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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赌博史

ISBN:7-5004-1719-5

出版日期:1995-01

页数:447

字数:333.0千字

丛书名:《江湖文化丛书》

点击量:72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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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简介

在当今社会,提到赌博,可以说妇孺皆知。何谓赌博?能够给予圆满回答者,恐怕寥寥无几。赌博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伴随中国历史已经流传了数千年,其间也经历了种种变迁。

赌博现象至迟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但作为一种概念,直到先秦时期才开始初步形成,它系由“博”引申而来。博,先秦典籍中写作“簿”,仅指六博这种局戏。先秦两汉时期,与博经常联用的词有博簺、博弈、博揜等,其中博簺指六博和格五,博弈指六博和围棋,博揜则指六博与意钱。换句话说,当时的博簺、博弈、博揜等均指具体的局戏,而非泛指赌博,故当时被统称为“博戏”,如李悝《法经》中的“嬉禁”就是如此称谓;赌徒则被称之为“博徒”。

赌博一词,最早出现于唐宋时期,《唐律疏议》中的“博戏赌财物”条,“博”与“赌”同时出现于一个法律条文中,可以说这是“赌博”一词的雏形。北宋苏轼《东坡集·奏议十四·乞降度牒修定州禁军营房状》:“城中有开柜房(坊)者百余户,明出牌榜,召军民赌博。”晏殊《珠玉词·山亭柳》:“家住西秦,赌博艺随身。”以上文中所用“赌博”,标志着赌博一词的最终形成。

现在各种词书对“赌博”一词的解释不尽相同。《辞海》解释为“一种不正当的娱乐。有斗牌、掷骰子等各种形式,用财物作注来比输赢。”《辞源》与此类似,但不如以上完整。台湾中国文化研究所印行的《中文大辞典》则认为:“以能分胜之游戏,视胜负而授受财物者,为赌博。刑法上有赌博罪,凡意图营利,办理有奖储蓄或未经政府允准而发行彩票者,亦以赌博论罪。”这种解释与《辞海》、《辞源》均不相同。而《大英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又比以上诸种解释为广:“在意识到冒险和希望获利的情况下,以某些有价值的东西作为赌注所进行的竞赛,其结果全凭机会决定。许多冒险活动,都视不定事件的结局定其成败。商业投机、股票交易、军事战略和外交关系等也常带有赌博因素。但这里概括的是赌博活动的本身。”

以上几种解释,都从不同角度基本上阐明了赌博的含义。我们认为,就赌博这一具体行为而言,它主要由以下三种因素构成:(一)赌博者,即赌博的主体。他可以直接参与,也可以间接参与,前者如玩纸牌、掷骰子、下棋、搓麻将等,后者如参加赌彩分配的职业运动员、开设赌场抽头、放头之人等。(二)赌博用具。形式可以各种各样.一枚硬币、几枚骰子、一副纸牌、几台轮盘等等,皆可用以赌博。(三)赌彩,即赌博的标的。凡有价值的东西作注者均可视为赌彩。具备以上三项因素者,即构成赌博行为。赌博活动的复杂程度各不相同,有的非常简单,如掷硬币,只要猜硬币落在哪一面即完成了赌博活动;有的则需要运用智谋和策略,如弈棋、玩牌等:有的结局纯凭机会来决定,如掷骰子、五木、轮盘赌等;有的则取决于技巧、训练和勇气,如赛马、蹴鞠、捶丸等;有的则策略与技巧并用。

