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采用比例代表制所造成的政党林立、政局极不稳定,以致给德国法西斯上台造成可乘之机的弊端,加之1949年的第一届联邦议会选举仍然有12个政党进入联邦众议院的情况,德国1953年“选举法”规定了5%的限制性条款,即政党只有在全国范围内获得5%的选票或3个直接议席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联邦议院5031091。如果政党在全国所获得的第二票有效票数低于各政党全国所获第二票有效票总数的5%,或在单一选区未获三席以上,则丧失进入联邦议会及参加比例分配议席的资格。这就是有名的5%限制性条款。这项规定是鉴于魏玛共和国时期由于采用绝对比例选举制造成政党众多,政局不稳定,从而给法西斯上台以可乘之机采取的针对措施。德国的5%限制性条款极具特色,在投票制度上既没有采取多数制,也没有采取绝对的比例代表制。自1953年实行以来,成效显著。这就是两个半政党体制。两个大党联盟党(基民盟/基社盟)和社民党轮流执政,小党自民党(后来是绿党)则成为执政党合作的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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