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的公共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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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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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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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阐释的公共性基础[1]

公共性在公共阐释论中是元理论问题。阐释学意义上的公共性主要涉及阐释行为的理性与非理性,阐释主体的人的“类本质”和合作型人格基础。“个体阐释”是阐释主体得以实现公共性的前提,由于人类的“共在”决定了个体阐释的公共基础。而私人阐释与公共场域是隔离的,因此私人阐释不需要得到公共的理解与接受。阐释的公共性需要在理性的主导下进行,但由于阐释行为是一种主体对对象的认知过程,在同一语言组合的共同体中符合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的前提下,阐释又是极具个人化的行为,公共阐释的公度性在理性与非理性、个人化与公共之间起到共通与平衡的作用。公共阐释不一定是真理性阐释,可重复并被检验的阐释也是历史性,在某一历史时期甚至与真理是背道而驰的,但总体上它推进着人类认知更接近真理。要保证公共阐释的公共性的基础具有可靠性,需要做更远的关于阐释主体即人本身的理论追溯。

一 新的理论支点:公共性

阐释学也是一个“意识的发展史”,它自己就是具有逻辑性和科学性的一个体系。它不仅产生意义,同时也产生知识,由主体对客体的建构形成的知识,同时客体反过来影响主体的意识发展。历史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它的意识形态总和。都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经验和智慧。一方面这样的经验和智慧为新的一代所丰富和叠加,每个新时代的来临都伴随着思想上的启蒙运动,但另一方面,他们也预先规定了新一代的思想资源和知识来源。每个人所遇到的现成的东西,知识、行为规范、制度,都是现实的基象时必然也被对象所建构。阐释本身具有了公共性。

如果按照黑格尔对人的精神现象的追索,从意识、自我意识、理性最后到精神和绝对精神,阐释行为就是一个从私人行为得到公共认证的过程,它表现出很多意识形态类似的特征。要达到一种绝对精神,须又重新回到马克思所说的“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2]。公共阐释论具有辩证的、发展的、运动的理论特征,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基点。马克思认为,国家的起源和国家同市民社会的关系,一方面是人改造自然,一方面是人改造人。阐释行为就是属于人改造人的范畴。马克思的最高理想是“自由人的联合体”。他把经济活动看做人类整个活动的重中之重,认为经济关系和阶级斗争是渗透一切、贯穿始终的历史基本动因。西方文论所强调的私人阐释,是康德所说的独立于任何特定社会关系的抽象无差别的原子个人。欧洲16至18世纪所出现的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他是可以自由进入市场(包括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独立的、不依附于任何他人或共同体。康德的原子个人应该是在这个基础上抽象出来的。马克思指出其“理性”的现实依托乃是资本主义的阶级权力,依托的主体是资本主义制度下“个人主义的”的“人”。它必然从理性走向自己的反面即非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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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今.公共阐释的公共性基础9939526[C]//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重大项目出版中心.公共阐释对话集.1卷 概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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