根据赌博者参加此项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赌博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凡是以营利为目的者,即属于狭义的赌博,这种赌博构成赌博罪,为刑法禁止的对象之一。中国历史上法律所明确规定禁止的赌博行为,皆为狭义的赌博。广义的赌博除包括赌博罪外,还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赌博活动,亦即不正当的娱乐活动。这时的赌注(不论大小)不是赌博者追逐的主要目标,而仅是刺激赌博者兴趣的一种手段。因此它不构成犯罪。这种广义的赌博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秦汉及其以前,除博簺、意钱外,还有弈棋、蹴鞠、赛马、走犬、斗鸡、斗鸭、斗鹅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博簺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樗蒲、象戏及新出现的握槊、弹棋;隋唐五代时期,樗蒲、弹棋逐渐衰落,握槊演变为双陆、长行,新兴的彩选、叶戏和击球盛行起来;宋辽金元时期,除保留了隋唐时期的各种赌博种类外,新增加了打马、响屟、除红、捶丸、斗蟋蟀等;到了明代,叶戏发生变化,分裂成骨牌和纸牌(主要是马吊)两种;清代除原有的马吊、骨牌、彩选、棋类、斗戏类、球戏类外,还出现了番摊、花会、闱姓、山票、铺票、白鸽票、压宝、麻将、跑马、轮盘、扑克等,其中跑马、轮盘、扑克均为舶来品,是鸦片战争后才传入中国的“洋玩艺儿”。民国存在时间虽短,但当时赌博种类的繁多却不亚于清代,当时除传统的各种赌类仍大多存在外,自外国传入的“洋赌”空前发展起来,跑马、跑狗、跑人(回力球)、彩票、有奖储蓄、有奖销售、轮盘、扑克、吃角子老虎等,肆虐城乡。同时还出现许多规模庞大的赌场,上海的各类赌台,四川的明堂、私窝和摆片,广东的筹饷公司,遍布东北、华北的“俱乐部”,如此等等,数不胜数。

本书所论赌博,即为广义的赌博。考虑到投壶属于儒家的雅戏,射箭为六艺之一,赌酒是为了娱乐,为法律明确规定不属禁止的范围,故在此不作论述。此外,秦汉时期的意钱,宋元时期的关扑,明清时期的压宝,民国时期的诗迷、斗戏、棋戏、彩选、叶戏等,或则影响有限、不足成篇,或则资料太少、不能成篇,为照顾本书体例,亦不再作专门论述。民国年间大小赌场遍布各地,我们在介绍当时的赌博种类时对某些比较单一的赌场如跑马场、跑狗场、回力球场、彩票店等作了不同程度的介绍。对那些综合性的赌场,如上海的各类赌台,特别是181号赌窟,广东的各种赌公司,遍布华北、东北城乡的“俱乐部”和四川的明堂、私窝、摆片等,原拟另立专章介绍,并撰写出初稿。后拘于体例,限于字数,只得忍痛舍去。

赌博种类中狭义的和广义的归属决定于参赌者的目的,凡用于营利者,即属狭义的赌博,构成刑法中的赌博罪。因这种营利不是通过正当的劳动或付出,仅凭机运和策略促使财物所有权发生频繁转移。在财物所有权的所有转移过程中,并未造成社会财富的丝毫增值,却养成了人们的侥幸和投机心理。况且赌博中无论是输是赢,均以损人利己为前提,因此勾心斗角犹为激烈,久之则形成邪恶之心态,胜者以为是自己阴谋的得逞、投机的成功而喜不自禁,视赌博为正业,乐此不疲,频出频入,增加社会财富不应有之消耗;败者则欲罢不能,更作穷事之罗掘,以作孤注,以致荡产倾家,甚或卖妻而乱伦理,鬻子而失人性,最后不得不流为盗贼,边赌边盗,赌盗合一,给社会造成无穷的危害。

因此,在赌博出现的同时,也就出现了禁赌,而且随着赌博现象的日趋繁盛,禁赌的言论愈益尖锐、激烈,禁赌律令也越来越严厉,其中尤以清代为甚。然而,言者谆谆,听者终属藐藐,禁者自禁,赌者自赌。只有中国共产党在建国之初才禁绝了各种赌博现象。在本书中.我们除对历代禁赌法令及其变迁作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外,还对民间禁赌的思想、主张和近代以来各地自发的民间禁赌运动作了比较详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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