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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哲学论

ISBN:978-7-5004-8287-1

出版日期:2009-12

页数:175

字数:88.0千字

丛书名:《西方学术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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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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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维特根斯坦先生的《逻辑哲学论》,无论它是否证明为它所论述的问题提供了最终的真理,由于它的广度、眼界和深度,都确实应该被认为是哲学界的一件大事。它从符号论的原则和任何语言中词和事物之间所必须具有的关系出发,将这种研究结果应用于传统哲学的各个部分,显示出在每一种情形下,传统的哲学和传统的解决方法是如何由于对符号论原则的无知以及对语言的误用而产生的。

首先讲述的是命题的逻辑结构与逻辑推论的性质,继而讲到认识论、物理学原则和伦理学,最后讲到神秘的东西(das Mystiscke)。

要理解维特根斯坦先生的这本书,必须了解他谈的是什么问题。在考察符号论的理论部分中,他谈的是一种在逻辑上完备的语言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语言,有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当我们使用语言,希望借此来意指某种东西时,我们心中实际发生了什么,这是个问题;这个问题属于心理学。第二,在思想、词或句子以及它们所意谓或意味的东西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的问题;这个问题属于认识论。第三,如何使用语句来表达真的而不是假的东西的问题;这属于研究所要考察的语句的论题的专门科学。第四,一个事实(比如一个语句)要能成为另一个事实的符号,这两者必须具有什么关系的问题。最后这个问题是一个逻辑问题,也就是维特根斯坦先生所谈论的问题。他所谈的就是关于精确的符号论的条件,即其中一个语句要“意指”某种完全确定的事物的符号论的条件。实际上,语言多多少少总是模糊的,因此,我们所断言的东西永远不能十分准确。这样,关于符号论,在逻辑上便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1)在符号结合中有意义而不是无意义的条件;(2)在符号中或者符号的结合中有其唯一的意指或者说有所指的条件。一种在逻辑上完备的语言,既有防止无意义的句法的规则,又有一些总有其确定而唯一意指的单一符号。维特根斯坦先生谈的是一种在逻辑上完备的语言条件——这不是说任何一种语言在逻辑上都是完备的,或者说我们相信此时此地,我们自己就能建造一个在逻辑上完备的语言,而是说语言的全部职能就是要有意义,而它只有在接近我们所假设的理想语言的时候才能相应地完成这一职能。

语言的主要任务是肯定或者否定事实。有了一种语言的句法,只要知道其组成成分的词语的意谓,一个语句的意谓便随之确定了。要使某个语句能肯定某个事实,不管语言是如何构成的,语句的结构和事实的结构之间必须有某种共通之处。这也许就是维特根斯坦先生理论中的最根本的主题。而且他主张,语句和事实之间所共有的东西,它自身是不能在语言中被说出来的。按照他的说法,它只能被表明,而不能被说出,因为无论我们说什么,都需要有同样的结构。

一种理想的语言的第一个要求是,每个简单之物都有一个名称,而且两个不同的简单之物决不能有同一个名称。一个名称是一个简单的符号,这是在其自身不包括其它符号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在一种逻辑完备的语言中,只要不是简单之物,就不会有简单的符号。代表整体的符号是一个含有代表各部分的符号的“复合物”。谈到“复合物”,就如同在下面将要表明的一样,我们已经违反了哲学语法的规则,但这在开始是不可避免的。“历来关于哲学问题所写的大多数命题和问题,不是虚假的,而是无意义的。因此,我们根本不能回答这一类问题,我们只能表明它们的无意义性。哲学家的大多数问题和命题,都是由于我们不理解我们语言的逻辑这样一个事实而产生的。这些问题与‘善比美更为同一还是更不同一’之类的问题同属一类。”(4.003)在世界上,复合物是一个事实。不是由其它事实所组成的事实,也就是维特根斯坦先生所称的事态(Sachverhalte1941754),而可以包含两个或更多的事实的事实,则被称为事实:因此,比如“苏格拉底是明智的”是一个事态,也是一个事实,而“苏格拉底是明智的,并且柏拉图是他的学生”则是一个事实而并非一个事态。

