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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

ISBN:7-5004-2151-6

出版日期:1997-01

页数: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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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一、背景与主旨

1.“社会转型”和“转型时期”

在最近十几年里,中国人的生活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我们从最明显的一点说起。几千万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恐怕是今天中国的城市居民印象最深刻的事。无论是买东西,乘公共汽车,还是看报纸、电视,“城里人”今天都越来越多地在和“乡下人”打交道。在今天的中国乡村,已经很少有人没听说过外出打工这种事的了。对“城里人”来说,“乡下人”与其说是竞争对手,不如说是新人力资源:他们担当了许多过去是由“城里人”做而今天“城里人”已不愿意再做的职业或行业,“城里人”则或者转向一些新兴的行业,或者成为“乡下”打工仔、打工妹的雇主;另一些人则由于行业不景气而又没有更好的就业机会生活地位急剧下落,成为新贫困阶层;除了在国家机关与事业部门工作的人们外,绝大多数人都感到失去了昔日生活的稳定感而置身在起伏汹涌的生活之海中。对“乡下人”来说,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他们第一次有了进城谋生的机会:尽管生活条件还极不正常,许多“乡里”的年轻人都争相走进城市,成为新淘金者,过起“城里人”的生活,圆自己的甚至是自己祖辈们的梦。“城里人”与“乡下人”这两个称谓之间的社会含义的差别今天也明显地显露出来了。“乡下人”在城里没有“户口”,没有档案,没有身份,甚至连城市设施的设计都从未考虑过他们在城市中的存在。农民不属于城市,就像城市不属于他们一样。不过新近,已开始有了一点变化:国家在居民身份管理与农村街区管理上正在作出一些改变,甚至最近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节目也出现了“外地人心目中的北京人”这样的话题 ——不属于城市的“外地人”,主要是“乡下人”,作为已被看作生活在城市中的另一类人,开始和“城里人”对话,表达他们对城市及“城里人”的看法。

众所周知,这里所描述的农村人口向城市与工业流动是任何现代国家在工业化时期都经历过的。中国今天的变动则显现了两个不同的层面:农村人口向城市与工业流动,城市人口向高技术产业流动。我们在泛义上把中国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高技术社会的这一转变称为社会的转型,应不致引起太多误解。实际上,中国社会自鸦片战争后就在缓慢地经历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说它缓慢,并不是说中国社会这一百多年来没有激烈的社会变动。相反,中国社会在这段时间里由于内忧外患,已经经历了很多的激烈的革命运动与战争。但社会的根本的经济文化发展问题,政治和法律秩序发展问题,不可能靠革命与战争来解决。说这一过程缓慢,是说这种社会转型的步伐由于种种复杂的社会政治原因被阻滞、被推延了。所以,中国才在今天开始切实地走近现代社会时,就已经感到现代化与后现代化的双重压力:一方面要在经济发展上赶“快车”;一方面在对自然环境、人自身及文化的理解上又亟待发展对现代价值的冷静反省。

如果我们把中国当前的在经济生活中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以及由这种转变引起的社会生活变动,看作是中国社会朝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阶段,并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转型时期”这一概念,也应不致引起大的误解。实际上,这个概念已经被研究者们相当广泛地使用了。这个概念中“社会转型”一语所含的这两层意义,即中国社会的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与中国的以经济生活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为标志的社会生活的转向,有着相当清楚的历史的联系。1949年之后的很长时间里,人们曾相信计划经济是使中国走向现代化的最有效手段。但经30年的社会生活的验证,它至少不是最有效的手段,甚至不是“比较有效”的手段。而且从普遍的社会生活的角度来看,它还造成了过强的社会控制,过于集中的社会权力,以致倾向于压抑个体的活动动机。最近十几年的生活已经在表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有效些并且更倾向于鼓励个体的活动动机。因为十分明显,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正在加快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变。

然而,对中国社会向现代的转变,却有相当不同的理解。一种看法是把它看作一个纯粹的经济过程。在这种看法下,经济只被看作某种“有效”的活动样式,或甚至是这些活动的物质结果,相应地经济过程被看作指向某种确定的目的的过程。这里的问题在于:目的和经济活动本身的“意义”都要由活动着并且在活动中逐步改变着自身的人们来“看”和来确定的。这两个方面都是“变数”,处于互变关系中,无论哪一方面都不是已经确定了的函数项;如果把经济看作一些单纯的物质指标,它就被抽掉了它的文化含义,即它对于从事经济行动的人所具有的真实意义。

所以,我们把中国社会的这一转型,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高技术社会,从前现代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看作一种文化的转型。文化在这里的意义是生成与发展,是“熵变”,它存在于生活的变动与生活者的变动的互应互动关系之中。我们已经粗略地描述了在中国当前这种互应的变动的一个实际表现:农民向城市与工业的流动。这种流动实质上是农民的“自由”化与独立化。中国农民中间的一部分,即工业化过程中农业劳动中的多余劳动力,正在作为独立的个体,转入城市与工业,成为工业中的新的人力资源或者城市中服务行业的从业者。所谓“自由”化,即摆脱对土地与地缘关系的依附成为“自由”打工者或“个体户”。中国农村社会是村社性的,农民依附于土地和村社,这一点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不可能不发生改变。在最近十几年,在“农业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政策下,农民通过以农户为单位承担向国家缴纳土地税、农业税和上交部分农产品的义务,取得了土地的再租用权。由于生产积极性提高,这部分义务以及生产自身消费的口粮的劳作常常可以由家庭中一部分劳动力来完成,家庭中的另一部分劳动力,常常是青壮年人,便走向城里寻求生计,成为城里的打工者或个体商贩。这部分农民是“半离土”的,因为家庭中的其他成员替他们承担了他们的一份农业劳作,而且农忙时他们有时还要回家帮忙。另一部分农户则通过把上述义务连同土地的再租用权一起转交给更能从事农业生产的第三者6268154而成了“基本离土”的“自由”打工者或商贩。另一方面,所谓“独立化”,是指摆脱对血缘关系的依附。中国农民过去一直是依附于村社社会和家庭的,父亲的生计方式自然地就是儿女的生计方式。变动只是偶然的。在1949年后的30年中,农村中的年轻人通常只有靠当兵和上大学才能摆脱父辈的生计方式。在最近这十几年中,农民“可以”进城谋生了,这对于中国的农民来说当然是一步非常大的变动。

然而,无论是对地缘关系还是对血缘关系的依赖,农民都不可能一下子摆脱的。“离土”的和“半离土”的农民,开始时总要靠着间接的血缘与地缘的联系,即靠城里的亲戚或老乡在城市中站住脚,才能走出他们的祖辈们一直在那里终老一生的乡里,以后才能开始独立地谋生,成为“城里”的打工者或个体户,即成为独立的个体。在这种生活变动中,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的社会联系的重要性在逐渐减小,基于教育、职业与行业、商业、社区的交往联系的重要性在逐渐加大,这是显而易见的。农民在本性上就是个体的。在我国,虽然经过了20年的“公社”生活,但农民并没有真的被“公社化”。当农民打工者或个体户个别地或以松散的组织进入城市时,他们马上陷入相互间的竞争,并且面对着远为他们有组织的“城市人”社会,他们难于进入城市生活的中心,他们构成了城市社会的外围,并且不得不服从这个社会的导引,被改造为新个体。

与农村中发生这种生活变化的同时,在城市中也在发生一种相似的变化:个人与所属“单位”的关系的松散化。在过去几十年中,人们已经习惯于把自己看作是属于某一“单位”的,并且通常是在一个单位里工作至退休。单位似乎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个人只是它的一个“元件”;单位是一个无形的主体,个人只是它占有的资源;单位才是重要的有意义的,个人则是微不足道的。这种支配性观念的形成与一种生活现实有直接的联系,即在单位里通常只有极少数人有一定程度上的选择权,多数人则没有选择权,一切都是安排好的,甚至安排者们自己也被安排好了。所以人们相信自己不需要做选择,只需要服从安排。在最近十几年里这种情况已经有了变化。首先是公共生活的逐步开放提供了一些选择的可能,尤其是,经济体制的转轨造成了人们实际生活前景上的种种偶然性与不确定性,这一方面使那些有条件利用这些偶然性的人们立即得到了经济上的好处,另一方面也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面对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企业在公司化成为独立法人的过程中开始了真正的对人力资源的竞争,这种竞争也为个体赢得了一点自由,个体开始作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自己的生活安排的人面对自己。逐步地,人事管理制度上有了所谓“停薪留职”这种十分奇特的人事关系管理方式,有了所谓“人才交流中心”这样的中介组织,以及种种鼓励“人才流动”、“双向选择”的政策。至少对许多人来说,今天在一个“单位”里工作已经是个人的一种出于考虑的选择。所要考虑的因素正在越来越多:收入、生活与工作条件、文化环境、发展前景、福利安排等等,不言而喻,这些年来,住房、医疗等因素的压力对许多人来说明显地增加了。年龄、经历、已取得的地位等等则从各个方面影响个人的选择考虑。这些因素对刚刚进入职业生涯的年轻人的影响当然要小得多。于是,人们可以明显地感觉到,今天在城市中正在出现一个年轻人的社会:他们或者与“单位”保持一种松散的关系,在外面寻求生活和发展的机会;或者与之完全脱离了关系,到收入高的公司里去工作。这些公司对他们来说,远不像以往的“单位”那么有约束力,他们在那里只是打工,出卖自己的职业技能,他们自己并不隶属于公司,如果需要,他们可以随时离开公司。

如果扼要地概括一下我们一直在试图说明的这种变化,那么这就是个体的独立化,即个体从对血缘与地缘关系的依附、从对“单位”的刚性隶属关系中逐步独立出来,这种变化是与生活样式的变动同时发生并互相促进的。这种趋势可能难以逆转,问题只在于这种独立化的程度会多深,以及个体独立化之后会将如何,这将是今后中国的社会科学与人文研究的大题目。

2.“社会伦理”与“道德”

假如在我们所说的这一转型时期,不仅人们的社会生活样式在发生一些变化,而且人们作为生活者也在发生一些变化,例如逐步地独立化,我们也许可以大胆地假设这种转变也具有社会生活伦理与道德上的内涵。

在这里,我们在有区别的意义上使用社会生活伦理(以下简称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术语,以期使它们在意义上更接近于它们在人们的日常语言用法中所表达的主要东西。“伦理”在国人的一般用法中十分接近于传统的“人伦”观念,即指人与人之间的有序的关系。我们在稍加形式化的用法上,以社会伦理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一种相互关系,即人们经常要考虑到相互对待的方式的那种关系。在这层意义上,我们可以合理地以“伦理关系”指涉这种关系,这种关系的一个特点是,人们在这种关系中普遍倾向于肯定某些价值,这些价值态度中不仅包含对实际关系的评价,而且也包含一些相互性的要求,即“准则”。在日常语言中,这些准则都或多或少地有些含糊性,但是又易于为人们了解。它们以多少被表达了的方式——通常是通过成人社会向孩子的教育——存在于通常所说的共同意识(common sense,一说“常识”)之中。另一方面,道德在日常语言用法中主要地是指个体的体认、践履、发展和完善其人生精神生活价值的努力。人生的精神生活既是一个独立生命个体的特殊的体验过程,又是生命个体的精神生活世界,个体的道德追求显示他的特殊个性及其精神生活的丰富内涵,构成人类的精神财富。人生的精神生活价值通常表现为真、善、美三种主要形式。三者之中,善尤为根本。真是理智之善,美是心灵情感之善,最终都是精神之善。道德是个体的精神自由,由于个体倾向于把自身对真善美的特殊领悟与实践看作自身的精神生活之根本,道德自由是个体视为“自我”的最终根据的东西。虽然未必每个个体都能够体验道德上的发展,但一旦他要追寻自己的最终的精神支持,他总要追寻到他的道德上来。所以道德价值常常被视为个体精神生活的终极性价值,即中国儒道义理中的“常道”、“常理”,人们时常说的“安身立命之所”、“最高境界”就是对这种价值意义的表达。6268155

在生活样式的现代化转变和个体独立化的这个过程中,研究中国人的社会伦理与道德呈现的面貌,将是一件困难的工作。而且,处于这个过程之中来研究它,困难就更大。我们所“看”到的,是万象纷呈的景物,无论观察与思索把我们引向何方,我们都碰到许多各异的表象以及人们对于这种种表象的迥异的态度和甚至相互冲突的评说。许多东西在发生,一切又似乎都在变动。该如何把握这一纷繁的社会伦理与道德的现实?

