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性概念经历了从自然法学派的“正当性”到法律实证主义的“合法性”“有效性”的历史演变,那么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究竟该如何正确地理解正当性概念?
正当性与合法性这两个概念颇具亲缘性,以至于在中文中普遍混淆使用,使人难以辨清。在中文学术文献中,“合法性”的使用频率远高于“正当性”。合法性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外延较大,因而含义模糊。广义的“合法性”包括:(1)“合法律性”,即狭义的合法性,指行为或状态的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2)“正当性”“合理性”,指行为或状态的存在符合某种抽象的价值标准或道德原则。所以,“对一个行为、事件或规范进行‘正当性’评估,在逻辑上可能出现四种不同的组合:(1)既合法又正当;(2)合法但不正当;(3)正当但不合法;(4)既不合法也不正当。(1)是正当性的完满状态,(2)、(3)是正当性的欠缺状态,(4)则完全不具备正当性。除(1)外,后三种都隐含着某种程度的正当性的困境或危机”。2053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