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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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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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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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

摘要:数字商业模式催生的新就业形态人员面临着与劳动者类似的职业伤害风险,但是,与平台企业关系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个群体难以纳入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建立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基础上,该制度的无过错补偿、单位单方面缴费、预防康复与补偿相结合三项原则的法理基础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格从属性,社会化经办原则的法理基础是私权的社会化实现。以职业安全风险高的众包网约配送员为研究对象,可以发现,这个群体与平台之间不存在人格从属性,但是,具备社会化的同行业风险共担因素,应当以职工基本医保制度解决医疗待遇问题,再通过社会自治机制解决其他待遇问题。劳动关系的雇主替代责任建立在雇主指挥权的基础上,因此,与职业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第三者责任也应当由平台企业负担。

一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催生了以开放性和平台化为主要特征的数字商业模式,这种模式可以不受空间的限制,高效地匹配服务的供需双方,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和劳动力市场的方向。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集中化,并与单位产生了经济上的依赖关系,在数字商业模式中,就业人员自主选择在互联网平台上接受工作任务,与平台的关系较为松散,酬劳按照接单量计算,两者之间的关系介于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之间,其法律性质模糊。在各类文献中,这类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被称为“新就业形态人员”。

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中心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下,新业态新模式表现出了巨大的韧性和发展潜力,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我国平台经济参与者目前已达到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达到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考虑到未来五年宏观经济可能出现的强劲复苏,平台经济的年均增速都将保持在10%以上。[1]一方面,如此庞大的且发展迅速新业态新模式发掘了社会需求,丰富了就业形式,应当予以肯定并加以扶持;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得不看到,数字商业模式虽然改变了企业的管理方式,但是新就业形态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与普通劳动者并无区别,同时也可能依赖平台企业维持生计,因此产生了劳动权益保障的需求,而我国的劳动法保障体系是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认定了劳动关系就适用所有的劳动保障制度,否则就全部不适用,灵活性的欠缺导致了平台用工领域无法可依,数字商业模式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从我国各级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件来看,新就业形态人员的需求集中表现在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包括对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第三人侵权责任的救济方面;从从业群体来看,面临着较高交通风险的网约配送员涉案最多。

2021年年初,人社部在对政协相关提案的答复中称,平台用工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新就业形态人员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难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因此,包括外卖骑手在内的从业人员无法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应当“在深入听取各方意见、凝聚更大共识基础上”,创新职业伤害保障模式,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权益。[2]就此,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对应工伤保险制度的理论框架之外,构建一个适用于新就业形态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业已成为当前社会法和社会政策研究中的重要议题,本文拟以平台网约配送员为主要研究对象,从法理基础入手为相关制度的构建建言献策。

二 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与新业态人员工作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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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宇.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C]//王天玉.社会保险法前沿问题研究.第二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专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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