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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财税体制改革”学术研讨会召开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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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科学网讯(记者 陈雅静)5月11日,中国财政政策论坛2024年第5期(总第13期),以“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财税体制改革”为主题在线上召开。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岳希明教授发布同主题报告。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副所长、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马光荣教授主持。

  岳希明表示,财税体制促进收入再分配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两大工具实现。若要更有效地使用这两大工具调节收入分配,需要统筹累进性和规模两个核心要素。其中,在再分配效应上,规模比累进性更重要。由于转移支付的累进性,社会保障支出对低收入人口的倾斜程度远大于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人口的倾斜程度,转移支付的再分配效应远远大于个人所得税。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财税体制改革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公平上,核心应该扩大个人所得税税收规模。最可行的做法是长期冻结基本费用扣除。第二,增加投入。把投入的增量主要用于农村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缩小收入差距。建议冻结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养老金水平不变,与此同时,增加农村居民养老金,由此缩小不同退休群体养老金的差距。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李永友教授从税收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两个方面阐述了如何进行有利于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在优化收入分配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应该要统筹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要考虑税制和社会保障对人的行为激励。在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中,应该更加淡化累进性,提高规模性。而在社会保障投入中,支出政策应该增加对于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对初次分配也能够产生积极的效应。无论是税制结构还是支出结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应该转向以人为本的制度结构、制度选择。

  《南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王乃合认为,要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必须在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同时,实现量的合理增长。应该做大蛋糕,增强经济实力,政府才有更大的财力扩大对低收入人口进行转移支付的覆盖面,惠及更多的低收入人口,这是缩小收入差距最直接的途径。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第一,应该考虑一些专项扣除,即不仅要考虑收入因素,也要考虑不同区域的生活成本因素;第二,应该综合考虑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第三,需要考虑国企(央企)在推进共同富裕征程中如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李林木教授提出,政府推进收入分配公平需要从收支两端同时着手。在支出端,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尽可能增加社保、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尽可能减少用于竞争性领域的投资支出(比如各地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在收入端,需要深化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税制改革,提高税收的再分配作用。鉴于我国的个税制度累进性已经很高,但平均实际税率非常低的现实,他提出了三点改革建议。第一,降低累进税率表中的最高名义税率或法定税率(比如将综合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45%降低到35%或30%),并减少累进级次。第二,扩大税基,尽可能避免因降低税率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第三,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纳税遵从度。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汪昊教授就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五个观点。第一,促进公平应该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第二,利益调整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难点。第三,财税制度改革不能替代财税体制改革。第四,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替代财税体制改革。第五,首先要为新的财税体制改革起一个和新阶段相匹配的、有标识性的名字,在这个名字下赋予它新的原则、新的机制和新的内涵。

  本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和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共同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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