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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的伦理之维

Ethical Dimens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ISBN:978-7-5161-9599-4

出版日期:2016-12

页数:323

字数:284.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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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伦理研究”(项目编号:09BZX044)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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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宪制伦理属于法伦理学的研究范畴。法伦理学是从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交叉学科,是法学和伦理学两大学科相互渗透的产物。“宪制伦理”通常只被理解为宪制所蕴含的道德意义,而这只是宪制伦理的基本方面。作为宪制的道德意义的前提预设,即宪制必定能得到某种道德价值的支撑,也就是宪制的正当性问题则是宪制伦理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所以,本书认为,宪制伦理是指宪制的正当性及其伦理意蕴。在现代社会,宪制作为一种政治体制被认为是迄今为止的切实可行的较好制度性安排。作为人类创造出来的为人类服务的产物,宪制的建立与运行必定有其内在合道德性价值依据,也只有建立在这种价值依据前提下的宪制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问题的合乎逻辑的展开即是何为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及其多维存在状态。

对以上问题的思考,构成了本书的主题。围绕这一主题,本书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部分:绪论和正文。绪论部分概要地介绍了问题的提出、对此问题的中西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正文包括五章内容。

第一章通过追踪宪制伦理的历史演进,揭示“人的尊严”是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在伦理学的视域内,“人的尊严”是指人所具有的一种高于物和其他生命形式的、令人敬畏的、独立而不可侵犯的尊贵和庄严。宪制的合道德性价值依据过去是从先验理性或宗教那里获得的,而在现代社会宪制很难再从先验理性或宗教那里获得正当性支持,宪制的存在是以人为本体的,是“人为的”和“为人的”有机统一。其伦理意义体现于宪制所保障的人权状况、政治的文明程度、法律规范的真实效果。人权的基础价值和根源就是“人的尊严”。因此,现代社会中,“人的尊严”已代替上帝或先验理性成为唯一的神圣性和合法性来源,保障“人的尊严”就是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

第二章将宪制伦理的道德基础置于国家维度进行思考,提出人权是人的尊严在国家维度的集中体现。人权与宪制是近代政治的中心内容,宪制国家规范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实现公民的权利。在立宪主义者看来,人权本质上是一种个体权利,或者说主要是一种个体权利,保障个体权利是宪制国家规范权力的精髓。虽然人权的具体内容及其内涵经历了历史演变,但是其演变线索始终是围绕着人的尊严这个核心价值的。宪制不仅是一套技术,更是一种价值,宪制的最终目的是建构一种人的尊严和价值得以实现的政治生活。因此,在国家这一维度,保障人的尊严就是保障人权。

第三章旨在反思宪制伦理在社会这一维度的展开,在指出市民社会是保障人的尊严载体的基础上,阐释了“人的解放”是宪制伦理的社会意蕴。人的尊严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人类已经有的或已经是的东西,而更应理解为必须被获得的东西。市民社会应使国家致力于保护每个人的尊严不受国家公权力及国家以外因素的侵扰,并催生每个人能有尊严地生存、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人的尊严的主张不仅关心人的生物性存在,而且要更进一步关注超出动物水平的具有无限性和终极性的精神上的关怀。因此,人的尊严的实现,是人的各种本质力量的全面发挥,是人之生存所内在的终极关怀的理性表达。终极关怀是人对自己存在意义的探寻,它既是对人的生存命运的根本性关怀,也是全面性关怀,是为人类最终获得全面自由的发展和彻底解放给予的最高关怀。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保障人的尊严的社会意蕴或其在社会维度上的体现就是人的解放。

第四章是对宪制伦理的自然维度的关注。考量人与自然、自然与社会在宪制下的价值关怀,它包括宪制条件下人与自然关系中内蕴的伦理价值分析,人与自然的矛盾处理中宪制在自然伦理上的缺失的分析,以及对于如何遵循发自自然的启示、调节人与自然的矛盾、追求人本原则落实的分析与考察。这些分析显然是因为认识到了人类的价值不可能超越生态自然整体的价值,而采取的宪制生态主义视角。宪制生态主义的目标是在传统宪制价值的前提下进一步实现环境正义。因此,上述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达至人与自然和谐的宪制伦理路径:重构自然维度下的宪制经济理念。自然维度下宪制经济理念是宪制伦理的深层价值之一,表现为公平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无论是公平理念,还是可持续发展理念都是对一种人本主义精神的体现,它们的重构将会带来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

第五章着重于对宪制伦理之中国语境的关怀。透过我国宪制发展的心路历程,概括与分析了自近代以降我国宪制伦理发展的三个不同阶段,即基于功用主义选择的“为强国而宪制”,基于理想主义奋斗目标的“为民主共和而宪制”,基于本土化建构的“为人民而宪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当下中国宪制伦理的实践模式——“法治状态下的社会和解”。这一社会和解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宪制伦理与民族伦理的和解;二是宪制实践伦理与道德观念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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