他把语言的表达比作几何学中的投影。一个几何图形可以用许多方式被投影:这些方式的每一种都对应于一种不同的语言。但是不管采用其中的哪种方式,原图形的投影性质仍然是不会变的。如果命题在肯定事实的话,这些投影性质就对应于他的理论中命题和事实必须共有的东西。

就某些基本的方面而言,这自然是明显的。例如,不可能做一个关于两个人(此刻暂且假定人可以作为简单之物)的陈述,而不用两个名称,如果你要陈述这两个人之间的一种关系,那么在你用于陈述的句子中,就必须在这两个名称之间建立一种关系。比如我们说“柏拉图爱苏格拉底”,在“柏拉图”一词和“苏格拉底”一词之间的这个“爱”字,就在这两个词之间建立了某种关系,并且正是由于这个事实,我们的句子才能够陈述用“柏拉图”和“苏格拉底”这两个词来命名的人名之间的一种关系。“我们绝对不能说,复合符号‘aRb,表示‘a处在Rb的某种关系中’,而必须说,‘a’处在和‘b’的某种关系中,表示为aRb”(3.1432)

维特根斯坦先生用“我们给自己创造事实的图像”这一陈述(2.1)来开始他的符号论理论。他说,一个图像是一个实在的模型,并且图像的要素与实在的对象相对应:图像本身是一个事实。事物之间彼此具有某种关系这个事实,则是由图像中它的要素相互之间具有某种关系那个事实来表示的。“在图像和被图示者中,必然有某种同一的东西,因此前者才能是后者的图像。图像要依靠自身的方式来表示实在——正确地或错误地——而必须和实在有共同的东西,即它的图示形式。”(2.161,2.17)

谈到实在的逻辑图像的时候,我们仅仅是想要指出其在任何意义上为一个图像在本质上所必须具备的相似性,也就是说只想要指出逻辑形式的同一性。他说,一个事实的逻辑图像就是一个思想。一个图像可以与事实相符或者不相符,从而相应地为真或者为假,但是在两种情形下,它都与事实有共同的逻辑形式。他所说的图像的意思,用他自己如下的陈述来说明:“留声机唱片、音乐思想、乐谱、声波,都互相处在相同的图示的内在关系之中,这就是语言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它们的逻辑结构都是共同的。(就像童话里的两个少年,他们的两匹马和他们的百合花,在某种意义上是同一的)。”(4.014)一个命题描绘事实的可能性,依赖于对象在命题中为符号所表示的这个事实。所谓逻辑“常项”不是由符号所表示的,而是自己在命题中表现出来,正如在事实中一样。命题和事实必须呈现出同样的逻辑的“多样性”,而其本身是不能被表示的,因为在事实和图像之间,它必须是共同的。维特根斯坦先生主张,任何一个真正的哲学上的东西,都属于只能被表明的东西,即属于事实与其逻辑图像之间共同的东西。由此可以得出,在哲学中不能说出任何正确的东西。每一个哲学命题都是坏的文法,通过哲学讨论,我们所能希望达到的不外乎是使人们明白,哲学讨论是一种错误。“哲学不是一门自然科学。(‘哲学’一词所指的东西,应该是位于自然科学之上或者之下的东西,而不是同它们并列的东西。)哲学的目的是对思想的逻辑澄清。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一部哲学著作,从本质上来看是由一些解释构成的。哲学的成果不是某些‘哲学命题’,而是把命题澄清。哲学应该把那些没有哲学便会模糊不清的思想弄清楚,并为之划定明确的界限。”(4.111和4.112)根据这个原则,为了使读者理解维特根斯坦先生的理论所必须说的东西,都是这个理论本身谴责为无意义的东西。我们将带着这个附带条件来尽力表达那幅似乎是作为他的体系基础的世界图画。

