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的公共性及其理论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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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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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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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的公共性及其理论敞开[1]

阐释的公共性问题是张江教授在《公共阐释论纲》中提出的重要的阐释学原则:“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阐释的生成和存在,是人类相互理解与交流的需要。阐释是在文本和话语不能被理解和交流时而居间说话的。”[2]在这个理论论述中包含了如下几方面的含义:首先,把阐释活动与社会公共行为结合起来,阐释不仅仅是西方早期阐释学意义上的文本阐释,也不仅仅是本体论或工具论意义上的各种专门文类的阐释,还是广泛的人类社会活动的一部分,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公共行为;其次,强调了作为一种公共行为的阐释活动的认识论根源,即作为人类相互理解和交流的需要,阐释是从人类的交流活动、对话活动中产生的,作为公共行为的阐释活动也是交流、对话中的阐释;再次,强调了作为一种交流、对话活动的公共阐释的实践性,公共阐释是基于文本和话语的交流与对话,期间蕴含着不同主体层次的“主体间性”,阐释是在文本与话语交流的“主体间性”意义上起作用的,即阐释活动的“居间说话”。在我看来,《公共阐释论纲》其实是提出了阐释的公共性的三重理论依据,即作为社会公共行为的阐释、作为交流对话过程的阐释与作为“主体间性”意义存在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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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吉方.阐释的公共性及其理论敞开9939460[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重大项目出版中心.公共阐释对话集.1卷 概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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