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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治规则是对现实规则的承继与改造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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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在我国发展近30年,这期间,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涉网法律法规以规范网络秩序。但由于法律固有的时滞性,相关立法未必总能赶在时代发展的前列。如何建立有效的网络法治规则,成为网络法律“空窗期”应当思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43号指导性案例“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就是一桩由现实上演至网络平台的人格权纠纷案,该案例对于网络法治规则的构建乃至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案情简介】原告公司在某小区开有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兼美容师。2017年1月17日,被告赵某带另一业主到原告店中消费,其间被告因不满上次祛斑服务而与原告黄某发生口角,之后被告在两个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的小区业主群(微信)中以“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谩骂原告黄某,并使用其照片为配图,对于原告公司亦使用了“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等贬损性言辞,致使兰世达公司的生意受损。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现《民法典》第1024条、第995条、第1165条、第1182条、第1183条)作出判决,要求被告在小区房屋门口张贴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理评析】本案主要反映了当民事纠纷在以网络空间作为侵权载体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其公共属性、传播范围以及是否构成侵权要件的问题。网络侵权问题的核心在于对网络传播特征的理解以及对传统侵权行为认定的借鉴。

  传媒学者郭庆光教授认为,“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一方面,开放性、技术性、虚拟性等特征导致虚拟网络传播有着更强的自由性和共享性;另一方面,匿名性、多元化、宽领域等特征导致虚拟网络传播的复杂性和无序性。上述特征为网络民事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传统的民事立法在应对网络行为方面尚属空白。虽然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2000年时已尝试对互联网信息传播进行规制,明确禁止传播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信息,但其本质上是从行政监管角度加以限制,并不当然适用于民事领域。传统民事法律关系所必备的主体、行为、主观状态等要素在网络时代遇到了新问题,比如主体的匿名性、行为的虚拟化等,这就要求对相关民事概念的认定也要适应新形势下网络传播的特征。就本案网络空间侵犯名誉权而言,其特殊性就在于如何看待网络空间的特性——方便、自由、快捷的同时兼具复杂和无序,这对于本案侵权信息传播范围的把控以及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至关重要。

  当网络作为传播媒介时,容易造成这样一些误区:侵权行为人常以“网上的话不能当真”“微信等社交平台是私人空间而非公共场所”等为借口来规避法律风险或触碰法律红线。在对网络的特殊性进行无限放大的同时,却忽视了网络不过是现实的折射,网络生活同样源于现实生活。在现实中对名誉权纠纷的认定往往要明晰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其分析思路对网络侵权主体和行为的认定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一方面,在网络案件中,往往由于网络侵权主体的模糊性、易变更性和虚拟性致使被侵权人难以确定实质侵权人,导致对案件真相的揭示困难重重。但是技术带来的问题仍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解决,IP地址定位等方法日趋成熟,比如本案中法院通过账号信息比对,证明网络发布的不实言论由现实纠纷参与人发出,即可认定网络侵权主体。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行为、维护良好网络生态,2021年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用户“注册账号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这将有助于实现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对接。

  另一方面,与传统意义上单纯通过四要件来认定名誉侵权行为不同,网络侵权行为本身具有的隐蔽性和可复制性特征决定了本案的难点不在于行为人是否针对特定主体发布了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类的言论,其难点在于上述言论发布的场合与载体,即社交群是否属于公共空间。公共空间的认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点:一是人员是否随机,即加入与退出的随意性;二是成员关系是否特定,即成员基于某一特定事由或关系而组成,彼此间的熟识度如何;三是环境是否开放,即群内信息的保密性和可扩散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由不特定关系人所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本案中业主群内成员具有房屋租赁和买卖关系属性,存在人员流动的情况,加之诸多业主之间彼此熟识的可能性较低,系不特定关系人组建。由此基本可认定该业主群的公共空间属性,进而认定这一侵权行为。

  可见,网络侵权的认定主要通过采用将案件事实与虚拟空间分离的方式,将剥离出的案件事实结合现实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分析,再结合网络秩序及网络传播特点加以分析完善,从而形成对网络侵权案件较为客观全面的认识。网络法治规则来源于现实世界规则,网络本质上也是现实生活的折射。网络法治规则的构建不仅需要契合网络传播的特征,更重要的是对现实生活规则的承继与改造,这为法律的时代化发展提供了依据,也为网络空间的现代化治理与网络生态治理夯实了基础。《民法典》在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合同、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将网络法治建设与民事法律相接轨,落地实践,让日益繁杂的网络民事纠纷有法可依。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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