马克思对西方社会工业化时期个体转化为自由劳动者过程中活动自主性的丧失的刻划和弗罗姆对个体在独立化同时陷入的孤独感和通过拼命劳动逃避自由的描述,给我们提供了理解现实的一个方面的启示。我们今天也正在看到,许多人或者在以紧张的职业劳动占据一切余暇,以挣钱的多少确定自己的成就与价值的大小,而避免面对“我是谁”的问题,而一当面对这个问题,便感到无限孤独、没有安全感和无所适从。另外许多人,则根本感觉不到自己身份问题的存在。但是中国的情况又有极大的不同:有强大的有认同性的传统文化,有根深蒂固的村社社会根基,没有统一的宗教,没有西方工业化时期那样发展成熟的公共生活,中国社会在产生这一问题时,会是什么样子?许多人原来抱有的可以使个体永远包容于不可分离的共同体中而同时又使社会保持活力并走向现代社会的想法已被表明是乌托邦的,但个体一旦被“释放”出来,会不会从此没有精神的归所,并且陷入“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一切还有待我们的社会生活的发展来证明,但是它已经向我们显示,这一时期的社会生活伦理与道德将具有最为丰富且最具冲突性的内涵。

二、方法与假定

1.方法

我们的目的是尽可能真实地说明这一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的面貌,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提出问题。之所以是说明,而不是“描述”,是因为这个“对象”并没有一种清楚的“呈象”,因而我们不可能全面地作出哪怕一种描述。我们所能做的,只是从若干我们看来是最相关的方面,借助那些从目前看来是最为有意义的问题,求得所获得的材料的进一步的明晰。我们并没有把握这样做一定成功,事实上它只是一种努力与尝试。

也许我们有把握说的,是这种方法比目前国内一些研究中国现实的社会伦理与道德的方法会好些。对某些目前的研究方法来说,结论仿佛在研究进行之前就已经存在,所需要的只是把它们说出来,或是从某些被视为确定无疑的政治结论那里引申出来。对另一些方法来说,推导还是必要的,但是在深入地想一想时我们常常发现,它们的结论依赖于某些基本的哲学的和伦理学的前提,然而它们没有批判地思考过这些前提;或者,它们的推导常常是朦胧的,似是而非的,因而经不起推敲。而且,对许多这类方法来说,重要的似乎是结论本身的宣传性而不是它的真实性,因而不仅当需要时可以为了宣传性而牺牲真实性,而且时常表现出对社会的普遍实践即普通人的实践的蔑视。

为了尽可能接近我们所设想的研究目的,我们试图从直接的、第一手的材料出发,而不是从可能存在问题的伦理学理论原则或前提出发来着手研究。为获得这种材料,我们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通过向被调查者提出一些从目前来看是最有意义的典型性的社会伦理问题和道德问题,了解他们的有关的态度与看法。我们的希望是:通过了解被调查者们对于这些问题的态度与看法,我们能更接近地了解一般人群的有关态度与看法,从而更接近地了解社会的普遍实践态度,再通过对调查材料以及其它可资参考的调查材料与经验观察的分析,达到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的现实的更深一层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恰当地提出问题。正如恩格斯指出过的,理论与原则,应当是研究的结论,而不是其出发点。

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调查材料反映被调查者真实态度上的可靠程度。在这点上,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被调查者们是在了解调查内容,没有严重顾虑,和独立地回答问题的情况下接受调查,并且被调查者是在考虑地区、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居住环境和从业身份等因素的适当比例的条件下随机地挑选出来的,调查的材料就是基本可信的或至少是有意义的。事实上,没有一种社会调查材料是完全可靠的。

第二个困难在于:人们表达的态度可能与他们的实际行为态度,即与他们的实践态度不一致。但是这种不一致是必然存在的。从这个不一致事实中我们应引出的看法是:我们从这种调查中所了解的是人们的“表达的态度”,而不是“普遍的实践”本身。但是这种“表达的态度”仍然有意义。比如,从一种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来看,它接近于人们“承认为合理”的态度,或人们处于“中立的旁观者”时的态度。通过以“作为当事人”和“作为旁观者”两种角度向被调查者提问,我们可以接近地了解这种表达的态度与实践态度上的差距。在实际生活中,人们不仅在表达的态度与实践态度上,而且在不同的实际行为中都存在相当普遍的不一致性。所以,问题并不在于这种表达的态度是否具有意义,而在于不能把它等同于实践的态度。

2.理论假定

无论提出“典型性”的问题,还是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但是这种理论,应当区别于作为原则的理论前提。首先,它们应当是“方法”的理论,它们的目的是找到更适合于接近研究的目的的方法,而不是直接引出结论。其次,它们是假定,而不是已经确定的原则,它们是引导研究的“计划和方案”,需要在研究过程中加以证实和修正。当然,也毋庸置言,方法的理论也不是与理论前提毫无关系,在历史地审视现实时,我们需要借助一些理论的观点,但是这些理论的观点必须是经过思考和推敲的,并且与对经验的材料的分析和对生活现实的观察吻合。

我们的研究方法的基本理论假定涉及四个不同层面或方面:(一)伦理与道德;(二)伦理、道德与生活;(三)伦理、道德与生活的自然条件因素与社会条件因素;(四)伦理、道德与文化传统。

(一)伦理与道德

假定1 伦理与道德之间存在有意义的差别

我们不仅能够从对生活事实的观察中,从人们对伦理与道德两语词的日常用法中,而且可以从大量的研究文献中,找到做这种区分的根据,但是在这里列举这些根据超出了这篇导言的范围。我们可以简明地把这种有意义的差别表达如下。首先,作为价值本身,伦理的核心是正当(或适当、合适、合宜等等),道德的核心是善(或美德、德性、好等等);伦理是基础的价值,道德是完善自身的可能性,是超越的价值;伦理是手段性的,道德通常被理解为目的性的;伦理中的本质的东西是“共处”的“公平”与“适度”,道德中本质的东西是“完善”自身的“自由”;进一步说,伦理是共同性的价值,道德是个体性的价值;伦理是基本的、一般来说是必需的价值,道德是发展的、未必每个个体都会经历其发展的价值。其次,作为规范,伦理具有普遍性,道德具有独特性;伦理具有双向性,可以相互要求,道德就其本质说只具有单向性,只可以要求自己;伦理诉诸人们的共同意识或共识,道德诉诸个人的体认或服膺;伦理是准则,道德是一些终极价值;伦理的约束有强制性,道德的约束没有强制性;伦理的约束依赖人们基于共识的公平与正义感,道德的约束依赖个人的心性。最后,作为评价尺度,伦理的尺度是对与错,道德的尺度是好与坏、善与恶;伦理具有可通解性,道德则难于通解;伦理的评判可以商讨,道德的评判则难于商讨。当然,指出两者之间的这种差别,并不是说它们之间没有联系。事实上,伦理与道德都属于我们的生活中的特殊的价值,伦理似乎是各个个人的道德价值中那个相互重叠的部分,因此具有比道德更大的共同性、普遍性和可通解性;道德则是这种价值向个体倾向延伸了的部分,因此更具有个体性、独特性和更依赖于个人的心性。

假定2在社会生活中,日常生活伦理与公共生活伦理之间存在有意义的差别

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我们区别“私事”与“公事”,即私人生活事务与公共生活事务,而在我们一般人的理解中,家庭与交友等等属于私人生活。我们假定这两个相对区别的生活领域中的典型的伦理关系之间具有下述的区别:Ⅰ.在日常生活中,典型的伦理关系是个人同一特殊的他者的关系;Ⅱ.在公共生活中,典型的伦理关系是个人同一般复数的他者的关系。具体地说,这一假定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前者本质上是个人对个人的关系,如对父亲、母亲、某位朋友的关系等等,后者本质上是对众人的关系;第二,前者是一种有特殊的个人联系的关系,这种特殊的个人联系表现在特殊的血缘上或感情上的联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关系的直接性、个别的相互回应性和有差别性,而后者则不具有这种特殊的个人联系及相关联的三个特点。

假定3在个体生活中,一般生活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存在有意义的差别

区分个体或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是人们一般都同意的。实际上,这两者只能在那种简单的直接意义上的相互区别:个体的不直接影响、妨碍他人的生活活动属于个体的生活。生活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不像在理论上那样有争论。地位、名誉、成功、爱、友情等等生活价值与德性、理想人格这类道德价值的差别是很容易了解的。所以我们在这里并不是在提出一个新的假定,而只是在表达一个已知的假定。这种区分的意义可能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一般来说,生活价值对人的生活活动的影响更为直接,道德价值的影响则要诉诸个人的心性的某种文化的特质,通过个体的体认、服膺态度起作用,因而要间接些;第二,它表明在不同生活价值之间、生活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间以及不同道德价值之间可能存在不协调甚至冲突,其中,生活价值与道德价值间的不协调或冲突尤其有典型的意义。

假定4人们在伦理价值与道德价值的这些不同层面上表现出的态度可能有很大的不一致性

这一假定也主要涉及两层含义。首先,不同个体对这些不同层面与水准的价值的权衡必然是不一致的。因为,人们总是基于自己各自的生活经验来权衡这些价值,而每个人的经验是不同的。举例说,虽然许多人把道德的价值体验为完善我们自身的一种目的,另一些人则只把它们体验为达到某些具体的生活价值目的的手段;虽然许多人把日常生活伦理中的爱与友谊(友情)价值视为目的性的——尽管我们在前面指出伦理价值一般表现为手段性的——也有许多人只把它们体验为手段性的。其次,这些不同层面与水准的价值在不同选择环境与不同的时间中对于个体有不同的意义,而且,个体在进行价值的比较与选择时,并不总是在“逻辑地”思考的。在这种思考中,实际利益的考虑、经验倾向、直觉与逻辑的思考可能都起作用,但显然不同选择环境各个因素所起的作用不同,而且前三项因素的作用通常都比逻辑的思考更大。

(二)伦理、道德与生活

假定1 伦理与生活不可分离

“生活”在最直接的日常语言用法上指人们的生活活动,在引申的意义上也包括这些活动所构建的生活关系。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我们在日常语言用法的意义上,把伦理理解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经常要考虑相互对待的方式的那种关系”,并且在那里指出“人们这种关系中普遍倾向于肯定某些价值”,通过对这两个术语的这种用法我们就已假定了伦理与生活不可分离。这一假定的意义在于表明:伦理与生活有直接的联系,没有离开生活的伦理,自从人类脱离动物界以来,也没有离开伦理的生活。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使用“生活伦理”这一术语。生活是怎样的,伦理就是怎样的;伦理曾经是野蛮的,因为生活曾经是野蛮的;伦理是有着多种多样复杂成份的,因为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日常生活伦理像日常生活一样具有日常性与稳定性,而我们今天在公共生活伦理方面在产生着文化上的紧张,因为我们不曾有发育的社会公共生活。有一种研究方法,在考察生活存在与伦理关系时,倾向于把伦理看作在生活存在之上并由它决定,然后又反过来作用于生活存在的意识。这种方法的机械性的片面之处,在于把“原初的”生活存在看作与伦理无涉的。然而事实上,由于在历史生活中语言、文化信息成为生活与交往的基本中介,并且交错的代际之间信息传递上的无间隔性,不存在这种与伦理最初无关涉的生活存在原点。

假定2 道德与生活的关系相对间接

我们也已经说明,“道德是个体的精神自由”,“是完善自身的可能性”,我们进一步假定,道德与现实性,与生活之间存在距离,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性。我们可以从历史与现实的大量生活事实中找到对这一假定的佐证。首先,无论一个社会的政治环境多么险恶,它都不可能完全扼杀个体的道德自由,尽管这种自由的余地会大为缩小;另一方面,道德自由只是发展精神生活价值的可能性,它并不必然随着个体自由的增大而增大,尽管它总要以个体具有某种基本自由为条件。以我们今天的生活现实来说,个体正在“自由”化、独立化,但这并不等于个体越“自由”、越独立,道德上就越发展。在摆脱外在的对血缘、地缘关系的依附和对单位的刚性隶属关系之后,个体可能陷入孤独、迷惘、无所依靠和无所适从,这正是今天在许多人身上正在发生的一种变化。其次,生活的变动也不是直接地反映为道德上的相应变动。它可能会较为直接地影响个体对许多当下的生活事件的具体的道德态度,但一般地说,个体对作为其人本精神生活价值的道德价值、德性等等的看法,则有相当的稳定性。

