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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研究

ISBN:978-7-5161-3228-9

出版日期:2013-06

页数:366

字数:377.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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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和价值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因选题所囿,对该课题的国内研究综述主要以中国大陆地区的理论研究为对象来加以展开。总体来看,大陆地区对港澳台的秘密侦查制度研究几近处于空白,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大陆地区目前还没有出版过有关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方面的专著,在有关涉及港澳台地区法律制度的专著或者教材中也没有秘密侦查制度的介绍。

第二,从已经发表的学术论文来看,专门研究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的论文不到10篇。

这些论文虽已涉及中国香港的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中国台湾的通讯监察、线民(“第三人”)运用、卧底侦查、控制下交付,中国澳门的电话监听、卧底证人、函件扣押,等等方面,但是却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研究内容来看,由于本书篇幅所限,很难对港澳台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作进一步深入、系统、全面的研究,这使大陆地区的立法机关与法学界对港澳台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难有全面的了解。

其二,从研究方法上看,由于大陆地区对港澳台秘密侦查制度缺乏了解,故而现有的研究成果(论文)以传播与输入港澳台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为第一要务,因此主要运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秘密侦查法律制度进行阐释与介绍,而对港澳台地区有关秘密侦查制度的立法法理难以作深入考察。

其三,目前的研究成果未能及时反映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的运作实践,只注重法律文本的阐析而忽视对制度运行实践的深入考证,实证研究方法难以推行很难真实反映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

其四,由于中国港澳台地区与中国大陆地区长期分离,缺乏交流与沟通,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后,这种法学界的交流与沟通与过去相比有所增加,但依然很不够,这就导致了大陆地区法学界对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还会存在不少错误。

这些错误主要表现在:第一,混淆了秘密侦查的基本范畴,存在明显的概念误读。这种情况更多地出现在某些涉及港澳台的法律论著中,而在有关专门研究港澳台秘密侦查制度的论文中较少出现。例如:认为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就是监听;将香港、台湾地区的线民混同于大陆地区的刑事特情,等等。

第二,对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的立法进程认识迟滞,存在不少错误。一个典型例子是,在台湾地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实施十余年后的今天,大陆地区不少学者仍然只知道“通讯监察法”(草案)的存在,其实“通讯监察法”(草案)拟制并完成于1991年9月,而在提交审查时即更名为“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草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草案)于1999年6月22日经“三读”程序通过,成为台湾地区执法机构通讯监察的法律依据,而并非大陆地区不少学者认为的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立法尚停留在“通讯监察法”(草案)的拟制阶段。又如,澳门地区秘密侦查立法几经变迁,先后颁布了多部与秘密侦查有关的法律,如《有组织犯罪法》、《通讯秘密及隐私保护》,等等,这些法律对澳门地区的卧底侦查、电话监听以及函件扣押等秘密侦查行为作了新的规定,但是,大陆地区法学界对此却没有任何反应,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阙如。再如,台湾地区的卧底侦查立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996年,时至今日已经出台多个官方与民间的法律草案,如“卧底侦查法草案”、“卧底法草案”以及“警察职权行使法草案”,虽然卧底侦查法历经15年磨砺而未能最终出台,但是却借此形成了诸多丰富的法律成果,其中多个法律文本的形成即是佐证。然而大陆地区法学界却对此不了解并缺乏相关介绍。从目前有关理论研究来看,一些专家过于推崇法国、德国的卧底侦查制度,而这些国家卧底侦查立法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相对于台湾地区的卧底侦查法律草案而言,更是不可同日而语,但是这些优秀法律成果却未能被大陆地区的法学界所关注。

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根本的一条是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大陆地区与中国港澳台的分离导致交流与沟通不畅,即使是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后,大陆与港澳的交流与沟通依然存在不少障碍。而与台湾的交流与沟通就更是由于政治原因而显得困难重重,尽管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含秘密侦查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大陆地区法学界所能了解的却少之又少,在“一国四法域”内尚且不能进行有效地沟通与交流,彼此不能借鉴与学习,这实在是个很大的遗憾。

