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第二节 家庭关系讲秩序
“齐家”在“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体系中具有承前启后的意义,一个人能否齐家是其能否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汉代将领霍去病也说过:“匈奴不灭,无以家为也。”[1]把保卫国家和经营家庭密切地联系起来。在群学中,家庭建设成为如何能群问题,搞好了家庭建设就解决了能群问题。
从先秦到了秦汉,中国普通家庭已经是“五口之家”的规模,实行“一夫一妻制”,汉代围绕家庭实施的种种举措大多以这种家庭形态为对象。但是,家庭所涉及的制度安排,已不仅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而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习惯、规矩、礼俗等社会规范。先秦诸子及《礼记》,为家庭制度建设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特别是《礼记》中的《冠义》《昏义》《乡饮酒义》《聘义》等,更是详细阐明了有关的专门礼仪。
探讨齐家制度化,必须了解秦汉家庭的一般形态是怎样的,人们追求怎样的家庭生活方式。秦汉家庭的样式是生产制度、国家制度等共同造就的结果。比如,为何以孝治天下的汉朝会鼓励分居别财且无法抑制家庭的“生分”,也就是分家这个问题?“五口之家”“井田之变”将会回答此类问题。而“小康之家”则成为人们所向往的家庭状态,其制度化体现了政策诏令、礼仪规范和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
与秦汉制度建设奠定了我国数千年国家制度建设的基础一样,秦汉家庭制度建设同样奠定了数千年家庭制度建设的基础。
(高和荣 楚刃)
一 安五口之家
家庭制度重要的一方面便是家庭成员的数量与结构,它的定型与社会特定的生产力、政策和风俗有关。秦汉时期普通家庭人口为五口左右,五口之家是封建社会同居共产的基本单位,每个这样的家庭成立,就可能意味着在上一代家庭中分居别财。因此,在它的制度化过程中,培养亲情,遵循伦常,特别是汉代提倡孝道,成为其能群、齐家的核心意义。
(一)安五口之家的出处
《诗经·大雅》云:“民亦劳止,汔可小康。”[2]小康虽比不上大同社会的和谐富足,但对于平民百姓来说,小康更是生活安宁、家庭美满的追求,这里的“康”就有安的意思。《周礼·地官·遂人》载:“凡治野……以田里安甿。”[3]田和里分别对应土地与家宅,使农民安居乐业是治野的终极目标。《孟子》在一些篇章描绘了对农户理想生活的设想:
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4]
《汉书·食货志》这样描述井田制下的理想生活: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易。鸡豚狗彘毋失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5]
使民众能够安居乐业、家庭和睦,老来也能满足饱暖,便是三代社会善治的状况,也是战国诸侯推行王道的标准。然而那时礼乐崩坏,社会失序,家庭生活也是十分混乱,《墨子·明鬼下》载“三代圣王既没,天下失义……父子弟兄之不慈孝弟长贞良也”[6],这些伦理观念不再被人们遵守。因此,安家成为平民百姓最重要的诉求。
家庭规模还有一个变小的趋势。孟子用“数口之家”“八口之家”形容家庭规模,似可视为典型。由于农耕社会人和土地肥力关系密切,周代每百亩土地的分配便有这样的说法:“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7]这些都是略数,就像《管子·海王》描述百姓食盐需求是用“十口之家”“百口之家”举例一样。董仲舒也描述过井田制下的家庭规模:“方里八家,一家百亩,以食五口。上农夫耕百亩,食九口,次八人,次七人,次六人,次五人。”[8]虽然这些都是略数,但最低也是家有五口,可见人们对先秦家庭规模的推测更大一些。《汉书》记载李悝变法时魏国的情况:“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9]
到了商鞅变法时,秦国明确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同室内息者为禁”,[10]用经济惩罚和法律禁止强迫农户分家,使家庭规模变小。商鞅的理由是改变秦国的“戎翟之教”,使得男女有别,倒是符合礼制。《礼记·昏义》中可寻得变法的正当性:“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11]当然,更重要的理由还在于增加家户和人口,促进土地开垦与农业生产,为国家战争提供充分的资源。秦兼并六国后,依旧对户籍和农业生产严格管控,尽管没有战争,但是横征暴敛、大兴土木,最终使其骤亡。
对于汉朝百姓来说,典型的五口之家求得安宁并非易事。晁错曾上疏汉文帝,描述了普通农户的艰难生计:“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这是家户的基本产能,且农作十分辛劳,又常有水旱之灾、苛捐杂税,农民们不得已贷款,最终“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12]拥有百亩土地的农户尚且如此,那么远不足百亩土地占有量的农户境况就可想而知了。投机取巧的商人在兼并农民的活动中获利无数,以至于社会上出现舍本逐末的风气,使得“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穷起为盗贼”。[13]归根结底,问题在于农民生产成果“不可胜供”,终年辛勤劳作却入不敷出,生活自然难以为继。所以,命题“安五口之家”的内涵在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势,对于组织生产、情感关系、财产分配的保障。如果最基本的家政问题得不到解决,就谈不上其他方面的能群了。
(二)安五口之家的制度化
1.立户授田
农民的生计全赖土地,前述井田制就有农民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之法。商鞅变法采取了农战的国家扩张策略,因此尤为重视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办法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授田予民耕种,其二是更深入地掌握全国户籍状况,并直接控制家庭规模,例如强迫分居。汉朝建立以后,采取了更为精细的编户齐民制度,户籍上记录的信息更加完备,同时将土地赐予和爵位绑定在一起。汉初为了防止流民生变,刘邦曾“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14],重新书民数。汉初授田宅更倾向于有军功的高爵者,“法以有功劳行田宅,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背公立私”[15],这也是对军功将士的奖励,并且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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