世界由事实组成: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说出事实是使得命题为真或为假的东西,来说明我们所指的意思。事实可以包含事实作为它的组成部分,或者不包含这种部分;例如:“苏格拉底是一个明智的雅典人”,就是由两个事实组成,即“苏格拉底是明智的”和“苏格拉底是雅典人”。一个不包含一些事实为组成部分的事实,维特根斯坦先生称为一个事态。这就是他所称为的原子事实。原子事实尽管不包含一些事实作为组成部分,但它还是包含一些组成部分。假如我们可以把“苏格拉底是聪明的”看作是一个原子事实,我们就看出它包含“苏格拉底”和“聪明的”两个成分。如果一个原子事实被尽可能地(指理论的而不是实际的可能性)充分地分解,最终得到的成分就可称为“简单之物”或者“对象”。维特根斯坦并没有坚持我们能够在事实上分离出这种简单之物或者得到关于它的经验知识。这就像电子一样,是一种理论所决定的逻辑的必然。他坚持必须有简单之物的理由,是每个复合物都以一个事实为前提,假定事实的复合性是有限的是不必要的;即使每个事实都包含无限个原子事实,而且每一个原子事实都包含无限个对象,也仍然必须有对象和原子事实(4.2211)。关于一定的复合物存在的断言,可以得出它的成分以一定的方式发生联系的断言也就是关于一个事实的断言。因此,如果我们给予复合物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仅仅在某个命题、即断言该复合物各成分之间关系的命题的真实的情况下才具有意义。这样,复合物的命名要以命题为前提,同时命题又以简单之物的命名为前提。由此,简单之物的命名在逻辑学中就表现为逻辑上的起点。

假如所有的原子事实都已知道,并且知道这些就是全部的原子事实,世界就可以完全地被描述出来。仅仅为世界中的所有这些对象命名还不能把世界描述出来;还必须知道以这些对象为成分的原子事实。有了这种原子事实的总和,每一个真的命题,无论多么复杂,在理论上都可以推论出来。一个断定原子事实的命题(不管真或假)叫做一个原子命题。一切原子命题在逻辑上都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一个原子命题蕴含任何别的原子命题,或者与任何别的原子命题相矛盾。因此逻辑推论的全部工作所涉及的都是非原子命题。这种命题可以称为分子命题。

维特根斯坦的分子命题理论依靠他的真值函项结构理论。

命题P的真值函项是一个包含P的命题,而且它的真或假仅仅依靠于P的真或假,同样,P、q、r……几个命题的真值函项,是一个包含着pq、r的命题,而且它的真或假仅仅依靠pq、r……的真或假。乍看起来,好像除了真值函项以外,还有别的命题函项;例如“A相信p”就是这样,因为一般地说,A会相信某些真的命题和某些假的命题:除非他是一个极具天赋的人,我们不能从他相信p这一点来推断出p是真的,或者从他不相信P这一点来推断出p是假的。其它明显的例外,例如“p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命题”或“p是一个关于苏格拉底的命题”。可是,由于下面这些将要被谈到的理由,维特根斯坦先生坚持认为,这些例外只是表面上的,并且主张每个命题函项实际上都是真值函项。由此就得出:如果我们能够一般地来定义真值函项,我们就可以借助初始原子命题的集合而得到一切命题的一般定义。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着手做的事情。