(三)伦理、道德与生活的自然条件因素和社会条件因素

假定1 生活的自然条件因素与社会条件因素对人们的伦理与道德可能有重要的影响

生活的自然条件因素(年龄、性别、天资等等)和社会条件因素(文化程度、从业身份、居住环境)之间似乎可以合理地相互区别。这些因素影响人的生活活动样式,因而可能直接间接地影响人们的伦理与道德。年龄与性别影响人的心理发展过程,是重要的社会心理因素;在社会条件因素中,文化程度在最主要的意义上是个体获得社会的教育帮助的程度,它反映人的社会化即接受社会的文化影响的程度。文化程度的影响可能有两个方向:文化程度越高,个体接受社会生活事务(礼规、活动样式、对话等等)和各种生活观念的能力可能就越强;另一方面,文化程度越高,个体的欲望与要求被社会文化影响的程度越高,他发展自己的由于教育而获得发展的能力的愿望可能也越强。从业身份与居住环境两项从社会学、伦理学以及一些其它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可能更为相关,它们与人的家庭背景一样,对人的实际生活地位显然有较为直接的影响。如果纯粹从研究方法上思考,我们倾向于把现实个人的“生活存在”理解为由生活条件(自然条件因素、社会条件因素)、生活活动及其建构的生活关系,包括伦理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人们以往可能过多地把它单纯地理解为生活条件尤其是生活的社会条件因素了。

假定2 不同生活条件因素在不同生活领域中对人的伦理与道德的影响可能不同和不一致

我们在前面已经假定(第(二)层面假定1与假定2),生活(生活活动及其建构的生活关系)对伦理与道德影响的直接程度不同,这一假定可能也适用于说明生活条件因素的影响,但这还需要有深入的研究来说明。不同的生活条件因素在人们对一具体的伦理或道德问题的态度上的影响可能不同,这应当是易于了解的;在人们对不同的伦理问题或道德问题上的影响可能不同,这也应当是易于了解的,在这两方面,已经有了大量的社会学研究文献。生活条件因素在我们所说的日常生活、公共生活、个体生活这些领域对伦理与道德的影响不同和不一致这一假定,还需要有进一步的说明。首先,这是指不同的领域中人们的生活活动的性质与样式不同,所建构的生活伦理也不同,因而不同生活条件因素对于各个生活领域中的伦理问题的影响表现出有水平上的不同。举例说,日常生活活动及其关系较为稳定,伦理的发展与变化相对缓慢,不同生活因素在这里显示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公共生活由于在急剧发展,而且与人们的实际利益关系紧密,伦理的发展与变化相对较快。由于我们的社会在传统上公共生活不发达,在最近十几年中,一方面公共生活中的“野蛮伦理”或“丛林伦理”(即无承诺、无契约的伦理)迅速发展了,一方面整个社会都感到了发展积极的公共生活伦理的需要。其次,这是指在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公共生活领域,与人们的实际利益关系更密切的那些生活条件因素,如从业身份、文化程度与居住环境,影响可能更为明显,在这三者之中,我们可以看出,从业身份因素的影响在许多有关问题上最为显著。当然,在作上述说明的同时,我们并不是在假定生活条件因素或者公共生活对个体的道德不存在影响,我们只是假定这种影响较为间接,不如对伦理的影响显著。

(四)伦理、道德与文化传统

假定1传统不是单纯的体系,传统之中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甚至直接间接地相互矛盾的文化价值成分

伦理与道德首先是民族的与历史的,是构成传统的文化价值系统中的重要内容。但是,传统可能是多维的和有多种多样的内容的,而不是一个单纯的体系。就前者而言,我们的传统中有重空间感、重世俗的儒家传统,也有重时间感、重修炼的道家传统;有关注人伦关系的伦理传统,也有关注个体心性的培养与超越的道德传统;有强调社会秩序否定个体意义的传统,也有强调个体活动的作用与意义的传统。所以,我们的传统实际上是一个多层面的有复杂结构的体系,大传统之下有子传统,子传统之下又有次级的子传统,因此在概括我们的传统时必须小心,避免引出简单化的结论。就后者而言,实际上每种子传统之中,都由于与其它子传统互相渗透而包含着多种多样的内容,而且有的会相互矛盾。例如我们的日常生活伦理的重情的传统之中,既有追求“友情”之真,追求它的非功利品性的倾向;又有“讲求“人情”的形式性,讲究它的交换性的倾向,如此等等。我们的传统的这种多维性与多倾向性都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有着生动的表现。

假定2传统不是个静止的体系,我们日常所说的传统实际上是古老传统之中还活着的东西,它处在一种发展的过程之中

具体地说,这一理论假定有相关的三层含义。第一,一个有生命力的传统是处在一种发展过程中的,它在不断地从现实的生活中,从其它文化传统中吸收有价值的内容,不断地扬弃自身中已经丧失生命力的内容,并不断地整合着自身中原有的内容与所吸收的新内容。第二,传统的各个子系统或各种文化价值成分处在不断的互应互动的过程中,它们不断地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不断形成新的文化价值成分,其中有些可能成为有生命力的,因而存在下去,有些可能会很快丧失生命力,瞬息即逝。第三,因而,传统中的各种文化价值成分处于变动的关系中:有些曾经是核心性的文化价值成分可能逐步下降为边缘性的成分,有些原来是边缘性的文化价值成分则可能上升为核心性的成分。所有这三种形式的发展与变动都是一种传统所内具的生命力的表现,一种传统如果停止了这些发展与变动,它的生命就萎缩了。我们的文化传统延绵五千年发展至今,表明它有着坚强的生命力。

三、内容与联系

本课题研究报告分为五章,即“生活评价与生活期望”、“日常生活伦理”、“公共生活伦理”、“个体生活价值”和“个体道德价值”。这五章的内容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它们构成了我们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的总体思考。

(一)生活评价与生活期望:讨论社会伦理与道德的基础和前提

关注现实的生活,从社会转型时期的生活变动对伦理和道德的影响来展开讨论,是本课题所坚持的研究方法。我们认为,生活是伦理和道德产生与发展的源泉,若离开生活本身而从某一既定的伦理体系或道德原则出发来说明或解释现实生活中的伦理道德事实,无疑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基于此点,我们选择了人们身处转型时期对现有的生活状况所作的自我评价和对未来生活的信心与期望作为首要考察的内容,这是讨论社会伦理与道德的基础性工作和前提性条件。

1.关于生活评价

生活正在发生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尽管对不同的个体而言,这种变化有大小、强弱、快慢之分,但从变化的总趋势来看,显然是朝着“好的生活”方向。与这种变化感受相对应的是,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自身的生活现状作出某种评价,而这种生活评价对我们这一课题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之所以首先考察生活评价,是由生活评价本身蕴含的意义所决定的。

(1)生活评价是人们对生活现状所表现出的“满意”或“不满意”态度,它具有经济学的、政治学的或社会学的意义,但我们关注的却是它表达的伦理学意义,这是更深层次的甚至也是更为重要和更有价值的意义。在我们看来,一种“好的生活”必然是遵循伦理要求和完善道德价值的生活,生活之“好”,如果只是以经济学的、政治学的或社会学的标准予以衡量和评价,尚不足以涵盖“好”的全部内容,而且不能体现“好”的本质特征,无“伦”之“好”或无“善”之“好”的生活当然不是生活评价所指的真正的“好的生活”,生活评价就意味着对生活之善的理解。因此,生活评价理应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

(2)生活评价是本课题研究的出发点,是建构社会伦理文化的本源,是讨论伦理与道德的基础。我们的研究思路从生活评价开始,不仅因为生活评价本身具有的伦理或道德的特质,而且是考虑到生活评价对社会伦理关系的直接性影响以及对价值观念的间接性影响,并且由生活评价能够引申出诸多有意义的与生活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尤其重要的是,人们的生活活动、人们对生活的评价以及每个人各具特色的生活感受,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社会伦理文化的内涵,个体的生活评价成为建构社会伦理文化的本源;我们不可能脱离或超越自身的生活现实去理解伦理关系和道德价值,而只能站在生活的立场,以生活评价为基础,认识和协调日常生活伦理关系及公共生活伦理关系,感悟和体验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我们把生活评价看作本源和基础,不仅能够合理地把握社会转型时期的伦理道德的变动,而且也符合伦理学或道德哲学理论内在发展的逻辑。

(3)由于个体自然条件因素和社会条件因素的不同,人们对生活的评价也存在差异。无论是纵向的前后比较还是横向的现实比较,人与人之间都会有不同的生活感受,还由于各人生活标准上的不一致,在进行生活评价时,其“满意”或“不满意”程度亦有强弱之别。然而,恰恰由于生活评价上的差异性,才使得伦理道德的研究更具价值。如果每个人的生活评价都呈同一模式(这种情况只有在极不正常的社会体制下才会发生),那么,在这种生活评价基础上产生的伦理关系和价值观念就是单一的、无个性和无差别的,而这显然有悖于生活本身的丰富性和个体发展的独特性,因而也是虚假的和不可信的。市场经济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更广阔、更自由的空间,激活了个体的生活能量,每个人关注自己的生活状况、重视生活评价,而由生活评价的差异性带来的人们对伦理关系和价值观念的不同态度,正是我们这个社会进行伦理道德建设的真实可靠的现实依据。

我们认为,从生活评价出发,进而考察它与日常生活伦理、公共生活伦理、个体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之间的承接与联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合理的,也是有效的。

2.关于生活期望

生活期望是对“好的生活”的未来计划,它需要生活评价的支持,人们一般是在对现有的生活进行评价后,才制定和规划未来的生活,但这并不妨碍某些人超越现实的生活基础而对未来生活抱有强烈的美好期望。与生活评价相同,生活期望对我们这一课题的研究也具有本源和基础的价值,但它是从另一层面或另一角度影响着伦理关系和价值观念的变动。

(1)生活期望表达的是对未来生活的信心态度,从伦理学意义上说,对生活的“有信心”或“无信心”将左右人们处理伦理关系的方式和追求道德价值的心理。人们总是期望生活向好的方面转化,一种积极的生活期望可以引发积极的生活实践,因而为了改善生活、提高生活的品味,对有序的、合理的伦理关系的渴望和对理想价值的希求,自然也包含在生活期望之中,这是我们在课题研究中所密切关注的。面对现实生活中的巨大变动,人们对未来生活的设计将更多地考虑文化的因素,表现在伦理道德上就是主动地参与社会生活、自觉地提高道德修养。

(2)个体的生活期望能否得以实现,除了自身的努力外,还有赖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生活等大环境,对这些方面改善的信心程度影响着个体的发展前景。本课题的“公共生活伦理”一章,以生活期望为前提,讨论了这些方面的内容。毫无疑问,现在的公共生活伦理领域还存在许多弊端,与人们的生活期望值较高不相符合,这是值得我们深加思考的大问题。生活期望是动态的过程,我们的公共生活伦理也在变化着、发展着,人们既然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信心,那么,改善公共生活伦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伦理关系也是可以实现的。

我们认为,当人们期望生活有所改善时,其中的伦理意义是非常明显的:在日常生活中,期望和谐的人际关系;在公共生活中,渴求合理的社会秩序;在个体发展中,向往完善的自我。因此,生活期望与伦理和道德的变动及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二)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不同的交往范围产生不同的伦理关系,遵循不同的伦理准则;由日常生活向公共生活的发展,是个体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建构合理有序的伦理生活关系,是个体实现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保证

我们把社会生活伦理区分为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两类,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面对不同的社会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伦理关系存在差异;二是人们对不同的伦理关系有不同的应对和处理态度,从而延伸和发展出对社会生活有不同影响力的伦理价值系统。作这样的区分,在理论上,可以进一步深化我们对社会生活伦理的理解,明晰不同伦理准则的调整范围和运作方式;在实践中,有利于我们发现在社会转型时期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伦理关系的现状及正在发生的变动,使我们对现实伦理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更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区分是重要的和有意义的,但如果把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放在整个社会生活这个大背景下加以考察,我们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对个体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共同影响。

1.关于日常生活伦理

日常生活是个体最经常接触的生活领域,它主要包括家庭生活和交往生活两个方面,其伦理关系基础是“亲情”和“友情”。由于在日常生活中大量的、反复出现的有可能形成伦理关系的对象是个体所熟知和相识的特殊“他者”,而且在利益关系上彼此有直接或间接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相互影响,因此,在处理这类伦理关系时,人们一般是凭借某些既定的、传统的经验准则,而很少或不愿对这些经验准则作更多的反思,这是日常生活伦理相对稳定和不易改变的特征。作为社会成员,人们必然要从日常生活领域进入公共生活领域,两种生活领域的伦理关系相互融合和作用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伴随着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动,日常生活伦理的变化和发展是可以预知的趋向,尽管这一过程可能是缓慢的、甚至是曲折的,但它毕竟已经开始发生。

(1)由日常生活伦理向公共生活伦理的过渡不是自然的发展过程,人们面临着伦理角色转换的问题。完全用日常生活领域以“情”为纽带建立起来的伦理关系和以“情”为核心的伦理准则,显然无法理解和适应公共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和伦理准则,在社会转型时期,这种矛盾更为突出。如果将公共生活的伦理关系演变为重“亲情”和“友情”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把公共生活看作是家庭生活和交往生活的扩大(这种倾向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或者否认在家庭生活和交往生活伦理之外的公共生活伦理,那么,建立有效的、公正的、平等的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伦理秩序势必步履维艰。本课题对日常生活伦理的研究,不仅仅是描述家庭生活和交往生活伦理的现状,更着眼于发现它们正在发生的变动,而这种变动既有益于日常生活伦理自身的改善,也为人们由日常生活领域进入公共生活领域的伦理角色转换提供了契机。

