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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Ⅰ)(修订版)

ISBN:978-7-5161-2915-9

出版日期:2013-12

页数:278

字数:610.0千字

点击量:65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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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本著作主要贯穿以下知识产权法基本思想:1、知识产权表面上虽然是建立在抽象物(知识)上的权利,但它反映的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本质上是法律创设的权利,是制约他人行为模式的权利。2、由于知识产权并不存在有形财产权那样的限制权利边界的物理焦点,因此相对于有形财产权来说,知识产权对他人行为模式的影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甚至可以超越国界。3、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根据,不能从属于自然权利范畴的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中寻找,而应当通过功利主义中的工具主义理论 —激励理论加以论证。知识产权并不是一种自然权利,而是通过法律人为拟制出来的权利。4、在法律拟制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尽管不可避免地必须借助民主立法程序,但在反映不同社会主体利益的过程中,民法立法程序存在偏差,容易组织化的、大集团的利益很容易在知识产权法中得以反映,而分散的、不容易被组织化的利益特别是大众的利益很难在知识产权法中得以反映,因此需要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以纠正民主立法过程中利益反映不均衡的现象。5、由于类型化的知识产权(权利)和未类型化为知识产权的知识性利益在法律上的位阶不同,因此不但应对权利享有者和利益享有者的停止侵害请求权进行区分,没有必要赋予利益享有者停止侵害请求权。即使对于权利享有者而言,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在被告停止侵害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况下,对其停止侵害请求权也应当进行限制。6、方法论上应该严格区分立法论和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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