舍菲尔博士曾经证明(《美国数学学会会刊》,第14卷,第481~488页):一组给定的命题的一切真值函项,可以由“非p或非q”或者“非p和非q”两个函项中的其中一个构成。维特根斯坦使用的是后者,说明他对舍菲尔博士的工作是了解的。其他的真值函量由“非p和非q”来构成的方法是很容易理解的。“非p和非p”是等值于“非p”的,因此用我们的初始函项,我们就可以得到否定的定义:由此我们可以定义“pq”,因为这就是“非p和非q”也就是我们的初始函量的否定。其他真值函量则是从“非p”和“pp”扩展出来的,这在《数学原理》的开头部分有详细的说明。当作为我们的真值函项的主目的命题由列举而给定时,这就提供了所需要的一切。可是维特根斯坦通过非常有趣的分析,把这一过程推广到普遍命题,即推广到作为我们的真值函项主目的命题不是由列举给定,而是由所有满足某种条件的命题而给定的情形。例如,假设ƒx是一个命题函项(即其值为命题的函项),如“x是人”——那么ƒx的各种值构成一个命题集合。我们可以推广“非p和非q”的观念,以应用于同时否定一切为fx的值的命题。照这样,我们就得到了在数理逻辑中通常是用“ƒx对于x的一切值都是假的”这一句话来表述的命题。这个命题的否定则是命题“至少有一个x对于ƒx为真”,它是用“(ョxƒx ”来表示的命题。如果我们从非為,而不是从ƒx出发,我们就会得到命题“ƒx对于x的一切值都是真的”,它是用“(x).ƒx”来表示的命题。维特根斯坦处理一般命题[即“(x).ƒx”和“(ョx).ƒx ”]的方法,与之前处理方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性只是从所涉及的命题集合的特殊化而来,并且这样做了以后,真值函项的建立,就完全好像它在列举有限数目的主目pqr……的情形那样进行。

维特根斯坦关于他的符号系统的解释,在这一点上原文中讲得并不很充分。他所用的符号是()。

下面就是对这个符号的解释:

代表一切原子命题。

代表任何一个命题集合。

代表对构成的所有命题的否定。

整个符号()表示用如下方法所能得到的任何东西:选择任何一组原子命题,把它们全部否定,然后再选取现在所得的任何命题的集合,加上那些原来的任何一个命题,如此等等以至无穷。他说,这就是一般的真值函项,也是命题的一般形式。它所指的东西并不像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复杂。这个符号是想描述一种方法,借助此方法,只要给出原子命题,其它所有命题都可以被构造出来。这个方法依赖于:

(a)舍菲尔证明的是所有真值函量都能从同时否定中得到,即从“非p和非q”中得到;

(b)维特根斯坦先生关于一般性命题是从命题的合取和析取中推导出来的理论;

(c)一个命题只有作为一个真值函项的主目才能在另一个命题中出现的论断。只要给出了这三个基础,就可从中得出:一切非原子命题都能够用一个统一的方法从这些原子命题推导出来,这就是维特根斯坦先生的符号所指示的方法。

由这种统一的构成方法,推理理论达到了令人惊异的简化,同时我们也得到了属于逻辑的那类命题的定义。刚才所描述的生成方法,让维特根斯坦可以说出,所有命题都能由原子命题用上述方式构造出来,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命题的总体也就确定下来。(上面我们所提到的那些明显的例外,是用我们下面所将要考虑的方式来处理的。)维特根斯坦现在可以断言说:命题就是从原子命题的总和(加上这就是它们的总体这个事实)所推得的一切;一个命题总是原子命题的一个真值函项;并且如果p是由q得来的,则p的意义即包含在q的意义之中,由此自然就得出结论,从一个原子命题不可能演绎出任何东西来。他主张,类似“p或者非p”那样,一切逻辑命题都是重言式。

通过一个原子命题不能演绎出任何东西,这个事实有其有趣的应用,比如在因果性上。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中,类似因果联系之类的东西,是不可能有的。他说,“未来的事件,不可能从现在的事件中推出。相信因果联系就是迷信。”太阳明天会升起是一种假设。事实上我们并不知道它是否会升起,因为没有一种强制力量使得另外一个事物因为这一个事物的发生就非得要发生不可。

