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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语新时代】深刻把握党史学习教育的保障要求 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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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是系统规范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规范性和指导性,为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在全党形成党史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

  一、以两个“应当”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科研支撑

  为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应当把服务党史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全方位服务全党党史学习教育。为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条例》之所以用“应当”来表述党史和文献部门上述所列的义务性规范,说明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是党史和文献部门义不容辞的强制性义务。同时,另一个“应当”也表明,准确记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工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提供资料支持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否则,违反上述两个“应当”设定的法定义务,相关研究机构和部门将面临被追责的法律后果。

  二、以两个“加强”着力夯实中共党史党建学科和精品课程建设基础

  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关系党史学习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中共党史党建的学科建设需要遵循历史学的基本规范,要以求真为基础,但仅停留于此不够,它是有着一百多年奋斗历程、正在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执政的党的历史,它有资政育人、服务于治国理政需要的特殊功能,有讲好中国共产党故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故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故事的意识形态重任。为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加强党史精品课程建设,建立完善党史精品课程库,利用网络平台、线上课堂等形式,共享优质资源”。《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中共党史党建学科与党史精品课程加以制度化的规定,必将有效促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为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必须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从制度上强化党史精品课程建设,与中共党史党建学科建设相得益彰,党史党建学科建设需要对应党史精品课程建设,有党史精品课程建设才能推动学科建设,才能实现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三、以三项基本“素质”要求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人才保障

  党校是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如何发挥好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党校教师是我们党直接掌握的一支教师队伍,是我们党一支不可多得的理论力量。在党校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中,教育工作者必须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讲坛论坛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对重大的党史理论问题发表观点和看法一定要有利于党的威信、中央的权威。作为党校教师要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决不允许发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为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大力培养优秀党史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造就一批有影响的党史专家和党史宣讲人才。重视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参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作用”。《条例》强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三项基本“素质”,这是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党史学习中教育工作队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以党内法规形式作出规定为党校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和宣讲人才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四、以正确处理三重“关系”强化唯物史观的树立和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唯物史观是我们共产党人认识把握历史的根本方法。如果历史观错误,不仅达不到学习教育的目的,反倒会南辕北辙、走入误区。”要常态化长效化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还必须从法治的视角旗帜鲜明地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坚决捍卫党的历史。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条例》以正确处理三种“关系”为切入作出规范性要求,把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问题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我们要理直气壮地用党内法规旗帜鲜明地与历史虚无主义作坚决斗争。

  五、以两个“严禁”实现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有序和高质量开展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但也有少数单位把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变相公款旅游,还有一些单位借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向下属单位和管理单位搞摊派征订的不当营商活动。以上行为严重偏离了党史学习教育的主旨要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当地条件就地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严禁以学习教育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借学习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硬性摊派征订辅导读物、音像制品等学习资料”。《条例》以两个“严禁”这一可行的规范性硬约束,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从而有法可依地严管、严查各单位部门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时的财务支出状况,强化监督、封堵漏洞,有效制止公款旅游、公款消费、乱摊派等行为,保障党史学习教育有序和高质量开展。

  六、以三个“纳入”强化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强调,在全党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作为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没有完成时,必须确保党史学习教育永远在路上,将常态化长效化、落地生根的内在要求落到实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条例》特别强调三个“纳入”的制度硬约束作用,充分说明,通过强化党内法规关于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的“硬约束”,从制度上确保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落地生根。同时,《条例》充分运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动态评估结果,通过严格的奖惩制度,使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制度机制落到实处。《条例》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原则上每5年组织开展1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情况综合评估,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党史学习教育工作。

  回望过去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我们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对党员干部的党史学习教育培训要持续不断进行下去。新时代新征程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认真总结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

  【本文系2024年广西“马工程”基地定向课题“深刻把握《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的内涵要求和实践要求”分论五】

  (作者系广西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自治区党校基地特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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