(二)选题意义和价值

加强对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从立法角度来看,可以为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提供立法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3月17日修订以来,审判模式已经由过去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转变为对抗式审判模式,但是侦查程序却未作任何变革,从而导致侦查构造与审判模式的严重冲突,为解决该冲突,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对侦查构造进行法治化改选。在此目的指引下,自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学界开始了对秘密侦查法治化的探讨,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西方主要法治国,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秘密侦查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从其研究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监听、诱惑侦查、卧底侦查等较为狭小的领域,而未能就其他更多的秘密侦查行为的程序问题展开研究,存在明显的缺陷。而对港澳台的秘密侦查制度的研究则更是呈空白状态,除了寥若晨星的数篇论文以外,并无多大建树。其实,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法治化的步伐远比大陆地区要快,香港、台湾地区尤为明显,这两个地区聚集了不少世界一流的法学名家,在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方面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创制的秘密侦查制度的先进性、合理性与科学性是不言而喻的。如香港地区2006年颁布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是一部制度设计相当完善,立法多有突破而又独具匠心的,可以称之为当今世界秘密侦查立法典范,是很值得大陆地区学习与借鉴的。但是除了笔者率先在中国大陆地区对该条例加以介绍,以及两位学者进行了跟进研究以外,大陆地区法学界并不了解该条例,立法机关就更是无从谈起。笔者认为港澳台地区分属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对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的了解与学习,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认识港澳台以西方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为基础而体现出来的立法思想与价值观念,以及它与基于中国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而形成的观念与制度方面的差异。第二,了解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法律制度的体系结构,具体制度设计及其可取之处。第三,借鉴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的立法技术与方法。当然,这绝对不是说去模仿照搬,我们的目的应该是自觉地实践一种明智的方法论,在与他人的比较中发现自我,完善自我。笔者坚信本书必定会使我国的立法机构从不同角度获得启发并作出判断,从而为大陆地区的秘密侦查法治化提供有益借鉴,甚至会在此基础上为整个大陆地区法治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与路径。第四,通过港澳台秘密侦查制度研究,了解英国、葡萄牙等国秘密侦查制度的最新发展。

其二,从执法视角来看,本书研究成果向实践的转化将会大大提升大陆地区侦查机关秘密侦查的水平与能力。本书以港澳台地区的秘密侦查程序为主轴,但是由于程序与方法的不可分割、相辅相成关系,笔者也将涉猎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方法论,即研究秘密侦查法治化背景下的秘密侦查的策略与方法问题。秘密侦查方法论问题在中国大陆地区警学界虽有研究,但长期以来囿于狭小范围内的经验总结,缺乏系统化、理论化、条理化、抽象化,这就导致了有关秘密侦查的方法论长期以来局限于侦查人员个人经验的积累,而很难在更广层面和范围对这些秘密侦查经验加以推广与运用,大大降低了这些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宝贵经验的实用价值。笔者认为,大陆地区秘密侦查方法论的研究长期处于促狭之困窘处境,这既与理论研究落后有关,也与缺乏国际化视野有关。要解决这个问题,认真借鉴与学习港澳台地区的秘密侦查经验是其改革与完善的重要途径之一。在这方面无论是香港的警务处还是廉政公署,以及台湾地区的警察机构都积累了丰富的秘密侦查实践经验。相对于大陆地区而言,港澳台地区的侦查机构运用秘密侦查的经验十分娴熟,尤其是香港廉政公署运用监听、卧底侦查、线民等秘密侦查手段在肃贪倡廉,倡导正确的道德观念及提高个人的公民责任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使香港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之一。此外,香港廉政公署、香港警务处还经常派遣侦查人员前往美国联邦调查局、加拿大皇家骑警队学习秘密侦查的策略与方法,从而使得香港侦查机构的秘密侦查经验处于国际一流地位。