(2)日常生活伦理对个体的价值观念影响巨大,直接的、大量的家庭生活和交往生活伦理是个体发展道德品性的重要基础,而且一旦形成就会变为一种稳固的力量,伴其一生。我们发现,一个人的德性如何,常常可以从其家庭成员尤其是父辈身上或者是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友人身上判断出大概,这便是相同的伦理境遇对个体价值观发展的互动作用。本来,个体的道德养成具有独立性特质,但是,道德终究是伦理生活的道德,我们无法摆脱环绕在生活周围的有直接作用力的伦理关系。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确立利于个体生长价值观念和道德品性的伦理关系是非常重要的。现有的日常生活伦理对个体生活价值和个体道德价值的正负面影响,在本课题的研究中也得到了反映。

我们概要地分析了日常生活伦理与公共生活伦理、个体生活和个体道德价值之间的联系,将日常生活伦理涵定为家庭生活和交往生活的伦理,并不表示它与公共生活伦理在生活活动中是截然不可逆的,依据个体自身发展不断社会化的客观要求,由日常生活伦理领域向公共生活伦理领域的递进和扩展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日常生活伦理对个体道德发展的影响也是明显的。

2.关于公共生活伦理

公共生活的伦理关系发生在个体与一般“复数他者”之间,与日常生活伦理不同,这样的伦理关系是间接的、非具体对应的,因而也是更大范围的,它包括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和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在社会转型时期,公共生活伦理关系的变动更为剧烈,对整个社会生活和个体发展的影响更加显著。我们看到,给人们以最大冲击的莫过于经济生活巨变,市场经济体制造就了多样的、复杂的经济关系,而利益分配和财富转移的方式带来了经济生活伦理的新问题;在政治生活领域,人们表达自己愿望和参与社区事务的态度、对政府行为和公务员形象的看法以及对自由和平等的理解等等,都在表达着人们的政治伦理观念;在法律生活领域,人们对权利的尊重、对自身的守法要求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同样具有伦理学意义;在文化生活领域,最重要的变动是文化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人们享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权,而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明显带有伦理冲突的特征。公共生活伦理的这些变化,影响着日常生活伦理的发展,为个体选择生活价值和培养道德价值提供了广阔的伦理基础。

(1)公共生活伦理从诸多方面渗入日常生活伦理之中,其影响是全方位的和深刻的。人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经济关系,而经济生活关系发生变化,家庭生活和交往生活的伦理关系也不可能原封不动,即使这种变化尚不足以摧毁原有的伦理关系,但由经济关系变动导致的伦理价值观念的更新,也许会给以“亲情”和“友情”为伦理准则基础的日常生活伦理关系赋予丰富的、有意义的内涵。我们现在已经感受到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这些新变化,一个容易感知的事实是,在一些家庭成员和亲朋好友的伦理关系中,经济生活活动的某些准则已加入进来,其是是非非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同样,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变动也潜移默化地推进着日常生活伦理关系的不断调适。的确,只要个体主动地、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活动,那么当他们在认识和体验了公共生活诸领域伦理关系的激剧变化、吸收和接纳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现代公共生活伦理观念之后,再来看待和处理日常生活伦理关系时,其意义是深刻的。

(2)由于市场经济的运作,开辟了公共生活的广阔领域,带动了公共生活伦理观念前所未有的变革,使得个体的活动空间逐渐扩展、活动方式更为多样、活动内容不断丰富、活动行为相对自由,这就为个体发展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创造了比较宽松的公共生活环境。实际上,个体价值的发展离不开有序的公共生活伦理关系的确立,我们无法想像在一个封闭保守、公共生活不发达的社会体制中,个体能够自由地选择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当然,我国的公共生活伦理尚处于发育阶段,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法律生活和文化生活等伦理秩序远未达到理想的完善状态,许多非伦理或反伦理的公共生活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或延缓着个体对生活和道德终极价值的追求。积极地参与公共生活伦理秩序的改进活动,不仅有助于创造一个公正、平等、有序的社会环境,而且,个体在公共生活实践中也能塑造包括道德品性在内的多方面品质。

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是本课题对社会生活伦理关系研究的两部分内容,它们之间是通过个体的社会生活活动领域由特殊向一般扩展、由个体——特殊“他者”的伦理关系向个体——一般“复数他者”的伦理关系的扩展而联系起来的,并一起构成了整个社会生活的伦理。虽然,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对个体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影响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个体成长和发展的伦理基础。

(三)个体生活价值和个体道德价值:分属于不同层次的这两类价值都具有个体追求的目标意义,对个体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生活价值是发展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道德价值对生活价值起引导作用;个体道德品性的提高,促进社会伦理关系的改善和健康发展

价值观回答的是生活意义问题。个体生活价值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生活态度,即个体以何种方式对待生活;二是生活目的,即个体对幸福生活的期望。个体道德价值包括理想与信仰价值、道德品性价值和道德人格价值等,与个体生活价值不同,它是个体对精神世界的向往和追求,是对终极心性价值的体认和省悟。社会转型对个体价值领域的影响是明显的,一方面,出现的某些价值倾向与正在发生变动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带有浓重的时代特征。与伦理价值的共同性相比,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虽然是个体性的,但强烈的现实性和功利性生活观念打破了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本质规定,妨碍了个体完善自我的自由。另一方面,如前面所述,社会生活的变动给个体发展带来了更大的空间、更多的机遇,激活了个体潜在的生活能量,其积极作用是肯定的。本课题对个体生活价值和道德价值的研究,既是基于我们对伦理和道德两个概念的区分,同时又关注它们在个体发展上不可忽略的承接。

1.关于个体生活价值

这是一个曾被我们长期忽视的价值领域,如果一个社会以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名义来限制个体生活的发展,就不可能有个体生活价值存在的地盘。承认个体生活的合理性,并给生活价值的发展提供有利的社会伦理环境,是我们这个社会生活变革的产物。个体生活价值是我们研究道德生活的新视角,从伦理意义上说,它丰富了道德哲学的内涵;在个体的生活实践中,它强化了个体的主体性精神。个体生活价值总是在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关系中生长和发展的,与个体道德价值相比,它与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的关系更为直接和紧密。

(1)个体生活价值是离生活最近、最具体的价值,无论是生活态度还是生活目的,都是人们正在实践或希望实践的价值,它最易于被人们所理解和接受,从终极价值意义上说,个体生活价值存在于现实的生活层面,对生活的影响也是最直接的。生活态度是多元的,人们可以自主地确认某种生活态度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并可根据生活的变化而加以更换或调整;生活目的是明确的,获取金钱、财富、地位、名誉、知识、才能等等具体的价值标志,既可以视为目的本身,亦可以把它们统摄在幸福生活之中,作为表达幸福感和幸福期望的一种或多种象征。由此看来,个体生活价值的功利性和实用性倾向与人们生存的需求和欲望是有很大关系的。问题在于,怎样选择有益自身发展的生活态度、把这些功利和实用的生活目的调适在一个合理的生活计划之中,这就需要道德价值的引导。

(2)个体生活价值不是孤立地发展着的,它依附于现存的社会生活。如果社会所倡导和鼓励的是某种或某几种易于生长享乐化、物质化倾向的价值观,其对个体选择生活价值的同化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果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失衡、道德失范,也会使个体在面对众多的生活价值标志时无所适从,因为他们难以辨明其中的是非善恶。个体生活价值的正当发展,除了个体自身提高对精神价值和道德人格价值重要性的认识之外,还需要外部社会环境的支持,包括合理的社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冷静的舆论宣传以及更重要的公正、平等、有序的社会伦理关系的建立。

我们把个体生活价值看作是从生活评价与生活期望出发,经过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的协力,最终实现个体道德价值的中介,连接这一发展线索的重要因素是生活本身。

2.关于个体道德价值

道德哲学所理解的个体道德价值是,个体自由地选择与实践一种诉诸心灵和精神的品性和人格,并对自身的行为作出善恶评价,中国传统道德中关于“修身养性”的观点,表达的就是与此基本相同的意思。个体道德价值重视理想和信仰的终极关怀意义,当个体对某种理想价值或信仰价值产生认同感时,也许就找到了可以安身立命的精神归宿。道德品性是内化于心的美德,是人的一种价值规定,又是个体行为的规范和进行善恶评价的道德依据。个体自觉自愿地理解和践履道德品性,以求养成完善的道德人格,这是道德修养的更高境界。个体道德价值对个体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影响比较间接,但相互的关联还是客观存在的。

(1)生活中精神文化的重要性,决定了个体道德价值引导生活发展方向的意义。相对于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生活,个体的精神修炼是隐存于内心的,但是,就个体的生活本质而言,不作道德评价的生活是缺乏价值激励的无生机的生活,而不能作善的评价的生活不是好的生活和真正的生活。生活内在的本质要求个体遵循道德价值的引导,约束物质消费生活于一个合理的限度,选择有利于自我完善的发展方向。个体的道德形象能够以道德行为的方式显现出来,当遭遇某一道德情境时,人们不同的行为举止将会把不同的品性修养境界昭示于众,这是具有说服力的道德示范和道德激励方式。

(2)个体道德价值的实现与自我的完善是所有伦理生活和道德生活实践的最终目标,虽然对每个个体来说,这是一个长期而艰苦的修炼过程,但生活本身不断地创造着向目标接近的源源活力,而每个个体在向理想的道德人格努力的征程中,同时也在建设着理想的社会伦理秩序。我们可以设想,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普遍有所提高的时候,自然就会促进日常生活伦理和公共生活伦理状况的改善和发展以及社会伦理文化的建构。一个充满向善的道德热情的社会必然是有希望的社会。

个体道德价值是本课题研究的逻辑终点。我们结合课题报告各章的内容叙述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尽管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我们认为,以上所述已经表达了主要的联系之点。

四、问题与对策

在说明了我们的研究的背景与主旨、方法与假定,以及本书各部分的结构与联系之后,我们来概括地谈谈我们所理解的这一转型时期的伦理与道德问题与对策。我们需要说明两点:第一,虽然对于问题与对策的分析与说明是政府部门与实际社会工作部门的人们尤其关心的,而且一般人今天对伦理与道德问题与对策的关心的确表现得比较淡薄,提出这种问题与对策的恰当的角度仍然应当是社会的而不是政府部门或社会工作部门。这样说并不意味着社会的与政府部门或社会工作部门的角度之间必然对立或严重地不一致,而是表明,我们应当站在中国将转向的现代社会的角度来审视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伦理与道德问题及所可能采取的对策。显然,当从这一角度审视时,民主的政治必为其应有之义,而其内含之基本意义即是政府部门与社会工作部门都是为社会服务的,人们今天说得越来越多的所谓“小政府、大社会”,就是这种观念的表达。

第二,如果我们需要在这里谈到我们今天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那么这是出于这项研究的一个相当专门的目的,即尽可能恰当地指出问题之所在并厘清其根由与理路。我们并未因此否定我们社会在最近十几年中所取得的基本进步。我们想特别在这里再次指出的,是社会生活样式的变化与个体的独立化这两个本源性的进步。相信读者在阅读了这篇导言和全书后不致在这方面产生误解。

第三,虽然我们是在这篇“导言”里而不是在“结语”里谈到“问题与对策”,其依据的却不直接地是前述的“方法与假定”,而是本书正文中基于这些方法对第一手资料及其它参照资料所作的分析和所引出的结论(参见书中各章章尾的“简短的结论”)。所以,如果把下文中所说明的问题与对策看作离开本书主体而预设的东西,将是极大的误解。事实上,把“问题与对策”放在这里来谈论,只是为了这一“导言”的相对完整性,并且避免既有“导言”又有“结语”的烦赘,别无他由。

为了理路上的清晰,我们将在下文中分述“问题”与“对策”。这样做的另一理由在于“问题”与“对策”实际上难于有一一对应的关系。恐怕只有机械的头脑才会去设想,一个问题会有一种或若干种只与它相干的对策,或反过来说,一种对策只对某一个问题有意义而对其它问题毫无关系。如果我们如前面所说,把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变看作一种文化的转型,联系就决非是这一一对应的单线式的。