让我们现在来讲另一个问题——名称的问题。在维特根斯坦的理论逻辑语言中,只给简单之物以名称。我们不给一个事物起两个名称,或者给两个事物起一个名称。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没有任何方法能够让我们描述可以命名的事物的总和,即世界上所存在的所有事物的总和。为了能这样做,我们必须知道由于逻辑的必然性必定属于每一个事物的某种属性。人们曾试图在自身同一性上寻找这种属性,但是同一性概念却遭受到了一种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似乎是无可避免的毁灭性的批判。用无差别的同一来给同一性下定义被否定了,因为无差别的同一似乎显然不是逻辑上必然的原则。按照这个原则,如果-的每个属性同样也都是y的属性,那么xy便是同一事物,但是两个事物恰好具有相同的属性,在逻辑上毕竟是可能的。如果事实上,并没有这种情况,那只不过是世界的一个偶然的特征,而不是一种逻辑上必然的特征,而世界的偶然特征是绝对不容许进入逻辑结构中的。据此,维特根斯坦先生就排除了同一性,而采取了不同字符来意谓不同事物的约定。实际上,在一个名称和一个摹状词之间,或者在两个摹状词之间,同一性都是需要的。像“苏格拉底是饮了毒芹汁的那位哲学家”或者“1后面的第二个数是偶素数”这一类的命题上,都要用上同一性。对于同一性的这种用法,在维特根斯坦先生的系统中是容易规定的。

排除同一性,就失去了叙述事物总和的一个方法,并且可以发现任何其它可以提出来的方法,同样是错误的;至少维特根斯坦是这样主张的,而我认为他是对的。这就等于是说“对象”是一个虚假的概念。说“x是一个对象”就等于什么也没说。由此可见,我们不能作出如下的陈述,比如”世界上有三个以上的对象”,或“世界上有无数的对象”。对象只有与某种特定的属性相结合才能被谈到。我们可以说“有三个以上是人的对象”,或者“有三个以上是红色的对象”,因为在这些陈述中,“对象”一词可以用逻辑语言中的一个变量来替代:在第一种陈述的情形下,变项满足函项“x是人”,在第二种陈述的情形下,变项满足函项“x是红色的”。但是如果我们试图说“有三个以上的对象”的时候,以这种变项来替代“对象”一词就成为不可能了,因此可见这个命题是没有意义的。

由此,也就涉及到了维特根斯坦的基本论点的一个实例,即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世界是不可能说什么的,所有能够说的只能是关于世界的有限部分。这种观点最初也许是由符号法提示出来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对它是极为有利的,因为一种好的符号法具有一种精巧性和启发性,有时它几乎就像是一位现实中的教师。符号法的不规范,常常是哲学错误的第一个征兆,而一种完善的符号法则则会是思想的一种替代物。不过,虽然最初可能是符号法提示给维特根斯坦先生的,逻辑仅仅局限于与作为整体的世界相对的世界内部的事物,但是这种观点一经提出,人们就发现它还有许多其它可取之处。它最终是否是真的,就我而言,我不敢说自己已经知道。在这篇导言中,我所做的只是对这个观点加以阐述,而不是对它做出评论。根据这个观点,只有我们能够处于世界之外,这也就是说,只有世界对于我们来说不再是整个世界的时候,我们才能谈论关于整个世界的事情。我们的世界,对于某种能从世界之上来观察世界的更高级的生物来说可能是有限的,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无论它怎样有限,它都不可能有界限,因为没有什么东西在它之外。维特根斯坦用视野来作类比。我们的视野对我们来说是没有视觉界限的,正因为在它之外没有什么东西;相似地,我们的逻辑世界也没有逻辑界限,因为我们的逻辑不知道在它之外的任何东西。这些想法把他引到关于唯我论的有些奇怪的议论。他说,逻辑充满世界。世界的界限也就是逻辑的界限。因此,在逻辑中我们不能说,世界里有这个,有这个而没有那个,因为这样说,显然要预设排除掉某种可能性的前提,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就要求逻辑必须要超越世界的界限,好像它也能够从另一方来观察这些界限似的。我们不能去想我们所不能想的东西,因而我们也不能去说我们所不能想的东西。

他说,这便提供了理解唯我论的钥匙。唯我论意谓的东西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不能说出来,而是只能表明出来。世界是我的世界,这表现在语言(我所理解的唯一语言)的界限指示出我的世界的界限这个事实中。形而上学的主体不属于这个世界,而是这个世界的一个界限。