其三,从理论研究视角来看,有利于促进中国大陆地区法学界对港澳台秘密侦查理论研究现状的了解,促进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从整体上看,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水准远远落后于港澳台地区,由于理论研究水平的滞后从而未能为大陆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提供指引。这种滞后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展理论研究起步时间较晚。我国法学理论界从程序视角展开秘密侦查的理论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对外国刑事诉讼法典翻译开始的,从此唤醒了法学界运用程序规制秘密侦查的意识,以结束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秘密侦查长期处于“暗箱操作”的状态。但时至今日我国的秘密侦查理论研究依然未取得什么显著的进展,除了对西方主要法治国的秘密侦查立法介绍和评价以外,很难提出什么新观点,加之在国家长期以来视秘密侦查为专政工具的指引下,对秘密侦查加以严格控制,从而导致了学术界对秘密侦查的运作实践处于雾里看花状态,也就很难结合中国大陆地区的秘密侦查之实践进行本土化研究。二是研究视野相当狭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局限于监听与诱惑侦查的研究,而对其他秘密侦查行为未能有效展开。由于港澳台地区尤其是港台地区的秘密侦查理论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本书将着力于引进和移植这些优秀的法律成果,有利于纠治我国法学界对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制度的诸多错误认识,提高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水平,尤其是促使大陆地区法学界能够冷静地审视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立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考察港澳台地区既有的秘密侦查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很显著的特点:其一,研究视野极其广阔。大陆地区对外国秘密侦查制度的研究主要局限于英国、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等几个国家。而港澳台地区研究则动辄考察数十个国家,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其研究的标本,研究视野十分开阔,为理论研究、立法提供更多的参照系,避免因视野狭窄而造成的立法失误。其二,研究方法更加多样化、新颖化。目前大陆地区的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方法主要就是法解释学,也就是对外国秘密侦查制度进行文本解释,其他研究方法则较为罕见。而港澳台地区研究除了运用法解释学方法以外,还广泛运用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侦查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尤其是数理统计方法的运用,促进了秘密侦查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有机结合,从而使人们对秘密侦查有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其三,研究进度紧跟世界前沿。对于西方国家的秘密侦查方法,大陆地区的研究往往表现出明显的滞后状态,有不少秘密侦查法律文本在西方国家通过时间已达二十多年才被介绍到中国大陆来,这些被介绍到中国大陆的秘密侦查法律文本往往是最原始的法律文本,而对于这些秘密侦查法律文本的立、改、废则很少关注,以至于有些外国的秘密侦查法律早已被废止,而在中国大陆法学界却并不知道,依然将其作为生效法律文本加以引用与介绍,这种现象在当下中国大陆的秘密侦查理论研究中是较为多见的。尤其是港台地区聚集着大批世界一流的法学家,他们对海洋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秘密侦查立法都颇为熟悉,他们的研究进度几乎与这些国家的秘密侦查立法进程是同步的,往往是某些国家秘密侦查立法尚处于草案拟制与讨论阶段就已经进入了港澳台法学家研究的视线,并产生了大批很有分量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对推动港台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四,研究成果富有创新。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成果绝非只是照搬西方国家的产物,而是根据其本土情况加以创新,提出了许多富有创新而又符合其本土情况的制度设想,闪烁着智慧的光辉。笔者在本书中,也会对这些创新性理论研究成果加以介绍,这对于促进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理论研究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二 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研究重点、基本观点和创新之处

(一)本书的主要内容划分为三大板块

第一板块:香港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香港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分散立法阶段与单行立法阶段,其中《电讯条例》(第106 章)、《邮政署条例》(第98章)、《进出口条例》(第60章)、《精神健康规例》(第136A章)、《监狱规则》(第234A章)属于分散立法阶段的产物,而《截取通讯条例》、《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及其实务守则属于单行立法阶段的产物。自2006年《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正式生效以后,其他规制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法例已基本上被废除或修改,因此该板块将着力研究《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具体内容包括:(1)《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立法背景;(2)《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出台前香港地区截取通讯及监察之立法概览;(3)《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的制度架构;(4)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立法评价。

第二板块:台湾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在港澳台三个地区中,台湾地区的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成果最为丰硕,从而为该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提供了很好的指引,由于其属于大陆法系地区,曾经直接受到德国、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影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职权主义模式,其改革趋势吸收了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长处,以改进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台湾地区的秘密侦查行为主要有:通讯监察、卧底侦查、线民运用、控制下交付、跟踪监视,等等。除了卧底侦查的立法尚处于争议之中,有关卧底侦查的法律草案未获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批准以外,其他几种秘密侦查行为均已获得了法律规制,表现了较高的法治化程度。体系安排如下:(1)台湾地区的通讯监察制度;(2)台湾地区的卧底侦查制度;(3)台湾地区的线民制度; (4)台湾地区的控制下交付。