Ⅰ.问题

我们今天所面临的伦理与道德问题,如前面所说明的,是在社会生活样式发生转变与个体的独立化的大背景下发生的,这两方面的变动是相互伴随、互应互动的,它们构成我们所说的中国朝向现代社会的文化转型的两个侧面。我们接下来考察这一过程当前在伦理与道德的方面产生的问题。由于我们假定生活同伦理和道德的不同相关程度,我们将从社会生活与个体生活这两个大的方面进行考察,具体地说,在这两个方面,我们假定,伦理是与社会生活直接相关的,道德则是与个体生活直接相关的。同时,由于我们假定不同生活领域中伦理或道德问题的相关程度亦有重要区别,我们将从日常生活、一般公共生活、经济生活、政治法律生活四个领域分析我们今天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重要伦理问题,并从个体生活价值与道德价值两个层次分析我们在个体生活面临的道德问题。

1.日常生活:情的伦理与个体独立化间的隐在冲突问题

所谓日常生活,我们是指人们出于日用且通常视之为私事即私人生活事务的领域,包括家庭生活与交往生活(交友生活及其扩展)这两个主要部分。由于日常生活是出于日常日用且不断重复的,日常生活伦理具有通常所说的日常性,以及无意识性、保守性与共同性等性质,因而一方面在世俗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与传统有着稳固的联系。中国传统伦理即人伦日用之理,即孟子所说“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的长幼尊卑有序关系。在传统上,雅文化的儒家学说虽也重人伦之情,但尤重人伦之义理或礼;而俗文化虽也重义理或礼,但尤重人伦之情。俗文化这两面中,理或礼明显地是秩序加于个人的他律性的东西,而情则是源于人本然之心的东西,没有外在强制性。因而俗文化的、作为人们的日常实践之伦理,有明显的重视人伦之情即所谓“人情味”的倾向,当人们不得不诉诸于理或礼时,它或即意味着惩罚,或即意味“人情味”的被抛却。

所以,如果站在俗文化的视角来面对问题,我们的日常生活有显著的重情的特点。这种情,是一种特殊的个人对个人之间的心智上的相互照应、关护之关系,于家庭中则是“亲情”,存于夫妇之间——我们下文中还将说明,这种夫妇“亲情”有别于现代意义上的“爱”——父子母子之间、兄弟姊妹之间,于交往中则是“交情”、“友情”、“人情”等等,存在于与知己、朋友及一般熟人(友邻、同乡、同学、同事、亲戚等等)的关系中。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俗文化中形成了重情的伦理传统,这一点并没有因历史生活的变迁而有基本的改变。人伦之情一向是我们中国人所珍视的生活价值之一,是我们精神世界的重要感情支持,并且这种对人伦之情的重视也是中国社会中家庭与交往关系较为牢固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我们今天的问题在于:社会生活样式之变动,尤其是伴随着它发生的个体之独立化,对于我们重情的伦理将发生何种影响?

显然,如果把这一问题具体化,它将包括两个方面的发问:

(1)在家庭生活中,亲情是否与个体的独立化相冲突?个体的独立化是否将否定亲情?

(2)在交往生活中,友情等等是否与个体的独立化相冲突?个体的独立化是否将否定友情等等?

就我们的调查资料和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生活现实而言,情的世俗伦理与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之间还没有显现出明显的冲突。在家庭生活中,亲情的关护是一般人生活中的最重要的东西;在交往生活中,知己间的交情,友人间的友情及一般熟人间的人情也仍然是人们今天所重视的价值,在家庭与交往生活之外,人们寻求个体的独立发展。对今天“离土”“或“半离土”的农民打工者或个体户来说,这两个方面之间甚至还没有真正地形成“关系”,他们的生活是被简单地从时间与空间上分成两部分的:一部分是自己的或自己小家庭的在城市或工厂中的谋生生活,另一部分是回到家乡的大家庭中的生活和乡里亲戚之间的交往的生活。摆脱人身上对血缘地缘关系的依赖或依附还没有在情的伦理方面产生显著的影响或伤害。

但是,一旦这些人们的独立化发展到试图挣脱某些被看作已变得过时的婚姻及伦理礼俗时,这种与大家庭的、与家乡的情的联系就可能受到伤害,正如“新文化”运动时期,许多欲冲破传统的婚姻礼俗束缚的知识个体都曾感受过割舍与家庭的亲情的感情煎熬一样。今天城市生活中的家庭核心化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着与大家庭传统的一些伦理礼俗的冲突,并在逐步地削弱家庭独特传统的继续。同时,许多生活观察都表明:在今天的家庭中,夫妻双方对爱——而不仅仅是性——的关切在明显地提高。这种对爱的关切与传统的亲情的一个区别是,它是真正建立在个体对自身及对对方的独立意识之上的感情。对爱的关切在家庭中的影响是双重的,它一方面倾向于使家庭亲情建立在更合理更健康的基础上,另一方面也由于引入一种新的对婚姻质量的评价,使某些过去人们曾视为自然的有性无爱乃至无性无爱的婚姻的缺陷显露出来。最后,随着市场交换关系及与其适应的“互惠”观念的发展,交往生活中本已有之的人情交换关系也有发展趋势,盲目地讲交情的观念在日渐失去影响,尽管在交友中重视友情的真诚与非功利性价值仍然是更为重要的观念。

就我们目前所能观察到上述几个方面的变化而言,我们也许可以说在情的伦理与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之间存在着一种隐在的冲突。由于我们的伦理传统中重视人伦之情的一面有着强大影响,这种冲突在有序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也许还未演化得过于激烈,但它正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深层的影响则是无疑的。

2.一般公共生活:排除性倾向问题

如果我们今天在日常生活中所碰到的,是在个体独立化之发展过程中古老的伦理价值是否能保持下去的问题,我们在公共生活中所碰到的,则是在个体独立化之发展过程中能否发展起健全的新伦理价值的问题。

当今天中国人走出传统的村社社会并构架一种现代意义的公共生活时,我们明显地缺乏一种支持这种生活的健全的伦理。在我们的传统中,村社生活既是私人交往生活又是公共生活,村社生活的范围多大,公共生活的范围便多大;这种生活是“伦理本位”(梁漱溟)的,因为几乎所有的社会联系都是以血缘与地缘的纽带联系起来的,因而不需要发展伦理之上的种种公共生活设置。而今天,当城市与工业向一向被排斥于它们之外的农村剩余人口敞开门户,并且城市人也在职业与居住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之后,以居民身份为基础的社区的联系就在重要性上超出了以出身背景为基础的血缘与地缘的社会联系。公共生活场所于是正在成为重要的生活场所,这是今天不仅在城市,而且在乡镇中发生的情形。

然而在此同时,由于我们没有发育的公共生活传统,我们所能求助的只是由家庭的亲情伦理关系向外推展的“修齐治平”传统。这样产生了两种相反的倾向。一种是试图把家庭亲情推展至整个社会,从而把公共生活关系演化为某种准家庭关系的“大家庭伦理”倾向,这种倾向除了有浓重的空想主义乌托邦色彩外,一个基本弱点是不能演化关于社会成员的平等地位的观念,因而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无由从这里生根。另一种是在公共生活中排除对他人——复数的“一般他者”——的考虑与关切的“非伦理”或“野蛮伦理”倾向。这两者其实是相反相成的:如果在这里“亲情”的路径通不出去,则一切都是“非伦理的”,即在伦理之外的;进一步说,既然在这里没有“情”的联系,则对他人可以完全不作考虑,有的只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一切都处于争斗、战争的范围中,一切可资利用的东西都属于争夺的对象。我们从这种非伦理的排除性倾向今天在一般公共生活中的蔓延和流行,可以再次看出我们传统中俗文化的“情”的理路与儒家雅文化的“义理”理路间的区别与联系:“义理”上可通,然失之空想;“情”上通不出去,却转出非伦理的实践。

这种排除性倾向在公共生活中产生的问题是承诺与契约的态度难于发展,由此产生无契约、无承诺、无规则的行为倾向问题。公共生活的秩序文化的形成依赖人们之间的大量的默契,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道路、公园、影院以及所有公共生活中设施时,都需要这类默契。比如我可以走这条人行道,你和他以及任何其他的人也可以走,因而我、你与他在使用这条人行道时都要考虑自己的使用方式是否妨碍了其他人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自己的使用不可以妨碍他人的使用,当不得不有所妨碍时则应当尽可能减轻这种妨碍。这类默契之所以是默契,因为绝大多数是不成文的,它们依赖于人们对所有他人的同等权利的尊重,和对每个相关者的适度考虑与关切。这种尊重、考虑与关切即是一种承诺的态度。如果没有这种默契和承诺的态度,公共生活就处于野蛮状态,公共生活的规则也就得不到尊重和遵守。由于我们在传统上没有发展出发育的公共生活,这种承诺与默契的态度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少有发展。所以,尽管我们的公共生活中并不缺少如“勿穿草坪”、“勿随地吐痰”等等规则,它们却十分普遍地受到破坏,以致这些规则几乎形同虚设。

与此相联系,排除性倾向在公共生活中产生的另一个问题是公共生活的私人化倾向问题。情的伦理使我们倾向于把公共生活分隔成两个不同的部分,一部分是没有“情”的联系的,由于这里不存在情的联系,通行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常常要么是所谓“公事公办”,要么是前述的非伦理的方式。另一部分则是“情”的联系可以及达的。这实际上是公共生活与个人的交往生活相重合的部分。在这里,生活关系具有双重的性质:既是一种发生在公共生活中的关系,又是与某个有情的联系的特殊个人的关系,即私人关系。私人关系在我们今天的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人们今天常说的所谓“公共关系”,在许多场合实际上是公共生活中的私人关系。由于特殊的情的联系在这里起主导的作用,不仅对这些特殊的个人要有特殊的关照,因而一般公共生活规则实际上成了可随意改变的东西,而且常常会由于给予这种特殊的关照而伤害另一部分不相识的人们的正常利益。

3.经济生活:利益的错动、分化与协调问题

一般公共生活中的这种排除性倾向所引发的“三无”(无契约、无承诺、无规则)行为倾向与私人化倾向,反映了我们的俗文化层面的传统伦理在应对现代公共社会生活的需要时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发展上的紧张:即由于缺乏公共生活传统而不能发育一种支持公共生活发展的健全的伦理。这种紧张造成一个文化的现实,即人们只有诉诸传统的日常生活伦理来应对公共生活问题,因而它总是依“情”的理路将公共生活分成两个界限相当分明的部分,一部分是以非伦理的方式对待的,另一部分则是以私人化的方式对待的。这两种倾向在我们接下来要谈到的经济生活、政治与法律生活中都有非常生动的具体表现。例如,首先,在经济行为活动中,一方面是对陌生人——“一般他者”——的坑骗、假冒、行贿、收买等等,另一方面则是对有“私人关系”者的特许、“睁一眼闭一眼”、偏护甚至合谋侵害他人等等。

然而在谈到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时,我们不能止于谈论一般文化发展对于行为样式的影响,还必须考察影响着人们的现实活动动机的利益关系上的变化,正是由于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与文化影响这两方面的交互作用,产生了我们社会所面临的复杂而困难的利益协调问题,即如何在个体独立化发展,出现了特殊利益与竞争,从而也出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变化的社会条件时,达到利益关系的新的协调问题。

最近十几年中,随着经济生活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社会的利益关系正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竞争的引入而出现利益分化。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尽管实际生活中的利益差别仍然相当大,主导的是利益普遍一致的观念。这种观念的一个主要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它或者排除对个体的以及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的考虑,或者蔑视这些利益。经济的改革从一开始就在走向另一方向。随着竞争的引入,出现了利益的分化,形成了多元的利益主体。这种分化原则上可以区分为两种:一是由正当的竞争引起的分化。竞争是以承认个体的积极活动的结果为基础的社会机制,它虽然默认影响人们努力结果的能力与天赋为天然合理的,但它对人的积极努力的承认鼓励着人的积极活动动机。二是由不正当的竞争引起的分化。所谓不正当的竞争,即是以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的方式进行竞争。我们不难看出这种行为样式与前面指出的排除性倾向的联系。由这种不正当竞争引起的分化刺激着人们以侵害他人的方式攫取个人的利益的恶的动机。如果社会生活的竞争给人们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取得成功留下太多的可能——应当说一个社会的确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可能——它所鼓励的就是不合理的动机与期望。其次,利益关系发生变化的另一原因是社会政策的调整。一种社会政策的调整,即使它的初衷的确是为着每个社会成员的,它也必然要引起社会利益关系的错动,即影响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关系中的相对地位:一部分利益主体的相对地位上升,一部分主体的地位下降。这种错动可能有两个方向:一是将原来被忽视、被排斥的利益考虑进来,这种错动一般来说易于为社会的共同意识所接受;二是使原来已处于相对优越者的地位更加提高,这种错动一般难于为共同意识接受。这后一种错动常常是由于这一人群能够利用政策调整造成的一些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这些条件与机会实质上是以转化了的形式出现的社会权力——而引起的。如果社会政策的调整造成太多的社会条件与机会上的偶然性,——应当说一个社会在进行政策调整时的确不可能完全避免这些偶然性,——使一部分有条件利用它们的人因此而得到偶然的社会权力,它所鼓励的就是不合理的动机与期望。从社会公共生活的角度来考察,应当说在最近十几年的经济生活的变动中,我们社会已经给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利益留下了太多可能,并且已经造成了太多的偶然性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这种情况已经使一部分人以不合理的方式和不正当的手段得到了许多利益,已经使社会的利益出现了过于剧烈的分化。