下面我们必须要讨论一下例如“A相信p”之类的,初看起来并不是它们所含命题的真值函项的分子命题的问题。

维特根斯坦在陈述他的论点,即一切分子命题都是真值函项时,提出了这个论题。他说(5.54),“在一般命题的形式中,命题只是作为真值运算的基础而出现在其他命题之中。”他进而解释说,初看起来好像一个命题也可能以别的方式出现,比如“A相信p”。表面看来,在这里好像命题P与对象A的处于某种关系之中。“但是显然,‘A相信p’,‘A思考p’,‘A说p’都属于‘pp’的形式:这里我们并没有涉及到的一个事实和一个对象的配合,而是由其对象的配合而成的事实的配合。”(5.542)

维特根斯坦先生在这里所谈到的东西是如此简练,因此,那些不了解他所讨论的争论的人,可能不会清楚它的论点。他所不同意的理论,可以从我在《哲学文集》和《亚里士多德学会会报》(1906~1907年)上写的论真和假的性质的文章中找到。争论的是关于信念的逻辑形式的问题,即当一个人在相信时,表示所发生事情的图式是什么的问题。当然,这个问题并不仅适用于信念,也同样适用于许多可以称为命题态度的其它精神现象,比如怀疑、考虑、期望等等。在所有这些情况中,用“A怀疑p”、“A期望p”等形式来表述这种现象似乎是很自然的。这种形式就好像是我们是在处理一个人和一个命题之间的关系。这当然不可能是最后的分析,因为人是虚构的,这些命题也是如此,除了就其自身即是独立的事实这种意义上讲。作为一个自身为独立事实来考虑的命题,可以是一个人对自己说出来的一组词,或是一个复杂的影像,或在他心中闪过的一组影像,或是一连串刚开始的身体动作。它可能是无数种不同事物中的任意一种。作为一个独立事实的命题,比如一个人实际上对自己所说的一组词语,是与逻辑无关的。与逻辑有关的是所有那些事实间的共有因素,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这种共有因素使他能够意谓该命题所断言的事实。当然,还有更多与心理学有关,因为一个符号并不仅仅依据逻辑关系,而且还要靠意向、联想等等心理关系,从而才能意谓它所标记的东西。不过,意义的心理部分与逻辑学家是无关的,在信念这个问题上,与逻辑学家有关的是逻辑的图式。很显然,当一个人相信一个命题时,为了解释正在发生的情况,并不需要假定一个作为形而上学的主体的人。必须解释的是作为独立事实的命题的一组词语与使其为真或假的“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这就最后归结为命题意义的问题,也就是说,命题的意义是信念分析问题中唯一的非心理部分。这个问题不过是两个事实间的关系的问题,即相信者所使用的一系列词语与使这些词语为真的或假的事实之间的关系问题。一系列词语是一个事实,正如使它为真的或假的是一个事实一样。这两个事实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不可分析的,因为一个命题的意义是从它的构成部分的词语的意义而来的。成为一个命题的一系列词语的意义是各自分离的词语的意义的函项。因此,在解释一个命题的意义时,整个命题并实际上并不属于所必须解释的东西之列。如果我说在我们所考察的实例中,命题是作为事实出现,而不是作为命题出现,这也许有助于提示我试图指出的观点。不过这一说法绝对不能只从字面上来理解。真正的要点是在信念、愿望等等中,逻辑上基本的东西就是被视为事实的命题与使它为真或为假的事实间的关系,以及两个事实的这种关系可以归结为它们的组成部分的关系。因此,该命题根本不会以与它出现在真值函项中的同样意义来出现。

在我看来,维特根斯坦先生当前的理论在某些方面需要较大的技术上的发展。尤其是在他的数论(自6.02以后),照现在这样,这个理论只能处理有限整数。任何逻辑除非能表明它可以处理超穷数,否则就不能认为是充分的。我并不认为在维特根斯坦先生的体系中有什么东西不能让他来弥补这个缺陷。

