代古文运动的宗师,以文学见称于唐世。《旧唐书》卷一六〇《韩愈传》载:
举进士,投文于公卿间,故相郑余庆颇为之延誉,由是知名于时,寻登进士第。元和初,召为国子博士,迁都官员外郎。
李翱撰《故正议大夫行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礼部尚书韩公行状》⑥中云:
权知三年[国子博士],改真博士,入省为分司都官员外郎,改河南县令。日以职分辨于留守及尹,故军士莫敢犯禁,入为职方员外郎。
韩愈“知名于时”,得力于郑余庆的“延誉”;韩愈为分司都官员外郎、河南县令时,适当郑余庆在河南尹、东都留守任上。元和末,郑余庆任礼仪详定使,受诏厘正典章礼乐制度,已为刑部侍郎的韩愈首先被奏为副使。看来,韩愈和郑余庆可称为互知根底的“老关系”了。
韩愈任职方员外郎的时间可考者为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人,自投县请罪,敕减死,决一百,配流循州;“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建议复议⑦。《郑氏书仪》序文称韩愈为司门员外郎,与史籍所载为职方员外郎不同。按唐代曹司迁转例,职方员外郎为兵部子司第二司,司门员外郎为刑部子司第四司,兵部行在刑部前,职方员外郎虽与司门员外郎同品同级,但前者在后者之上。疑写本司门二字误。据史籍载,元和六年九月,韩愈在京城任员外郎,参与朝中活动;同年十月,郑余庆入朝任吏部尚书。韩愈受知于郑余庆,并曾任郑余庆属官,又同事于长安中朝,元和末又搭档撰礼仪典章,写本韩愈为驰名文坛的文公韩愈无疑;参与编撰《郑氏书仪》也应是合适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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