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社关系的阶段性特征及社会组织的自治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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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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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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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社关系的阶段性特征及社会组织的自治性逻辑[1]

内容提要:政社关系的合理化演进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驱动力。在社会治理进程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依赖并呈现出阶段性特征,社会组织在成立初期对政府存在必要性依赖,而政府对社会组织则是选择性依赖,故两者是一种非对称性资源依赖关系,导致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削弱;政治、法律、政府、自身等因素的叠加,致使社会组织被行政化,陷入“依附式自治”困境。在社会组织发展成熟阶段,因政社合作范围更加广泛,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依赖性渐强,而社会组织对政府依赖性的变弱导致其自治性渐强,故两者形成一种“互依式协同”关系。本文利用资源依赖理论对政社非对称性资源依赖关系的特征、形成因素进行了解释,并采用社会整合理论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其关系演进及形成逻辑,最后提出了政社关系的调适路径。

一 问题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社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党组织、经济组织、自治组织和居民群众的中间层,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组织让渡部分职能和资源,引导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社会组织也利用专业性、服务性、互助性等优势打破政府包办的一元治理模式,满足政府公共服务供给需求。政社关系如何涉及社会治理效能、政府治理成本和负担、其他组织以及居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社会治理的内在理论逻辑强调,通过政府在公共事务中的放权,提升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弥补政府和市场在社会秩序重构中的治理“失灵”。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推动者,也是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但正如汉斯所言:“政府的角色不可取代,然而也并非已经完备。”[3]社会秩序的重构迫切需要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社会组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中,作为社会矛盾缓冲地带的社会组织,是承接国家治理重心下移、服务社会的重要补充力量,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群众参与和主体作用、完善社会自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和政府资源的支持下,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快速发展机遇,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

虽然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就明确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随后,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也同样强调,完善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但至今,政府内在放权的治理逻辑和控制的统治逻辑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政社分开的改革目标尚未彻底实现[4]。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观察发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处理同政府的关系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学界将其称之为“依附式”发展[5]、“体制性吸纳”[6]等。由于受传统管控为主导的社会组织发展思维的影响,国家对社会组织权责尚缺明确的界定,发展方向的顶层设计仍不明晰。部分地方政府尚未摆脱“全能政府”的统揽思维和管制路子,他们对社会组织充满了不信任[7],持有严格的管制、过多的行政干预和谨慎的态度,导致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仍受限制。但又是在服务型政府改革的驱动下,被动接受社会组织同政府、市场一道参与社会共治,出现“宏观鼓励、微观约束”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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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文,喀斯木江·麦麦提依明.政社关系的阶段性特征及社会组织的自治性逻辑9595565[C]//徐勇.中国农村研究.2023年卷.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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