比这样的相对是细节的问题更令人感兴趣的是维特根斯坦先生对于神秘事物的态度,他的态度是从纯逻辑学说中自然生成的。根据这种学说,逻辑命题是事实的一幅图像(真的或假的),而且有着与事实共同的某种结构。正是这种共同的结构才使它能够成为事实的图像,但是结构本身不能应用于语词中,因为它既是一些语词的结构,也是这些词语所意谓的事实的结构。因此,与语言表达性这个观念有关的所有的东西,必定始终都不能在语言中表达出来,因此,在一种完全确切的意义上,它们是不可表达的。按照维特根斯坦先生的观点,这种不可表达性包括了全部的逻辑和哲学。他说哲学教学的正确方法应当是把自身限于科学命题之中,尽可能清晰而准确地表达出来,而把哲学的断言留给学习者,并且向他证明,无论他何时做出这些哲学断言,它们都是无意义的。的确,苏格拉底的命运也许会落到试图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人的头上,但是如果这是唯一正确的方法的话,我们就不能被那种恐惧吓倒。并不是这一方面使人们在接受维特根斯坦先生的主张的时候产生某种犹豫,尽管维特根斯坦先生用来支持自己主张论据十分有力。引起犹豫的事实是,归根到底维特根斯坦先生还是说出了一堆不能说的东西,因此也就暗示了持有怀疑态度的读者,可能有某种通过语言的等级系统或者其它的出口而躲避的办法。例如,维特根斯坦先生就把关于伦理学的全部问题置于了神秘的不可表述的范围之内,然而他还是能够传达他的伦理学观点。他会辩解说,被他称之为神秘的东西,虽然不能说,却是可以表明的。这种辩解或许是充分的,但是,就我而言,我承认它让我产生某种理智上的不舒服。

有一个纯粹的逻辑上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来说,这些困难尤其尖锐。我指的是一般性问题。在一般性理论中,必须考虑具有ƒx形式的一切命题,在这里ƒx是一个给定的命题函项。在维特根斯坦先生的体系中,这属于可表达的逻辑部分。但是似乎应该包含在ƒx形式命题总和中的x的可能值的总和,维特根斯坦先生却不承认它属于可说的事物。因为这就是世界上事物的总和,而不是其他别的东西。因而含有把世界看为一个整体来设想的尝试;“把世界看作一个有限整体的感觉是神秘的”;所以x的值的总和是神秘的(6.45)。当维特根斯坦先生否认我们能作出关于世界上有多少事物,例如有多于三个以上的事物的命题的时候,这就清晰地被表明了。

这些困难使我意识到下面这种可能性:如维特根斯坦先生所说,每一种语言都有一种结构,在这种语言中,这种结构是一点也不能说的,但是可能有另外一种可以用来处理第一种语言结构的语言,它本身有新的结构,而且这种语言的等级系统可能是无限的。维特根斯坦先生当然会说,他的全部理论可以不需改变地应用于这种语言的总和。唯一的反驳是否认有任何这样的总和。可是维特根斯坦先生所认为的在逻辑上不能说的这个总和,却被他认为是存在的,并且是他的神秘主义的主题。由我们的等级系统组成的总体不仅在逻辑上是不可表达的,而且是一种虚构的,纯粹的幻相,按照这样方式,所假想的神秘的领域就会被排除。这样一种假设是很困难的,并且我能看到对它的异议而我暂时还不知道该如何回答。然而我并没有看出还有任何其他更容易的假设可以避免维特根斯坦先生的结论。即使这个非常困难的假设会被证明是成立的,但是很大一部分维特根斯坦先生的理论它并未涉及到,虽然这也许并不是他自己希望着重强调的部分。作为一个对于逻辑学的困难和一些似乎无可辩驳的理论的不可靠性具有长期经验的人,我发现自己不能仅仅因为我没有能看出任何错误点便就确信一个理论的正确性。但是构成一个在任何方面都没有明显错误的逻辑理论,就是完成了一件艰巨而重要的工作。这个功绩,在我看来,属于维特根斯坦先生的这本书,而且这使它成为了任何严谨的哲学家都不能忽略的一本书。

伯特兰·罗素

192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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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王平复.逻辑哲学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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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王平复.逻辑哲学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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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和王平复(2009).逻辑哲学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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