在这种现实下,我们的社会今天似乎已经面临着实现利益关系的新协调的需要,如果社会不致力于实现这种协调,利益关系的分化与错动就可能演出更为尖锐的冲突,甚至导致社会生活的激烈动荡。然而如果我们的社会要致力于实现这种协调,它也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复杂的问题。

首先,谁应当先富起来?谁应当得到最大的激励?困难主要在于,每一利益主体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做出判断。我们已经从现实生活中看到,不同利益主体都倾向于自己首先得到利益与改善。基本上可以说,我们还没有一种普遍的经济正义的观念。尽管我们有理由假定,每一利益主体在判断自身之外的其它利益主体在社会利益关系中应处的地位时,其立场接近于一种“公正的旁观者”的立场。并且我们的调查也表明:不同从业身份的人们在进行这一判断时有相当一致或接近的意见。也许这种意见,先撇开人们关于获得改善与利益的手段与方式方面的意见不谈,接近地表达了一种经济正义的观念?问题仍然在于:现实的情况与人们的这种一致的或接近的意见距离很远。这种意见是否可以作为社会利益关系协调的方向呢?显然,已经以各种方式得到了最多改善的人群不希望有变动,或者希望变动有利于自己的更大的改善。而且,这种目前的一致的或接近的意见很可能是过渡性的,会随着生活的发展而改变。社会利益的新协调是否能够有一牢固的基础呢?

其次,社会应当把哪些财富看成是正当合法地获得的?在过去,社会否认个人所有制,否认个人可以享有他以积极活动获得的结果的主要部分,这一点已经有了基本的变化。但是,使用哪些手段,或者,以哪些手段竞争是正当的?问题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的:正当地获得的东西是可以合法地享有的。如果我们根据多数人在作为“旁观者”时的态度,把欺骗、仿伪、行贿等等视为不正当的手段,少数使用这些手段获得利益的人可能不同意或者有保留,他们可能认为这样做也是正当的或者至少是迫不得已的,例如,他们可能指出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调整方面有更大的不合理性。这种分歧是否能得到解决?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应当从哪一个环节着手?

那么第三,社会是否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以及——如果应当的话——可以在何种程度上限制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获得有利的竞争起点、条件与机会的可能?解决这个少数人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获得社会权力,获得有利的竞争起点与机会的问题是否是一个恰当的起点呢?显然这里所出现的问题会更复杂,也更难于解决。首先,对于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可以通过立法与法规来界定,社会条件与机会上的偶然性则是由法规与政策调整本身造成的,因而无从界定或者至少是难于界定。其次,要求少数有条件利用这些偶然的条件与机会的人不去利用这些偶然性显然要更加困难。第三,有条件者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这种行为倾向,与我们所指出过的排除性倾向有内在的联系,它是一内在于我们的文化传统的问题,不是以个别人的示范行为就能够解决的。所以很显然,要实现社会利益关系的新的协调,在这一重要步骤上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困难。

最后,社会是否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以及——如果应当的话——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进行利益的转让?这里的主要困难在于进行利益转让的原则与方式的确定。需要作某种程度的利益转让,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以便使那些处于困难地位的人们的生活有基本的保障,使他们的子女能受到正常的教育,这是一般人们都同意的。但是问题在于该如何确定转让的原则与方式,以及如何保证转让的目的能够实现。当这些问题处于不明确状态时,一方面,以社会之名侵占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的行为,甚至以这种名目为个别人或少数人谋私利的行为,就会时时发生,就如我们今天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看到的一样;另一方面,有条件者拒绝提供转让之利益的行为也会时时发生,虽然我们不能说,在一个有明确的转让原则与方式的社会组织中,这类行为会根绝。

要在上面这些问题上达到普遍的一致意见显然是困难的,但是如果没有大多数成员的基本一致的或接近的意见,利益关系的协调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最大的困难将出现于先富裕的人群与尚未富裕的人群的利益关系中。紧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一部分富裕者是以并正在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或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获得利益的,这将在尚未富裕的人群中形成不满的压力;二是尚未富裕的人群倾向于先富裕者们转让更多的利益,这将在先富裕的人群中形成不满的压力。所以,实现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绝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安排的问题,它的解决需要有多方面的社会安排,以及相应的公共生活伦理的发展。

4.政治与法律生活:权力、权利与“寻租”问题

政治生活与法律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与经济生活中的问题有同样的性质:一方面是利益关系的错动与分化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活动动机,另一方面是在个体寻求独立发展的同时,我们由于缺乏健全的公共生活伦理支撑有序的公共生活,产生出文化发展上的紧张,两方面的交错产生了复杂的问题。有区别的是,在政治与法律生活中,任何问题都是与公共生活秩序相关的,并且涉及到政府与政府行为、法律与法律的行为6268156、政府的与法律的公职人员、社会与公民个人这些方面的复杂关系,因此不仅问题具有更为复杂的性质,而且所发生的问题也远比经济生活中的更多。我们不可能在这里一一追踪这些问题,我们只打算把分析集中于一些在我们当前的政治法律生活中显得特别重要的问题上。

我们先来分析在我们今天的政治生活中发生得相当普遍的权金交易问题。人们对于今天的权金交易行为有普遍的憎恶,这可以从人们在一般公共政治生活中通常表达的态度中可以看出。然而这种行为却在我们的身边不断地发生并且日趋蔓延。其原因需从两方面分说。首先,从掌握权力的政府公职人员这方面说,有两个因素使得进行权金交易的动机在普遍地产生。其一,社会利益关系的错动使权力的社会地位有了明显的变化。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权力是与种种特殊的福利安排或曰“待遇”联系在一起的,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个人因而自然地有特殊的优越感。今天,当这些福利连同各种实物利益随着经济生活的市场化成为了人们可以以货币购买的东西后,公职人员感到了自己的社会地位在随着权力的社会地位的下降而下降,产生了令这种下降的地位得到补偿的动机。其二,与此同时,由于利益关系剧烈分化,那些投身商业的人的经济权力急剧膨胀,又强烈地刺激和助长了这种动机的生长。这一部分掌握着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努力去寻求可以补偿他们的地位下降的途径。在这种背景下,权力成了他们手中的资源:每一道运用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责任的环节都成了权力资源,他们开始抓住每一个机会,垄断公共权力,尽可能地设置权力的“关卡”,营造对“权力”的“市场需要”,以便“出租”这些权力,寻求最大的经济回报。

其次,在我们的公共生活传统这方面,我们只有传统的儒家“修齐治平”伦理,而没有发育的民主政治传统来支撑公共政治生活。民主政治之所以为现代社会的必有之义,是因为它一方面能容纳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一方面又能以一些特殊的政治设置避免个人独立发展之间产生的大量冲突,并当这类冲突发生时以特殊的公认的程序性手段解决这类冲突。在实现这种功能时,民主政治一方面开出了政府与公民社会的相对等关系,使政府组织明确地成为为公民社会服务并接受公民社会的控制的设置,从而使政府组织该做什么以及该怎么去做成为两方面都清楚明了的事,一方面开展公共政治生活对每一社会成员的同等的蕴意,即每一社会成员在公民政治社会中的同等地位的伦理。所以,民主政治不仅仅是一个民族要走向现代社会就似乎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政治的“智谋”,而且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合理的政治生活伦理。我们已经说明了“修齐治平”的儒家伦理何以在俗文化层面上在公共生活中产生出排除性倾向的问题。公共政治生活一向有理想主义倾向。儒家伦理在理想主义的雅文化产生的最好的东西——就掌握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个人这方面说——是做“保民官”和老百姓的“父母官”的观念,这种观念仍然与关于自身与每一社会成员,关于每一社会成员与所有其他社会成员的平等政治地位的观念难于相容。如果再回到俗文化的层面,我们就更容易看出,由情的理路衍出的排除性倾向,非但不能与上面所说这两种平等政治地位的观念相容,而且必定倾向于把公共政治生活分隔为与自己的私人关系相关和无关的两部分,在前一部分以私人的方式对待,不承认公共政治生活之规则,这就是前面谈到的私人化倾向;在后一部分则一般来说是排除对那些与自身无情的联系与利益关系的陌生人们的考虑与关切,或者“公事公办”,或者置人之痛痒于不顾,在今天的一部分公职人员的实践中,则是进一步地以权力为关卡,以便加大“位差”,寻求将权力“出租”并争得最大利益回报的机会。

我们接下来谈谈我们今天法律生活中的司法亦即法律的最重要的行为的问题。我们可以说,我们今天法律生活中的问题与政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有极大的共同性。首先,在这里也相当严重地产生了司法公职人员进行“权金交易”的动机的问题。而且应当说,发生在法律生活中的这类问题将比在政治生活中的更为可怕。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裁判,它应当是公民社会意志的代言人,是社会的良心,如果社会生活的裁判可以以金钱来收买,社会生活的秩序平衡就将失去支撑点。今天,人们对法官、检察官收受贿赂的行为有特别的警醒,其原因就在于在作为一个“中立的观察者”时,谁也不愿意看到法律的行为也会被收买。然而我们从生活中看到的大量事实的确在揭示这种警醒,这的确是一件令人慨叹愤然的事。其次,现代社会之法律生活的两个基本的目的——明确权利的界限与在界限之内保护权利,同样在我们的法律生活传统中缺乏文化上的充分的基础,虽然我们可以以某种方式把诸如孟子的“民本”观念与现代法律观念联系起来。如果这种法律权利的观念正在随着社会生活样式的转变与个体的独立化发展而发展,它在今天也必定还十分脆弱。它一方面受到传统的或习惯上的特殊权利与权力的压抑:只要特殊权利还不能从现实中彻底清除,只要法律还向社会权力倾斜,现代法律生活的这两个基本目的就不可能充分实现;一方面受到前面谈到的俗文化层面的儒家“情”的伦理的强烈压抑。对相当一部分司法公职人员来说,司法公务活动也同样是分为两部分的:一部分是所谓“公事公办”的,另一部分则是关涉与个人有“关系”或者与特殊权利有关系的。这后一部分事务通常是以私人的方式或者向特殊权利倾斜的方式去处理的。这两种行为样式,即私人化倾向与向权力或特殊权利倾斜的倾向,在我们今天的司法生活中,必然表现为一部分司法公职人员的的徇私枉法行为。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通常都是有经济好处的,从有关的“私人关系”那里、从有关的“掌握权力者”或“特殊权利者”那里得到经济的回报,得到司法权力的“租金”。更复杂的情况还在于,当某一司法案件的双方都处于“关系”中时,甚至会发生双方“租用”司法权力的竞争。人们今天的生活语言中流行的所谓“先打关系,再打官司”的说法就生动地表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

简而言之,司法权力的寻租倾向、司法行为中的私人化倾向与向权力或特殊权利倾斜的倾向直接地损害着司法的正义,阻碍我们的法律生活实现它的基本目的——界定与保护权利,并妨碍支撑这种法律生活的伦理——尊重权利的伦理的发展。这是我们今天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5.个体生活价值:选择与调适问题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个体生活价值观,在发展上表现出明显的多元性特征。怎样看待这种多元性?与一些人主张的对价值多元性采取批判和否定的态度(认为生活价值观上的多元性容易导向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享乐主义,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也不利于个体的成长和发展)不同,我们认为,不应把价值观中出现的或可能出现的问题归结于多元性本身,对生活价值的多元性应作客观的、理性的分析。

由于生活价值涉及到生活的诸个领域,标志生活价值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对生活态度的认识不可能完全相同,所以,要求所有人都以同一种生活态度来对待生活的观点是没有存在理由的;同样,对生活目的而言,不同个体之间也会出现分歧,为着同一生活目的而生活的情形也是不可能发生的。因而,个体生活价值观上的多元性来源于个体自身对生活意义的不同思考和对生活实践的不同体验,有意识地限制个体生活价值的多元发展有悖于生活的真正意义,生活价值的多元性是不可能被某一“道德原则”所涵盖的。