第三板块:澳门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澳门地区由于过去长期受其宗主国葡萄牙的影响,而具有欧洲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其秘密侦查制度亦不例外,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澳门秘密侦查立法呈分散性特点,有关秘密侦查行为被分散规定在有关法律中,这些法律主要有:《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有组织犯罪法》、《通讯秘密及隐私保护》、《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等等。具体内容安排如下:(1)澳门秘密侦查立法的历史背景考察;(2)澳门秘密侦查立法之概观;(3)澳门秘密侦查立法之具体规范解读;(4)澳门地区秘密侦查立法的评价。

(二)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本书在调查研究、收集材料及翻译、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典型案例分析法、实地考察、资料统计分析法等诸多方法,同时借用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秘密侦查展开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希望能够推动大陆地区秘密侦查法治理化理论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也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研究重点

在港澳台三个地区中,港台地区的秘密侦查理论研究成果丰硕,秘密侦查立法步伐较快,制度设计相当精细、完美、合理,而澳门地区由于长期以来沿袭葡萄牙的法律制度,1999年回归祖国怀抱以后虽然开始了法律本地化工作,但是进展较为缓慢,有关秘密侦查立法进展不大,也存在较多缺陷,对中国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立法的借鉴意义较为有限,因此本书将重点研究港台的秘密侦查制度,其中香港秘密侦查制度研究将围绕2006年8月6日生效的《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展开,而台湾地区的秘密侦查制度将着重研究其通讯监察制度、卧底侦查、线民运用的立法及其侦查实践。

(四)基本观点和创新之处

笔者认为,港澳台地区秘密侦查方面的理论研究抑或制度都远比大陆地区先进,在某些领域大陆地区甚至还落后几十年,因此向港澳台地区学习和借鉴是加强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立法的重要途径与渠道,也是改变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立法落后的必经之路。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国四法域”的现状,“一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四法域”是指港、澳、台以及大陆地区分别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地域。港澳台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而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立法远远落后于港澳台地区,由此折射出大陆地区人权保障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障的严重滞后状态,反映出秘密侦查作为阶级斗争工具的陈腐而又落后的思想观念,也为外国攻击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保障状况不良提供了把柄。要改变大陆地区秘密侦查立法的落后状况,就必须坚持:

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必须彻底抛弃视秘密侦查为专政工具的陈腐思想,树立起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法治理念。

在立法路径方面,建议遵循先“技术”后“人力”的原则,首先选择对公民合法权益具有较大侵扰性的通讯截取、秘密监察展开秘密侦查法治化的进程,然后再过渡到卧底侦查、线民运用的规制。

在立法模式上,建议摒弃大陆地区立法机构主张的“分散型立法”模式,改采港台的“单行型立法模式”,对于监听、卧底侦查的法律规制方面就更应如此,这是港台立法机构经长期探索而获得的经验。

在草案拟制方面,应该打破由立法机构垄断秘密侦查立法权的局面,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全国人大提交秘密侦查法律草案,并经一定程序审查可以直接进入表决程序。

在立法架构方面,要着力建构以下几项制度:(1)在秘密侦查授权机制上,要摒弃当前学界普遍主张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司法令状模式”与“行政令状模式”并行的双轨制;(2)建构专门的、独立的监督机构,并赋予其强大的监督权以制衡侦查机构;(3)注重秘密侦查效率的提升,建构紧急授权制度、口头申请制度以及泄密惩处制度; (4)建构秘密侦查的“事后通知机制”,以强化对公民及其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5)建构秘密侦查年度报告制度,以便立法机构、法律监督机构和公民能够了解秘密侦查的运作现状,从而为加强监督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以为法律的修改提供参考;(6)构建非法秘密侦查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责任)追究机制,防止侦查人员滥用秘密侦查权。

在制度配套方面,尤其要注意秘密侦查程序立法与刑法、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的修改配套问题,必要时可改变目前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泾渭分明”的局面,转而开创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的新格局,港澳台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均体现了这一崭新特点。

在立法借鉴方面,建议应当向港澳台学习,凡是当今世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秘密侦查立法都要加以研究,而不能只局限于为数不多的几个西方国家。这就必须加大译介的力度和步伐,出国(境)实地考察更是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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