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型协商:传统时期游牧部落矛盾纠纷的治理逻辑及当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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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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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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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型协商:传统时期游牧部落矛盾纠纷的治理逻辑及当代价值[1]

内容提要:协商被赋予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新的路径期待。以往研究仅关注协商在矛盾纠纷治理中的工具性方案和介入性逻辑,忽视了作为协商主导的多元主体及其有效调解矛盾纠纷的内隐机制和过程逻辑。本文通过考察川西北麦洼部落的“说口嘴”“丢谢特”“尼尔冬”等本土化协商实践,发现国家不在场的传统时期,部落纠纷通过协商方式加以自治解决。协商表现为“权威主导”的实践逻辑,具体概括为“主导型协商”。存在能力差异和理性冲突的当事主体,在相对独立的权威主导下,通过权力让渡及整合,形塑公平对垒的协商参与空间,同时结合权威主导下的规则博弈和说服策略,促进当事主体协商共识的达成,有效化解部落治理难题。中国基层社会内生有丰富的协商因子并延续至今,在高度分化及流动的现代社会,挖掘并激活基层社会的“主导型协商因子”,对于如何构筑党领导下的善治共同体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矛盾纠纷构成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可见,探索常态化的矛盾调处机制成为实现基层善治的重要路径。对此,川西北麦洼部落以传统时期的部落治理为契机,以协商为切入点,有效化解部落矛盾纠纷,并建立了长效治理机制。其中所包含的治理经验,具有重要学理启迪和应用价值。

一 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传统时期,矛盾纠纷产生于普通民众的日常交往之中,发生频率高且覆盖面广。国法不及的宏观背景与地方知识的区域差异相交织,增加了矛盾治理的技术难度。由此,基层矛盾治理备受学界关注并成为重要议题。总体而言,当前基层矛盾治理研究主要呈现三个面向。

首先,规则调节论。弥散于乡村社会的习俗、准则、规范等组成的半正式治理规则,构成传统时期中国普通民众调解矛盾纠纷的主流方式之一。对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较多,包括费正清、费孝通等。其中,费正清认为代际积累且根深蒂固的行为准则和社会习俗,是处于极端困苦条件下的中国农民得以化解各类矛盾并维持高度文明生活的“密钥”所在。[2]在此基础上,费孝通进一步阐明,乡土中国属于“礼治”社会,人们经“礼治”教化而主动养成遇事服膺传统,即遵循经验习惯的纠纷解决之道。[3]可见,习俗、经验、习惯等内生性规则构成传统基层社会调解纠纷的兼具有效性和主流性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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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楚原,朱冬亮.主导型协商:传统时期游牧部落矛盾纠纷的治理逻辑及当代价值9595457[C]//徐勇.中国农村研究.2023年卷.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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