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是:在多元性基础上,个体对生活价值作怎样的选择与调适才有利于发展一种积极和向上的人生?这是本课题在讨论个体生活价值时所遇到的更重要和更关键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可越过个体生活价值发展的现实基础。从本源上来说,个体生活离不开社会生活的大环境,社会生活的变动必然会引起个体生活价值观的变动,而且这种影响是直接的、巨大的和深刻的(其影响效果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只要我们稍稍留意自己或周围人的生活中所发生的变化,对这一点就不难理解。这种变化使得生活以及生活价值向我们展开了它多样性和丰富性的一面,从而我们面临着由生活自身的变动而引发出的对多元生活价值的“选择与调适”问题。这其中包括社会转型时期个体在选择与调适多元生活价值时会碰到的许多具体问题,例如

(1)把效益和功利作为选择生活价值的标准。生活价值的某些方面是与实际的生活评价和期望相联系的,调查表明,多数人关注能够带来较大功效的工具性生活价值(知识、才能、地位等),而对“德性”这样的目的性生活价值比较淡漠。

(2)重视生活价值中的物质性因素,经济活动的价值观浸透于生活价值之中。如把工作(劳动)价值与金钱价值等同起来,金钱价值成为生活价值的重要参数。告别了“谈钱色变”的年代,人们对金钱价值的追求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过分夸大金钱价值与生活的必然联系,无疑是对幸福生活的片面理解。

(3)生活价值是个体的主动选择,个性化特征相当明显,个体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普遍有效的调适方案很难制定。从个体来说,自我的价值平衡和协调发展有赖于个体对生活意义的正确认识;从社会来说,不可能为每个个体设计出合理的个体生活计划。

这些方面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变革对个体生活产生强刺激影响的作用的结果,这一客观存在的社会环境是我们不能忽视的。

6.个体道德价值:激励性问题

与个体生活价值中存在的问题相比较,个体在道德价值中表现出的某些倾向更为复杂。由于道德价值是诉诸精神和心灵的一种体认和醒悟,所以,它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联系不似个体生活价值那样直接和紧密,在发展方向上有其独立性特征。当然,社会的转型和变革也会对个体道德价值的培养和形成产生一定的影响,个体的精神世界总是依附于现实的社会环境而存在的。

个体对道德价值(包括理想与信仰价值、道德品性价值和道德人格价值)在人生中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与理解大多比较明确,这表明道德价值依然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是,问题在于能否把这种认识所表达的态度落实到实际的生活实践和行为之中?由于个体的道德践履依赖的是主动的、自觉的意识和自我内心的激励,它不可能取决于外力的推动和催化,因而,个体发展道德价值的激励性问题在今天的生活中显得特别突出。

个体发展道德价值的激励性问题主要有如下的几方面表现:

(1)表达的道德态度与实际的道德行为相脱节。一些人能够很容易地就某一道德事实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并作出善恶评价,但却仅此而已,没有去实施道德行为的动力,这就是所谓的“只说不做”或“干打雷不下雨”。而当自己处于利益与道德相冲突的情境中时,道德态度与道德行为的矛盾就更为尖锐,它们之间的距离会进一步扩大。

(2)把道德价值只看作是人生的理想追求,只在心理上表示认同和赞许,缺乏实实在在的道德努力。塑造高尚的道德人格的确是一个艰苦的人生历程,但正因为如此才显示了道德的无穷魅力,而若只是停留在钦羡道德价值的层次,个体发展道德价值的愿望也只能是“乌托邦”了,至多获得一种心理上的道德满足感。

(3)缺乏自我道德激励的另一种表现发生在“人我”评价关系中。某些人对他人的道德行为和社会的道德状况评价较低,似乎不满意别人所做的一切;而自我的道德评价却较高,认为自己的言行是符合道德要求的,自己的品行是高尚的,自己可以站在一旁期待他人和社会的道德改善。我们不知道这类人的自我道德评价是否真实可信,若的确如此,也不应持这样的道德态度,因为社会的道德建设尚有大量工作可做,个体的道德修炼是无止境的;若不是如此,情况就更糟,它或者说明这类人对道德价值的真正意义认识不清,或者这仅仅是某种虚妄的道德平衡心理。

道德激励要求的是个体“愿意”践履道德价值,它建立在个体的道德态度、道德理想和道德评价之上,最终落实到道德行为之中。如果个体缺乏自我的道德激励,就不可能自觉地发展和实现道德价值。

Ⅱ.对策

在分析了我们今天生活中面临的一些主要的伦理与道德问题之后,我们从社会生活与个体生活的发展的角度,从中国朝向现代社会的文化转型的角度,讨论一下社会的可能的对策,但是这样一种立场并不是毫无问题的。就以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来说,它在今天已经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民主制度仍可能导致一国人民的利己主义,民主制度的发展应当把有关的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的利益考虑进来。此外,个体的独立化发展也未必是在使人的个性更丰富,现代的社会交流媒体的商业化造成了一种匿名的无人称的文化现实,它甚至有剥夺人的个性发展的可能。因而我们在面对将转向的现代社会时,对现代社会本身的价值也需要有所反省。所以,我们今天对解决中国当前问题的对策的考虑应当有更深一层的思考,即对于解决当前问题之后的问题的思考。就是说,这种考虑一方面要着眼于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又要考虑到如何应对这之后将出现的问题。虽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但仍应未雨绸缪。

我们在下面将提出的“对策”,只是带着这种意图提出的一些初步的思考,它们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结论”。我们所以提出这些对策,一是因为这是这项研究的一个很专门的目的,二是希望它能于研究者们的进一步的思考有益。

对策之一:进一步开放社会公共生活

无论从社会生活的方面还是个体生活的方面来看,中国社会当前与长远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公共生活的进一步开放与发展。从社会生活发展这方面看,首先,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中国社会的村社性质才能改变,农村才能城镇化,农村与城市的对立才能消除,农民才能进入现代社会,成为公民社会中的积极成员。其次,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才能容纳个体的独立化发展,才能使更多的人,而不是少数人,有发展的空间,影响个体的发展起点的社会条件与机会上的偶然性才能减少,从而人们利用这些偶然的条件与机会取得有利的竞争起点,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发展的竞争的动机才会减弱。第三,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健全的公共生活伦理才能发展,因为只能当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相互交往,对他人的尊重态度与适度的考虑与关切才会发展,对这种考虑与关切的狭隘的排除性才会逐步弱化。第四,只有进一步开放和发展公共生活,那些支撑社会公共生活的生活关系及其架构才能有生长之基础,相应的社会生活规则才能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对相反行为的鄙弃态度才能普遍发展。第五,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理解、宽容与对话的精神才能发展,有益于个体发展其健康的生活价值、个性与精神价值的社会文化才能发展,从而社会生活才能展现更为丰富的内容。最后,也只有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公共生活领域自身的价值才能发展,只有当这些价值充分发展,人们才能更清楚地意识到家庭生活与交往生活中的感情关系的独特价值,从而更珍视与维护这些日常生活伦理价值。

所谓进一步开放与发展公共生活,首先是指社会公职地位向更多的人而不是较少的人开放。社会公职地位,无论是政府组织中的或非政府组织中的,都是社会生活中被赋予了特殊责任与相应的权力利益的角色位置。这些角色越为少数人垄断,公共生活越封闭,责任的一面越弱化和偏狭,只有使它们向更多的人开放,这两个方面才能够达到平衡。其次,这是指社会公职地位向能胜胜任者开放。所谓胜任,是指有能力负起所赋予的责任;所谓向能胜任者开放,是指不计能胜任者的社会背景,即他们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背景等等,而只考虑他们是否具有与负起这些责任相应的品质。显然,只有当社会的公职地位朝向这种方向前进时,一种妨碍社会正义价值发展的主要的社会因素,即一部分人以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获得有利社会地位的可能性,才能不再成为影响人的公共生活行为动机的主要因素。

对策之二:发展尊重他人的公共生活伦理

我们在公共生活中指说的“他人”,是指与当事者没有私人关系者,即“一般他者”。在公共生活中,尊重他人的态度一般都表现为对有关的他人的适度的考虑与关切这种实践态度。关于发展这种态度这一社会努力的必要性,我们已在前面多处作了说明。因此,我们在这里只来讨论这种努力可能采取的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发展这种尊重他人的态度的重点是成人社会自身。人们在说“从孩子抓起”时的确说出了一个真理,但“教育者”的确首先要教育自身。儿童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弱者,在两个特别的时期受着成人社会的强烈影响,一是儿童5—9岁学习交往的时期,此时期他们个别地受父母的行为的影响,群体地受老师指导的影响;二是13—18岁即中学时期,这是发展心灵和英雄崇拜的时期,此时期受社会上成人行为的影响更多,他们心目中的“英雄”、“强者”会与他们日常所见的成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并强烈地受其影响。所以,不言而喻,成年人在公共生活中彼此不尊重的态度与行为是对儿童心灵发展的极大摧残。

其次,成人社会发展尊重他人的伦理态度的最好方式是成人社会自身的讨论。成年人有对生活的丰富的经验,他们能够理解不同相待方式产生的不同经验感受;而且,在相互交流这些感受时,他们通常能够接近于某种共同意识(common sense)。这种交流中的态度虽然原则上只是“表达的态度”而不是“实践的态度”,但是这种表达的态度在通过接近共同意识而获得发展时,对于个体的实践态度会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且,这种讨论本身的自然发展,会产生持续性的影响,这种影响会借助于相互理解的扩大而加强。

第三,成人社会中的这种讨论的生命力,在于它的自发性、无组织性和无宣传目的。通常,一个人遭遇的一次事件,目睹的一个情节,在电视上看到的一个节目,或一位读者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种感慨,都可以引起这样的自发性的讨论。它的真正价值在于参与者在表达上的真实性和无功利目的性。以某种宣传目的组织这类讨论会扼杀它的真实价值,在这种讨论中,由于言说者通常有某种功利的目的,言说者与听者之间通常都有某种立场上的对立。所以,政府组织对这类讨论作行政的指导或干预通常不能有好的效果。在影响成人社会的这类讨论方面,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远比政府组织的更大。在城镇,社区的、社团的组织在多方面起着这种作用。在农村,村社在今天仍然是一种基本的组织,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农村中的行业组织及其他自发性的合作组织可能在一定程度起这种作用。社区的与社团的组织不应当去对讨论提出指导性的要求与安排等等,而应当以恰当方式提供公共生活的场合,使人们能够有机会自由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有关意见,自发地进行讨论。

对策之三:发展社会协商,促进利益关系的协调

成人社会即公民社会的这种自发的讨论是社会协商的基础。在社会利益关系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出现错动与分化的情况下,真实的利益关系的新协调只有在广泛的社会协商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

所谓广泛的社会协商,一是指所有利益主体都能参与这种协商,并且每个成人公民只要出于关切就能参与有关的讨论,而不是由一部分人来排斥另一部分人的参与。二是指每一利益主体有公平的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并且这种声音被所有其他人群听到。三是指这种协商以各个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方式进行,并且它所产生的结果能够影响有关的社会制度安排上的调整与政策的调整。

我们今天当然还没有这样充分广泛的社会协商,而且从社会生活的现实来说,这种充分广泛的社会协商只能是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去接近的。但是应当说,由于我们的社会协商还发展得不充分,我们还没有达到利益关系的新协调。利益关系的协调是公共秩序的基础。着眼于中国向现代社会的发展并逐步面对以后的问题,逐步地发展社会协商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个过程中,使社会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按照已经得到表达的公共意见的方向稳步地调整,不断扩大协商的范围,使越来越多的人能根据意愿参与讨论,是这种协商取得进步的两个主要之点。我们的社会应当朝着这一方面前进。舍此,就不可能逐步地减少一部分人利用偶然的社会条件与机会获得有利的社会起点的可能性,也不能制止这种动机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动机的普遍发生,社会生活就将可能陷入难于终结的利益对抗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生活的剧烈动荡。

对策之四:发展民主政治

广泛的社会协商的发展,也就是社会的民主政治的发展。

民主政治之所以尤其是现代社会的政体形式,基本的原因之一是现代社会都是建立在个体的比较充分地发展的基础上,并且民主政治一方面能够容纳各个个体的独立发展,一方面能以一些特殊的安排避免个体发展之间的大量冲突,并当冲突一旦发生时以一些特殊的公认的制度性程序解决这些冲突,因而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我们今天的生活的一个基本的变化,是个体正在经历独立化的发展。随着这种发展,民主政治也将不断发育,并逐渐具有更充分的形式。着眼于未来的发展,并着眼于所面临的实际利益关系的新协调的需要,我们的社会在最近的将来,应当把发展民主政治作为一个最重要的对策。

