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多维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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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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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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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多维保障模式

摘要:新业态从业人员虽然在用工方式上出现了变化,但工作内容与工作风险与传统就业形态劳动者并无本质差异。职业伤害保障机制经过多年的完善与发展,已经形成了雇主直接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和社会化保障(工伤保险机制)二者并行的模式。传统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如工伤保险机制)面对新业态从业人员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并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但需要有所调整方能适配。同时,构建面向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专项社会化保障也不失为一条可取的制度进路。但是,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强化社会化保障的同时,不应放松新业态“用工方”的直接保障责任,加强“用工方”安全注意义务和预防责任。

引言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国际上通行的雇主直接保障与社会化保障(工伤保险)共同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伤害保障的模式。由于劳动存在从属性,用人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等,构成了雇主直接保障责任。[1]而工伤保险制度则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雇主直接保障与工伤保险保障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共同为传统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构筑起了职业伤害的保护屏障。

在新业态灵活就业关系当中,用工单位(简称“用工方”)对劳动安全保护的直接保障存在客观障碍,工伤保险体系纳入新业态从业人员也存在法律障碍。新业态从业人员往往不是在用工方提供的场地内,也没有在其控制和监督下从事工作。因此,用工方难以对劳动者的工作条件进行预防,对劳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担责,存在法律证成方面的困境。加之,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长期存在争论,也让工伤保险体系纳入新业态从业人员步履维艰。[3]实践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商业保险,并以此为由免除缴纳工伤保险义务,但商业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和给付水平上并不能实现风险完全替代和覆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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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冬.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的多维保障模式[C]//王天玉.社会保险法前沿问题研究.第二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专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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