发展民主政治,解决好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是首要的问题。要解决这种关系,首先要厘清政府、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确定公民社会是国家的主体,是社会权力的主体这一基本关系,以及政府是公民社会的服务者与维护者这一基本关系。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是社会政治生活而且是经济生活的直接组织者。这种角色地位正在发生一种重要的变化:即政府不再作为经济生活的直接组织者,而是作为公共政治生活的以及一般公共生活的组织者和服务者而活动。这种变化使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变得更为直接,使确定政府与公民社会的政治关系有了现实的基础。政府是公民社会的服务者与维护者的观念,只有在这种关系的不断的调整与明确中才能发展。尽管“保民官”与“父母官”的观念至今还是许多人对于政府,尤其是对于政府官员的基本观念,但随着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的直接化,这种观念正在发生改变,在公民社会的一面正在产生出对于政府活动的要求。

其次,需要逐步地发展公民社会对于政府活动的干预与监督。在明确政府同公民社会的政治关系以及政府活动的基本目的后,政府活动的两个基本方面——政府工作与政府行为——的关系也应变得更为明确。所谓政府的工作,是指政府作为公共政治生活以及一般公共生活的组织者与服务者的活动,这方面的基本问题是政府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的问题,即政府“是不是把该做的事做好了”的问题。所谓政府的行为,则与政府作为公共政治生活及一般公共生活的组织者与服务者的活动方式有关,其基本的问题是政府是否能获得公民社会的基本信任的问题,包括两层相互联系的含义:一是指政府“所做的事是不是该做”,二是指“该做的事是不是做了”。公民社会需要一方面努力发展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使社会对于政府工作的评价与意见等等有充分的表达与反映渠道,在这方面,社区性的居民组织可能将是一种较为适宜的途径,同时政府组织中也应当有专门的部门接受来自公民社会的要求与意见;一方面努力发展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鼓励社会成员以社区的、社团的方式,通过公共媒体并最终通过法律或人民代表大会揭露并制止可能发生在一些政府部门中的越权行为与渎职行为,以保证政府以恰当的方式发挥和履行其职责。

第三,需要逐步发展对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的社会监督,以消除权金交易的腐败行为。在民主政治中,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是公共责任的行为,应当面向整个公民社会而不是一部分与自己“有关系”的人们。发展这种公共政治传统是消除公共生活中的私人化倾向和无契约、无承诺、无准则的行为倾向的基本方法。公民社会应当积极促进这种公共政治生活传统的发展,使社会有足够强大的力量揭露那些以公共权力作私人交易以谋取好处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并使他们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

发展民主政治的另一重要问题,是促进社会成员对公共决策的干预参与。公民社会应当创造出更多的途径与机会,例如社区与社团中的讨论,以及公共媒体上的讨论等等,鼓励社会成员关心并参与有关重要的公共生活事务的讨论,从而对重大的公共决策发生影响和进行民主的干预。

对策之五:发展法治

法治与民主政治有密切的联系,这两者可能是解决我们当前的公共生活中的问题甚至中国社会今后长远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两个主要的对策。法治不是我们传统观念中的“苛法”或“苛刑”。在其最一般的意义上,它是指“以有规则的方式管理法”,即使对法律的管理面向一切社会成员。由此,法治的两个最基本的优点就在于:一,它从伦理上并明确地从法理上肯定每一社会成员作为自然人的法律上的地位,二,它从法律的管理上避免了因领导人的更替或个人意见上的变动而引起的任意性的影响。与民主政治一样,法治的积极价值在于:虽然它自身是非目的性的法律的架构,但它能清除出一块基地,使社会成员能够去发展自己的合理目的和精神价值。

着眼于我们的现实,作为一种对策,法治的发展只有一步一步地走,才能逐步成为新的法律生活传统。在最近之将来,法治的发展上的进步应当着重从司法的改进入手。因为,司法活动是法律的最重要的行为,只有改进司法,改变当前人们对司法工作的不甚满意和对司法部门的不甚信任的状况,社会才能建立起来对法律的信心,公民社会中的对于守法责任的观念才能普遍地生长。

司法的改进,其基本的宗旨当在于实现司法的正义。在当前,这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需要采取必要的制度上的安排,以根绝司法公职人员以司法权力作交易的权金交易行为。这些安排可能当包括提供对司法人员的任用实行更严格的资格考察,更独立的任聘制,和提供给司法公职人员更丰厚的薪金。在这些安排之下,社会当明确宣布:司法人员的一切公务活动都是向公民社会全体成员以及向后者以明确形式宣布采取的法律负责的活动;对公民社会的法律意志的忠诚是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一种基本的品质;一旦司法公职人员以公务活动谋取私利,他们将受到较一般犯罪行为更重的法律审判。社会还应明确宣布:任何明确地或暗示地以金钱或其它利益贿赂或收买司法公职人员,以便获得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偏护态度的行为,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同样应受到法律的审判。同时,社会应当发展更为独立的司法援助制度,使得一些复杂的案例可以借助这种制度安排使情节更为明晰,以便能平衡司法人员仲裁机智上的不足或倾向上的偏失,以确保司法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第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根除司法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向权力与特殊权利倾斜的行为。公民社会当通过国家组织确定一些基本安排,以确保司法公职人员以公正态度履行公务而遭到有关的“掌握权力者”和“特殊权利”者报复时,提供司法检察上的帮助,保护司法公职人员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并对确有证据向司法公职人员实行报复的人员进行公开审判。在这些安排之下,社会亦当明确宣布:司法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向权力或特殊权利倾斜同样是严重的司法犯罪行为,并且这些司法公务活动必须接受公民社会的监督与审查。

第三,还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安排,以根除司法公职人员因直接间接的私人关系而徇私枉法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发展明确的规避制度,这种制度应当确定,不仅当司法公职人员与法律当事人有直接关系时应当退出审理工作,而且有间接性的关系时亦当如此。在这些安排之下,社会亦当明确宣布:司法公职人员以偏护态度对待与自己的同事有关的法律当事人,或者因有私人关系退出审理工作的司法公职人员以明确的或暗示的方式影响负责审理工作的同事,使其对与自己有关的法律当事人采取偏护态度,都是司法犯罪行为,都同样应受到司法的检察。

对策之六:实行由国家保障的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

为保障公共生活的基本秩序,公民社会的基本利益就在于使每一个儿童,不论其家庭境况与居住环境如何,都作为具有健全的公共生活伦理并有能力参与公共生活的人进入公民社会。为保障这一点,公民社会必须通过国家的立法充分地保障每一个青少年能受到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并能通过国家的立法使每个成人公民承担起使自己的子女完成公民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如果我们的社会目前还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应当努力通过国家的立法在最近的将来做到这一点。公民对于国家的基本义务是纳税,公民缴纳的税金应当首先用于保障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以及给义务教育工作者提供足够丰厚的薪金。即使国家因保障公民义务教育而不得不相应地减少对经济发展及其他公益事业的投入,这种对公民义务教育的保障也是必需的,因为这直接影响人们的公共生活的质量与水准。

同时,国家保障的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除了应当使受教育者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之外,还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使受教育者能理解家庭生活与交往生活中的那些特殊价值;(2)使受教育者能理解公共生活的价值与公共生活的基本伦理准则;(3)使受教育者了解我们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并能够理解我们的文化传统;(4)使受教育者了解其他民族的历史与文化,并能够理解其他文化的一般特点。

我们可以预期,当由国家保障的免费的公民义务教育通过立法、通过公民社会的实践在我们的生活中成为现实时,公共生活的准则就将不再只是人们口头上的东西,而将成为普遍的实践态度,我们的私人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之间也就将不再存在难于跨越的鸿沟,每一个人也就将在公共生活中受到更多地尊重。

对策之七:发展有益于个体生活价值之合理发展的宽容和对话的社会文化

我们的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变动为个体生活价值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和可能,这是可以看得见的事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社会必将朝着更加有利于个体生活价值合理发展的方向变动。也许社会的经济进步和物质水平的提高是最可预知的前景,但我们同样应对社会文化的提升抱有信心。社会文化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可以容纳许多与社会生活相关的专门文化,而且,每个人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感受也有不同,从个体生活价值合理发展的角度出发,理解、宽容和对话是必不可少的社会文化要求。我们的社会应当倡导一种能够理解个体生活价值、宽容个体的生活价值选择和能够就个体生活价值进行平等对话的社会文化,这些方面的工作我们现在做得还很不够。

对生活价值的理解,如果从价值的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讲,似乎没有什么可以言说的新东西。但是,我们一旦考虑到曾经有过的否认个体生活价值存在的合理性的不幸遭遇,再来看看生活正在发生的变动以及由这些变动引起的个体生活价值领域所萌发的勃勃生机,我们对生活价值的理解就不是多余的事情。理解是发展的前提,对生活价值的理解至少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认个体生活具有价值意义,不可随意剥夺;二是实现个体生活价值是发展个体道德价值的重要中介,没有对生活价值的体验,自然也难以践履道德价值;三是个体生活价值的多元性取向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生活价值观上的差异,没有理由要求统一的、相同的个体生活模式。

对生活价值选择的宽容是对个体自由和主动精神的尊重。选择是个体行为,强行干涉显然是对个体的侵犯。如果打着某种维护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旗号左右个体正当的生活价值选择,这将是道德虚伪性的表现。我们在生活价值选择中应用宽容原则,一方面是指个体之间以理解与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不同的生活价值选择,即把各个个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同等权利和不妨害社会的公共生活的前提下自由选择的生活价值都看作是值得尊重的;另一方面是指社会为所有人的生活价值选择提供公正、平等的宽松环境,这是更大范围的社会宽容,其影响面更广。当然,宽容并非表明个体的任何随意、任性的生活价值选择都是道德的,宽容所认可的生活价值选择应当具有向善的道德意义。

个体生活价值的对话,与社会的伦理秩序密切相关。个体生活价值的合理发展离不开公共生活的健康发育,而公共生活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协商对话。具体到个体生活价值,其协商对话方式可以有多种,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有三条:一是与主持社会公共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政府部门对话,通过对话,使社会公共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有利于个体生活价值的合理发展;二是与舆论宣传媒体的对话,提倡什么或反对什么生活价值,不只是媒体的事情,个体的意见也应参加进来,以寻求更佳的生活价值导向;三是与理论工作者的对话,虽然理论工作者的专业权威应予尊重,但个体丰富的生活实践不是每一位理论工作者都能经历的,通过对话,不仅能发展生活价值理论,更能使生活价值接近生活的本来面目。

对策之八:发展关切生命的精神价值、关切个体的道德发展的价值态度

人们对于实际的物质生活的追求是无法阻挡的,而且消费生活的欲望也不可遏止,这不足为怪。但是,物质生活不是生活的全部,它只是生活的一部分,而精神生活是生活中另一更为重要的部分。不幸的是,以道德价值为主体的这一部分的重要性虽被人们所认识,但在行动上却常常被搁置一旁,这种境遇在现今表现得相当明显。

治理人们的精神荒漠远比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困难得多,这不仅由于对物质匮乏体验至深的中国人首先渴望尽早实现富裕,还由于精神生活主要诉诸于个体的心灵体认,是个体内心自觉的道德践履,它不可能在短时间内积淀于个体的主动意识之中。因而,为解决精神和道德领域存在的问题而设计某种具体的对策是不切实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手不管或无事可做,我们也许能够从强化生命的精神价值和提高个体的道德生活品味上入手做一些文章。

首先,鼓励人们从日常生活的小事中逐渐体会道德行为对于生活的意义,培养道德感。在家庭、在职业岗位、在公共生活中,都有许多不起眼却具有道德意义的事情,做与不做对培养和提高人的道德感很有关系,如孝敬父母、礼貌待人、保持清洁等等,长期坚持下去,形成一种好的待人接物的道德习惯,这本身就是一种促进个体精神价值发展的道德修养过程。重要的是躬行实践,从实践中体味道德的可持续生长性。

其次,提倡思考生活、反省行为的道德态度。只要是心智正常的人都会对生活有所思、有所想或对做过的行为作出反省和评价,而且不可能不涉及自身的精神和心灵。这样的道德态度无疑对选择具有精神价值的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引导作用,精神的折磨、灵魂的拷问正是确认道德终极关怀意义的有效方法。

第三,利用英雄人物、模范人物的道德人格感召力量。这是社会的责任,社会创造的道德环境是发展个体道德价值的支持因素,雷锋曾经给几代人树立了道德榜样,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雷锋式的道德典范。从这些道德典范身上,人们不仅学到了许多优良的精神品质,更重要的是可以由人及己,别人能做到的自己也能做到,并在学习实践中,体会人生真义,发掘自身的道德潜能,找到精神家园和生命的归宿。

最后,普及道德教育,改革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形成终生教育的系统网络。普及是指道德教育应施于所有人而不是某一部分人;道德教育的形式应多样化,使人们易于和乐于接受;道德教育的内容应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和补充;终生教育是指道德教育不仅仅针对青少年,还要针对成年人,使道德教育贯穿于人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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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申白,孙春晨.伦理新视点:转型时期的社会伦理与道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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